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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年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以“*”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中,突出重点,抓住热点,坚持质量监测与市场检查相结合、质量监测与质量准入相结合、质量监测与规范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强化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特别是食品安全监管,根据监测结果,进行消费引导和消费提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监测内容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局的工作部署,按照商品质量分类监管的要求,以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比较集中,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特别是食品作为本年度商品质量监测的主要品种,以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食品市场作为监测的重点区域,全年具体监测内容如下:
(一)抽样监测内容
一季度计划安排粮食制品、食用油、保健食品、水产品、洗浴用品、家俱、汽车轮胎、家用燃气具、农资产品、农用机械。
二季度计划安排儿童食品、糖果、休闲食品、奶制品、茶叶、桶装水、饮料、端午节日食品、婴幼儿米粉产品、啤酒、儿童服装、童鞋、儿童玩具。
三季度计划安排冷冻饮品、果蔬制品、中秋、国庆节日食品、冷冻食品、现场制作食品、裸装食品、眼镜、电池、饮水机、洁具、学生服装、塑钢型材。
四季度计划安排腌熏肉制品、水产制品、罐头食品、豆类制品、酒类、食品包装袋、节能灯具、双端荧光灯产品。
以上监测品种,将视各个时期市场监管情况和消费者的投诉热点及专项整治重点,增加监测频次,作适当调整。
(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内容
各分局、县(市)局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检测箱和食品监测车的作用,按照市局每星期检测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个品种的要求,制定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计划,并将检测结果上报市局。针对快速检测发现的问题,由市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此类商品抽样监测。每月快速检测食品安排如下:
3月份,重点开展鲜肉(水分)、辣椒粉(二氧化硫)检测;
4月份,重点开展豆制品(甲醛)、面条(吊白块或二氧化硫)检测;
5月份,重点开展水发产品(甲醛)、蔬菜(农药残留)检测;
6月份,重点开展湿米粉、湿面条(吊白块或甲醛)检测;
7月份,重点开展蔬菜(农药残留)、食醋(总酸)检测;
8月份,重点开展水产品(甲醛)、熏腊肉(亚硝酸盐)检测;
9月份,开展肉类罐头(亚硝酸盐)、肉丸(硼砂)检测;
10月份,重点开展食用油(酸价和过氧化值)、水发食品浸泡液(双氧水)检测;
11月份,重点开展黄花菜、竹笋、金针菇(二氧化硫)、酱油(氨基酸态氮)检测;
12月份,重点开展鱿鱼丝(吊白块)、味精(谷氨酸钠)检测。
以上商品的检测由各分局、县(市)局组织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监测车和食品快速检测箱统一进行。检测结果于每月28日前汇总报市局(汇总表附后)。市局根据检测结果再确定正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
三、监测区域及场所
在全市选择辐射面广、交易额大、商品质量问题多、消费者投诉集中的批发性专业市场、综合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旅游景区和农村消费比较集中的场所。
四、监测时间
全市全年按季度共组织5-10类商品抽样监测。在上一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拟定下一季度详细的监测计划。市局下达的食品快速检测任务(每月两类商品),各地应在月底前完成检测并上报市局。
五、检测标准及项目
检测标准以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为主,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则适用企业标准。从经费考虑,检测商品一般不作全项目检测。但主要项目检测一般应在3个以上。食品快速检测项目除市局规定外,各地自行确定。
六、承检机构
由湘工商消〔*〕281号文件确定的24家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相关的检验检测任务。
七、监测经费及要求
(一)根据省局要求,市局本年度监测经费不得少于30万。
(二)各分局、县(市)局开展监测工作,要严格按照湘工商消字〔*〕104号文件规定进行,且安排的年度监测经费不得少于5万元。
(三)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开展商品监测,必须向市局消保处申报并报省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八、检测结果的利用
(一)市局对上述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公告和监测信息。
(二)监测实施地工商局对监测中存在问题的商品依法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要立案查处。
(三)全市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市局的监测结果,对有问题的商品进行停止销售、下柜、退市等方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