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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对象及范围
(一)抽查辖区内100%的三级医院,10%的二级医院,5%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的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上述三类除外),100%的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的分类以第一名称为准。*市城区内的省管医疗机构由*省卫生监督所负责检查。
(二)抽查辖区内的学校,重点抽查农村中小学,尤其是寄宿制学校。市卫生监督所按省厅文件要求抽查九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校各1所和城区的小学、中学各2所;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抽查小学、中学各1所,农村小学、寄宿制中学各2所。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应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是否设有监控部门或人员并有相关培训记录,是否有医疗废物登记记录,是否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并包装,相关人员是否有卫生防护措施,医疗废物贮存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等。
(二)检查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应重点检查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有无专人负责,疫情报告流程是否畅通及时,有无学生健康档案等。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在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的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查处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在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情况要及时报送市卫生厅法监局。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教育部门、环保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检查中发现的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存在的问题,配合环保部门解决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问题。对无法及时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自身条件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往年抽检不合格的单位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加强监督抽检工作的质量控制。市卫生局将适时组织相关执法人员对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开展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复核。
(五)请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卫生行政部门于20*年10月1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汇总表(表1-3)报送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汇总分析后于20*年10月10日前报市卫生局法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