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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检查工作计划。
一、木材检查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全市范围内承运木材(含木竹及其制品半成品)的司机和
货主,从事木材、竹材、加工和转运的经营户。
(二)检查事项
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情况。
(三)检查依据
1、《*森林法》
2、《*森林法实施条例》
3、《*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检查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全市各餐饮单位、医药行业、集贸市场。
(二)检查事项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情况。
(三)检查依据
1、《*野生动物保护法》
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三、苗木检查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全市苗木花卉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森林公园。
(二)检查事项
林木种子、苗木、花卉生产经营情况。
(三)检查依据
1、《*种子法》
2、《*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3、《*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四、森林病虫害检查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全市经营加工运输木材、竹材的单位和林木种苗场地。
(二)检查事项
森林病虫害防治情况。
(三)检查依据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2、《植物检疫条例》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4、《*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
5、《*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五、检查时间
以上检查时间为2009年1月至12月,具体时间由各单位自
行安排。
六:几点要求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的要求开展检查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1、对同一企业的年度行政检查不得超过一次,但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的除外;
2、实施行政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并出示行政执法证和市法制办《关于对*市林业局2009年行政检查工作计划的复函》(洪府法检字[*]号);
3、行政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并抄送局林政资源保护管理处;
4、建立行政检查台账,将每次行政检查的时间、对象、事项、情况和处理结果等逐一登记,并填写《*市行政检查登记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