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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要求: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开采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
(一)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管理。要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设置和审批矿业权,严格矿产资源开采准入管理。对新设置采矿权的开采规模、开采期限、有偿出让方式、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落实、治理备用金缴纳等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凡不符合规划、储量不实、资源不能有效利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等影响当地生态环境、诱发地质灾害等情况的,一律不予审批。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制度,制定和完善采矿权设置及申请、延续、变更、注销和矿山闭坑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建设。采矿权出让主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让方式采取以招、拍、挂为主,其价格必须经评估或者集体讨论确定;前置条件设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确需协议出让的,其出让对象和协议价格必须公示,在公示期间如另有申请,必须进行招、拍、挂。采矿权出让期届满或出让储量开采完毕,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收回采矿权,重新按法定程序进行有偿出让。继续加大对工程性矿山的管理力度,防止发生借工程性项目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维护正常的采矿权市场。全力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23号令的规定,树立“发证必须登记,发证先登记”的意识,强化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经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具有法定权益和效力;不经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不能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人不办理占用储量登记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办理压覆储量登记的,不予审批建设用地。
(四)进一步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要全面完成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签订责任书,编制保护与治理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按不低于治理经费标准收取治理备用金;要积极探索废弃矿整治新路子,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土地的开发、复垦和整理、城市规划和园林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矿山治理工程的复绿技术、复绿效果、治理经济效益和有效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和建立治理工作新机制,形成安全隐患消除、周围环境和谐、城市规划相协调治理工作新路子。
(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20*]28号文件和省政府[20*]62号文件要求,完善违法案件举报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联络员制度、信息交流制度、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违法案件快速反映和社会监督等8项制度。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阶段(20*年1月-6月)
(一)3月底前,召开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认真贯彻“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及《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理顺工作职责,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建立违法违规案件督办制度,全面部署落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工作。
(二)4月中旬,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黄政办发[20*]123号)的要求,组织力量拟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年度工作计划。进一步深化、细化、量化各项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确定工作时间表,并将工作计划于4月15日前报区整规办。
(三)4月底,各乡镇、街道要梳理、查处无证开采、无选矿许可证的扎(碎)石厂(点)、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非法砖瓦窑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查处情况登记造册于4月30日前报区整规办。区政府将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辖区内采矿权人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6月初,区整规办组织各成员单位,重点对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一次联合督查,并向区政府汇报督查有关情况,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并严肃处理。
(五)根据《关于开展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验收的通知》(浙土资办[20*]6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和夯实矿产资源储量基础管理工作,为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的修编、实施和矿业权市场的规范管理提供坚实、可靠的矿产资源储量基础资料。
(六)开展20*年度矿山企业年检工作。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68号)和《关于开展20*年度矿山年检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91号)精神,重点检查矿山企业是否编制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开采。如矿山企业未达规定要求的,应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七)全面检查采矿权人履行法定责任、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以及履行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依法缴纳规费、储量登记等情况,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后加以处理。
(八)清理、纠正和处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和矿政管理中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立即予以纠正。根据《关于开展采矿权审批管理工作清理检查的通知》(浙土资发[20*]7号)要求,严格依法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5月底前完成采矿审批管理工作的清理检查,对整顿阶段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整规办。
三、总结验收阶段(20*年12月)
对已完成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自查、自验,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总结,迎接市整改办验收组对我区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一)自查、自验工作。按照省政府规定要求,参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考核验收计分表,结合前阶段所做工作,进行自查、自验,对不足之处,及时整改和完善。
(二)开展总结工作。根据工作的进展情况,在20*年12月中旬向市整规办报告自查、自验工作总结,同时提出验收申请。
(三)迎接市整顿办验收组对我区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考核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