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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12月底前,市司法局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集中培训制度,制订依法行政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6月份,市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8月份,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培训;10月份,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各行政执法主体组织的学习培训计划于4月底前制订。)
三、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12月底前,市人劳社保局、法制办配合相关有权机关实施)
四、加大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12月底前,市人劳社保局负责,法制办及相关部门配合)
五、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决定制度、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12月底前,市府办牵头,法制办及各有关行政机关配合实施)
六、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以及政府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的制定计划出台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12月底前,法制办牵头,各行政机关及市网络中心、档案馆、图书馆等参与)
七、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自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及上一级政府备案,部门规范性文件应自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各制定机关或执行机关要按规定每隔2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今年4月份要组织进行一次清理。清理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12月底前,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八、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完善行政执法公开、告知、回避、听证和救济等制度,实现程序公正,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12月底前,市法制办组织,相关部门负责)
九、进一步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双十佳”评选机制。(12月底前,市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十、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自由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条款进行细化、量化,并予以公布执行。继续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性工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对事实认定、行为性质、裁量结果等方面进行充分说理。(12月底前,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实施)
十一、积极稳妥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分阶段进行,市府办、编委办、法制办牵头,建设规划、工商、公安、环保等配合分工负责)
十二、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12月底前,市法制办、目标办、监察局负责)
十三、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每年实行一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年审、确认并向社会公告,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每年3月底前,市法制办、编委办组织各相关部门实施)
十四、健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制度和企业劳动保障信用制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完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制度,使各类劳动纠纷在法定的渠道上得到有效解决。(12月底前,市人劳社保局牵头实施)
十五、完善落实义务教育制度,健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促进发展教育事业,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全面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报制度,有效预防和纠正各类教育乱收费行为。(12月底前分学期进行,市发改局、教育局等单位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继续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必须上缴财政,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12月底前分阶段进行,市财政局、发改局、人劳社保局、编委办、监察局、审计局等单位分工负责)
十七、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继续完善“联合办理”、“一条龙”服务和绿色通道办理制度,积极推行网上申请、网上许可制度。(12月底前,各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证中心配合实施)
十八、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报告和责任追究机制,理顺内部工作关系,明确职责权限,及时、精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12月底前分阶段进行,市府办牵头,法制办、监察局和有关部门参与)
十九、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创新政务公开载体,加强政务公开监督,实现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12月底前分阶段进行,市法制办、监察局牵头及有关部门参与)
二十、健全行政层级监督的新机制,完善经常性的行政层级监督制度,探索行政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强化行政层级监督实效。深入贯彻《行政复议法》,认真实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的有关程序和工作制度,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12月底前,市法制办及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一、加强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并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市监察局、审计局负责)
二十二、拓宽监督渠道,方便群众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举报,深入研究建立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定,并依法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12月底前,市监察局、市府办、法制办、信访局负责)
二十三、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或补偿。(12月底前,市财政局、法制办及有关行政机关负责)
二十四、认真组织实施经济合同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及土地、山林、海域等权属争议调解制度,加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损害赔偿调解工作,依法妥善解决矛盾纠纷。(12月底前,市法制办、司法局、信访局、国土局、农林局、海洋与渔业局、建工局、安监局、卫生局、公安交警大队等单位负责)
二十五、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先告知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或提起诉讼;对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应在法定时限60日内作出书面信访决定,并告知救济途径。(12月底前,市信访局组织各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二十六、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七、推进城乡民主政治建设,积极探索农村依法行政新举措,紧紧围绕“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村务、财务公开的要求,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和“法律进社区”活动。(12月底前,市司法局、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八、做好法律、法规的解说、答复和宣传等工作,镇、街道法制办要协同人民调解组织依法处理好行政管理中发生的社会矛盾和民事纠纷,切实维护基层社会稳定。(12月底前,市司法局、法制办负责)
二十九、认真落实行政首长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及时调整充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提供必要的经费、设施和人员保障。(年初完成,各行政机关负责)
三十、完善依法行政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每年3月底之前要报告上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打算。对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大提出的改进意见,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并将改进情况及时反馈。(年初完成,各行政机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