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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平安发展理念,依法加大平安生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增强执法检查的计划性、针对性、有效性,建立规范的平安生产法治秩序,促进全市平安生产形势继续稳定好转。
(二)平安生产执法检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执法检查。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不枉不纵。
2属地监管原则。坚持平安生产分级、属地管理。
3全覆盖原则。乡镇办事处、工业园区、水府管委会依照属地监管原则。做到全覆盖、不缺失。
4计划统筹原则。统筹执法检查的对象、时间、次数、方式和职责分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目标任务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通过认真履行平安监管职责。切实推动各级平安监管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杜绝重特大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各类平安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湘潭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以内;市安监局负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重大隐患督促整改、跟踪督办率达到100%实现全市平安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执法检查的任务
1廓清底子。
各乡镇办事处、各相关单位应对本辖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和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摸底,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台帐。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2精心组织。
成立专门班子,各乡镇办事处、各相关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平安检查,不缺失,不遗漏。
3上下联动。
并按3-5%比例对各乡镇办事处、各相关单位负责的检查对象进行随机抽查。各乡镇办事处、各相关单位要将本辖区内执法检查的结果上报市安监局存档。根据检查结果分类后实行分工负责制。市安监局将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及局部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具体名单见附件一)同时对各乡镇办事处、各相关单位进行督查。
四、执法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1执法检查的内容。依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的十九项重点检查事项确定。
2执法检查的要求。
1依照企业平安生产基础状况的好坏。原则上A类企业不逾越执法对象总数的三分之一)实行分类执法、动态管理。
2对平安基础较好的A类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4次;对少数平安基础较差、平安隐患突出和危险水平高的C类企业每二个月检查不少于1次。
开展执法检查的具体时间由负责执法检查的责任单位视情况确定。
五、执法检查结果的处置
特别注意五条:执法检查结果应依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1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的应下达书面整改指令;
2应当立案查处的应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3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置的应及时书面通报并移送相关部门;
4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应及时向人民政府书面演讲;
5执法检查的相关信息应录入涉危企业基础数据库。
六、其他事项
1严格考核。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在平安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中的权重。开展执法检查考评。
2严肃纪律。对不依法、依计划履行执法检查责任或违反法定权限和顺序实施执法检查的依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和《省平安生产监管人员监管执法五项规定》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