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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收对象与安置原则
接收对象: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含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符合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卫联字第156号规定的三期以上士官。
安置原则:城镇义务兵和一、二期士官、三期转业士官、农村户口入伍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5至8级因战、因公伤残的义务兵,由各县(区)政府按照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采取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妥善安置,也可以由市上在地区内调剂安置。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和一、二期士官退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其生产和生活。
接收与安置时间:退役士兵接收工作从年12月开始,年3月底结束;三期转业士官于年6月30日以前到各县(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报到城镇退役士兵逾期不报到按自动放弃安置对待。本年度安置工作原则在10月底前完成。
二、认真抓好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工作
各县(区)安置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了解掌握退役士兵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形势教育和安置政策教育,引导退役士兵讲政策、顾大局、守纪律,树立自强自立精神以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自觉顺应当前的就业形势,服从组织安排,克服不切合实际的想法,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加强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先进典型的宣传,营造市场化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坚持以人为本、为兵服务的思想,把思想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积极为退役士兵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三、努力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大力推进安置改革,通过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切实抓好安置任务的落实
一是依据《兵役法》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凡驻本市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有承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省驻单位、市属企业的安置任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民政局按照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6‰—8‰下达。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安置计划由市人事局与市民政局共同下达。各县(区)政府负责所属企业和本区域非国有企业安置计划的下达。对省上未下达计划的省驻事业、企业单位,市县(区)政府可以协商下达,但不能重复下达。
二是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含省驻企事业单位)要正确处理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与支持国防建设的关系,坚决完成市县(区)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接到安置任务指标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拒绝接收安置任务。接收单位可以结合用工需求通过考试择优录用退役士兵,录用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系统职工退役子女总数的80%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市、县(区)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确实无力完成全部安置任务的单位,经下达安置计划的部门同意,可实行全部或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二)严格执行安置政策
一是要将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受奖者、伤残士兵和烈士子女列为重点安置对象,优先予以安置。
二是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士官,按照总参谋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的通知》参动[]47号精神,凡服满第三期服役年限退出现役的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县(区)或上一级政府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县(区)或上一级政府安置。
三是从部队办理了复员手续的三期以上士官,政府不负责安置工作,需要到配偶所在地落户口的准予办理落户手续。
四是对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档案中缺少主件材料、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无《非农优待安置证》以及从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不得纳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范围。
三)逐步深化安置改革工作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今后安置工作的发展方向,要大力提倡、积极扶持。做好就业安置的同时,各县(区)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切实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107号精神,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教育培训、个体经营、税收、贷款、落户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劳动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帮助他自主创业。公安、教育、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市、县(区)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和收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户口所在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原则由落户县(区)所在乡镇和社区接收。
四)加大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各县(区)要按照“培训促进就业,政策扶持就业,指导服务帮助就业,环境氛围激励就业”工作思路,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要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和技能培训纳入县(区)政府就业工作整体计划,通盘考虑,优先安排,并作为职工就业培训的重要对象之一,与其他对象一起培训,执行同一政策,享受同一待遇。各县(区)教育培训机构对退役士兵参加入学考试应予以适当照顾。各县(区)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强化退役士兵就业服务的思想,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退役士兵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一年内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县(区)政府按规定逐月发放低保金。
四、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生活安排
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培养、使用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抓出成效。结合当地实际,教育培训、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和支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方面确有困难的应给予扶助,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一律纳入低保范围,确保基本生活不发生问题。
五、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的安置是国的一项重要保障制度,涉及军队和地方,事关军心和民心,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退伍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接收单位要按照“按系统包干安置”原则,完成本单位职工退役子女接收的同时,还要适当接收社会对象。各县(区)财政要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给予切实保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结合起来。要依法行政,切实体现公开安置的原则,公开安置政策、办事制度、分配计划,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兵役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