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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今后几年目标和任务
省给我市下达的污染减排目标是年,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0000吨之内,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7700吨。
二、主要措施
一)工程减排措施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大现有城镇污水处理管网改造和建设资金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率达到60%
1市建设局负责,督促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尽快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工程验收,同时通过环保验收,早日发挥减排效益。不能达标排放的要尽快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确保达标排放。
2由市建设局监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快实施“”污染减排规划中确定要建设但至今未建成和待建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步伐,协调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督促尚未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的污水处理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确保在年底前建成投运,通过工程验收并通过环保验收。凡新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年实际污水处理量要确保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主要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要求,并应配套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3由市发改委、市物价局负责,督促各县(区)按保本微利原则加快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今年底将污水处理费平均标准调整到0.8元/立方米左右。
4由相关县政府牵头,市建设局监督,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和运营体制改革步伐,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在年底前完成改制工作,实行市场化、专业化和产业化运营,鼓励社会资金特别是专业公司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
2实施重点工业减排工程
1工业废水治理工程。
由相关企业负责,各县(区)环保局监督,加快造纸、淀粉、食品、酿造、石化、制药等重点行业工业废水污染治理,年实施废水治理工程5个(见附表),并通过环保验收。
2工业二氧化硫治理工程。
由各县(区)环保局监督,相关企业负责,以有色金属冶炼、黑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二氧化硫治理为重点,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减排任务的完成。
二)结构减排措施
由各县(区)政府负责,市发改委、市经委监督,严格执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近期淘汰电力、钢铁、建材、铁合金等行业落后产能,实现二氧化硫减排;近期淘汰造纸、淀粉、酒精等行业落后产能,实现化学需氧量减排。
三)管理减排措施
1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由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环保局负责,强化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以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从年开始,国控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达标率应达到90%以上,并列入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指标要求。重点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造纸行业的环境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年底前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要求。
2尽快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由市环保局负责,年底前建成市环境监控中心,督促辖区内所有国控重点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完成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装置的安装工作,确保今年年底前与省、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进一步完善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年建成跨省界断面水环境自动监测站。所需经费申请国家投资,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配套资金。
3大力推进清洁生产。
由市经委负责、市环保局配合,积极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污染物总量负荷较高以及有严重污染隐患等各类企业,依法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污染减排资金,按照确定的污染减排任务和时间进度要求,狠抓落实,确保减排目标实现。
二)强化考核,靠实责任
市环保局负责对各县(区)政府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和年度考核,调度和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定期全市通报,并作为对各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未完成年度减排计划的县(区)政府应在1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暂停审批新增污染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撤销市上授予该县(区)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
对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县(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1加快污染整治。
由市、县(区)环保部门负责,重点抓好冶金、化工、建材、轻工、矿业等重点污染行业污染控制,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性监测,确保正常稳定运行,发挥减排效益。
2严格控制新污染源
由市、县(区)环保部门负责,按照“控制增量,削减存量”原则,把总量削减指标作为新建项目环保审批的前置条件,提高环境准入门槛。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中,坚持以新代老,努力做到多还旧帐、不欠新帐。市、县(区)经委要积极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依法对“双超双有”企事业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四)完善机制,促进减排。
1加强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有保有压、扶优汰劣,实现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
1加强信贷、土地、环保、供电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严格控制投资。加强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投资项目,发改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提供土地,电力部门不予供电,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对超标排污企业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要依法关闭。
2对淘汰类项目,金融机构应停止授信支持;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供电部门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将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2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1积极推进资源和环境价格改革,完善有利于减排的财税政策。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减排投入机制。
2加大减排技术支持力度,对重点项目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对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力实行奖励扶助政策,对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循环利用等建设项目给予支持或补助。
3建立污染减排工作财政投入与奖励机制。
1由市财政局负责,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投入力度,采取补助、贴息和奖励等方式,支持全市污染减排工作。
2由各县(区)财政局负责,继续加大污染减排扶持力度,安排更多的资金支持本辖区减排重点工程和环境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对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的资金补助比例,确保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并与省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
3省环保局将会同省财政厅,对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的市(州)和重点减排企业给予表彰,并在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方面给予优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