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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关于锡山区和惠山区社会保险与市本级实行并轨的通知》(锡政发[*]1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锡山区和惠山区社会保险与市本级实行并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151号),现对锡山区和惠山区(以下简称“两区”)养老保险与市本级实行并轨中有关业务交接事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交接事项
1.从*年9月1日起,各类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市区统一规定执行。
2.从*年1月1日起,各类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须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补缴费用结算办法按市区统一规定执行。符合锡政办发[*]151号文第18条规定,在*年底前办理补缴的,仍按两区原规定执行。
3.从*年9月1日起,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接办法按市区统一规定执行。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年8月31日前的年限所对应的缴费基数,按两区原规定标准执行;*年9月1日后的年限所对应的缴费基数,按市区规定标准执行。
4.从*年9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市区统筹范围内流动时,不需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5.原两区参保人员在*年8月31日前退休的,由两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批;在*年9月1日后退休的,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批。本意见下发后到社保信息系统并轨前,退休审批事项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两区劳动保障局每月定期到两区社保办事处办理。
6.从*年9月1日起,我局《关于调整和简化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的通知》(锡劳社险[*]27号)第二条对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申办单位的规定,适用于锡山区、惠山区,即:按参保人员类别(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农民合同制职工、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等),分别由用人单位、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或档案机构负责为其申办退休手续。
7.*年9月1日后,原两区企业离休干部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护理依赖程度等级鉴定和护理费审批,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8.从*年9月1日起,原两区参保人员退休条件按市区统一规定执行。
9.两区*年8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因对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异议,在*年9月1日后提出复核申请的,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原单位(已移交社区管理的,由街道或镇劳动保障所)、区劳动保障局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确应更正待遇的,养老金按规定的计发办法及历年调整办法重新计算,并予以补发,其中计算至*年8月止每月应发放的养老金与更正前同期月养老金的差额,从*年9月起补发。
10.两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对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数据按照市区统一格式进行梳理。符合国家、省、市关于统筹支付规定的及已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保养人员待遇,按原标准仍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符合国家、省、市关于统筹支付规定的,从*年9月1日起,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由两区负责妥善处理。
11.从*年9月1日起,原两区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核定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如:培训生和培训学员培训期间工龄、副职村干部工龄等),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缴费年限)。*年8月31日前已由两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由其负责在*年12月底前,按以上要求和市区缴费年限数据采集的统一格式,完成缴费年限数据采集工作。尚未核定的,自*年9月1日起,经两区劳动保障部门初审,报市劳动保障局核定,具体办理时间在社保信息系统并轨后另行通知。本意见下发后至社保信息系统并轨前退休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时审核及采集其缴费年限数据。
12.原两区参保企业特殊工种目录和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从*年1月1日起按市区统一规定参加年审;参保人员*年12月31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组织审定。
13.原两区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认定,暂仍按两区原办法操作,即:在参保人员死亡时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可列为供属;在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且在其退休时也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可列为供属。今后逐步按市区统一办法执行,具体方案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14.从*年春节起,两区保养人员纳入市区保养人员春节补助范围。
15.原两区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离休金、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社会化发放办法不变。
16.国企改革中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情况、已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保养人员情况、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审核情况,业务交接时由两区劳动保障部门单独造册移交。
二、事业单位养老统筹业务交接事项
17.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在*年底前过渡到市区统一标准,过渡办法另行制定。
18.从*年9月1日起,新参加事业单位养老统筹的单位,应按照我局《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锡劳社险[2002]66号)规定,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进行参保资格审核后,才能办理参保手续。
19.从*年9月1日起,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及养老统筹相关待遇审核由市人事局负责;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后,在统筹基金中支付。
20.从*年9月1日起,由企业流动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任命担任科级及其以上职务的除外),退休时养老待遇按我局《关于转发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锡劳社险[*]2号)规定执行,即:按事业单位统筹办法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退休后由统筹基金支付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按事业办法与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差额由单位支付。
21.两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对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数据按照市区统一格式进行梳理。符合国家、省、市关于统筹支付规定的,按原标准仍由统筹基金支付;不符合国家、省、市关于统筹支付规定的,从*年9月1日起,不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由两区负责妥善处理。
22.截止*年8月31日,在两区人才中心实行人事、参加事业养老统筹的人员,在业务交接时由两区劳动保障部门单独造册移交。从*年起,按市区统一规定进行参保资格年审并按规定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
23.原两区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发放,仍实行差额结算办法。
24.*年8月31日前已完成转制改革的转制事业单位情况,在业务交接时由两区劳动保障部门单独造册移交。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业务交接事项
25.两区在*年8月31日前经批准的征地事项,其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险的安置工作由两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办理。本意见下发后尚未办结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参与做好衔接工作。
26.两区*年9月1日后新批准的征地事项,其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险的,安置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
27.两区被征地农民在*年8月31日前已纳入社会保险、但安置费用尚未缴付到位的,由两区劳动保障局汇总人员及费用缴付明细情况,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确认后,单独办理移交手续。
四、其它
28.国家和省*年9月1日后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向前追溯待遇执行期的,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29.*年9月1日起,两区不再出台新的养老保险政策,涉及遗留问题的处理,报经市劳动保障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30.并轨后,在市区重复参保或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家制度规定的原则,归并为一份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待遇。具体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梳理情况提出实施意见,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执行。
31.本意见未尽事项,由市劳动保障局会两区劳动保障局商定后实施。
32.本意见第16、22、24、27条移交表册,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发。
*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