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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位于*省西部,钱塘江中上游,境内溪流以衢江为干流,过境流长28公里,为省级河道。汇入衢江的一级支流有22条,其中较大者7条,*港过境流长56公里,为市级河道,塔石溪、模环溪、罗家溪、社阳溪合计总长116公里,为县级河道。我县河道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市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规范河道管理、强化河道整治为手段,以建设百里清水河道、创建生态型水环境为目标,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管理,使河道管理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促进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将近年来河道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河道的科学规划和管理
(一)划定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为切实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县河道管理暂行办法》和《*县划定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规定》,县境内衢江及主要支流两岸迎水坡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身,背水坡自堤脚起外延5米的护堤地为河道的管理范围,护堤地以外5至10米为保护范围。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县水政监察大队在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立桩划界,并树立警示牌,为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提供了依据。
(二)编制河道采砂和整治规划
我县河道源短流急、洪枯变化大的特点,河道内砂资源储藏量较为丰富,仅衢江、*港*段砂资源的储藏量达5236万立方米。为合理、有序地开发和利用砂资源,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成《*县20*至20*年砂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并经县政府批准实施。规划将河道划分为禁采区、可采区、限采区和疏浚区,对年开采量、禁采区域、限采区域进行严格控制。
为提高河道的行洪和抗洪能力,各级政府对河道整治工作高度重视,县水利局先后编制完成了《*县河道疏浚五年计划和2015年规划》和《*县河道整治规划》,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几年来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的支持,我县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河道疏浚和河道两岸的治理,其中衢江东、西环线大桥段8公里河道疏浚、河滩平整和河岸绿化,共投入资金390万元,使该段河道基本达到河畅水清岸绿的目标,成为河道整治的样榜河段。*县的三级干堤16公里和四级干堤83公里以及罗家溪、塔石溪、社阳溪整治加固工程,已投入资金2亿多元,其中小流域治理680万元。
整治加固工程无论在设计标准、施工质量和景观配套上达到高起点、高质量和高品位,尤其三级干堤(城防工程)堪称“精品工程”,工程建设不仅疏浚了*港兰石大桥至驿前4公里河段,建成了抵抗50年一遇的防洪堤,提高了河道的防洪抗洪能力,而且工程建设结合城市化发展需要,*港两岸建成5公里长的景观绿化带,河道下游建成蓄水橡胶坝,形成人工湖面,使“双桥明月”、“龙州望月”等景观显现,给城市居民休闲娱乐创造了水环境,也成为城市化建设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今年10月国际龙舟邀请赛将在美丽的*港畔举行。
(三)加强河道巡查,落实河道堤防巡查责任制
*县水政监察大队担负河道管理和巡查职责,制订了《*县水政监察人员职责及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了水政监察人员的岗位职责,落实了河道堤防巡查责任制,建立了河道管理巡查考核制度,并采取日常巡查、联合巡查、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每月对河道、堤防进行二次巡查,做到巡查有记录、检查有笔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对当事人进行依法处罚。20*年县龙丽公里改造工程溪田隧洞施工单位,向*港马戍口段倾倒3万立方米的弃碴,水政监察人员发现后立即向施工单位下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由于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清除弃碴,县水政监察大队会同市、县有关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了强制执行,确保了河道畅通和行洪安全,同时也提高了水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实施采砂权的统一管理
(一)建立河道管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由于长期以来政府对砂资源疏于管理,河道内采砂乱发包、乱采挖、乱弃碴现象十分严重,不仅造成了河道砂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给河道行洪安全带来隐患。20*年县政府建立了*县河道管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水利局领导任副组长,水利、国土、交通、公安、纪检、工商、法院、检察院等单位领导任成员,负责河道管理整治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水利局分管副局长兼办公室主任,人员以水利局水政监察人员为主,并抽调纪委、公安、工商、交通(航管)、国土等部门精干人员,同时注册成立河道疏浚砂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职责开展工作。
(二)实行河道采砂“四统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河道整治管理工作的决定》,县政府出台了《*县河道管理整治若干意见》,实行河道采砂“四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包、统一收费。同时制订了《*县河道采砂管理十条原则》(即:①采砂权一律有偿出让原则;②采砂场地一律采取测量、测算,集体讨论、决策的原则;③无效合同或到期合同一律收回采砂权重新发包的原则;④新发包场地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原则;⑤划定的禁采区或限采区一律按规划管理的原则;⑥有争议的河道滩地采取协商解决的原则;⑦河道砂滩地一律凭证开发经营和统一挂牌公示,接受社会公开监督的原则;⑧群众举报已发现有各类问题的砂滩承包合同一律开展调查取证,实事求是处理的原则;⑨原砂滩承包合同交款一律由稽征科到村核对凭证的原则;⑩协议出让合同一律由乡(镇)、村主要领导干部参与公开谈判,招投标合同标底确定和标式确定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并一律采取公开竞标的原则)。
20*年7月,县河道管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河道采砂乱发包、乱采挖、乱弃碴等“三乱”现象,及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河道采砂“三乱”整治工作的通知》,20*年8月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有关问题的通知》,从而明确了河道采砂“三乱”整治工作的目标、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河道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基础。同时,为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县、乡(镇)、村的协调配合,县河道管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颁发了《*县河道砂滩采砂权有偿出让金分配方案实施意见》,对砂滩出让金按县、乡(镇)村三级分成。
(三)实行采砂权的有偿出让
对可采区原由村经济合作社发包但合同尚未到期的砂滩,由县河道疏浚砂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收回砂滩开发发包权,并对砂滩采砂权出让金进行核算,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有偿出让给原承包户,由出让方(河道疏浚砂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受让方签订《*县采砂权有偿出让合同》,规定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和开采期限。对未发包或已承包到期的砂滩,由县河道疏浚砂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招标公告,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采砂权出让公开招投标。二年多时间共签订砂滩出让合同52份,收取出让金3800万元。对禁采水域由村发包的采砂承包合同,由河道办做好协调,终止禁采水域采砂承包合同。对河道疏浚地段,河道办与采砂户签订河道疏浚协议书,限定疏浚方式、期限、深度。对采砂后的弃碴,由县河道疏浚砂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采砂户签订弃碴平整协议书,要求采砂户每二个月对弃碴进行一次平整,并交纳弃碴平整保证金。
三、严格执法,规范涉河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给河道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规范了行政审批的行为、程序等。水政监察大队在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学习、贯彻、执行基础上,对经济主体、管理相对人进行宣传和教育,对采砂许可、涉河项目审批事项采取一次性告知,对未批先采、未批先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限期整改或处罚。三年来,共审核、审批涉河项目39个,办理采砂许可证45本,收取采砂管理费100余万元,收取弃碴保证金40万元。今年*县铁路南移工程时间紧、任务重,对涉河的铁路桥、施工简易桥,水政监察人员上门帮助施工单位申报、审批,规范了涉河项目的审批程序;今年6月份5个采砂户未经许可在河道内偷挖、偷采砂石,水政监察人员立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查扣了采砂设备并进行行政处罚。
(二)严格执法,查处各类违法案件
水政监察人员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三年来,共查处违法占用水域案件14起,占用水域面积28.46万平方米,拆除河道(堤防)障碍物6处,关闭售砂码头15处;查处违规采砂5起,查扣作业工具5件,责令停业整顿11起;查处涉河项目未批先建16起,限期整改12起。通过严格执法,案件查处,有效地遏制或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保护和改善了河道的水环境,保障了我县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四、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的建议
1.《*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省级河道的堤防迎水面距堤脚十五米范围内禁止开采砂石、土料。根据河道采砂机械作业深度为4-6米,坡度垂直,受洪水冲蚀,砂石层极易塌方,直接威胁堤防安全。为此,禁止采砂石、土料范围应扩大到50米,能更有利于保护堤防安全和依法管理河道。
2.当前各地都开展了河道砂资源开发权的统一管理,而且各地的做法各不相同,没有统一的执法标准。目前《*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讨论稿已经制订,希尽快通过人大颁布实施,有利于河道采砂依法统一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更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