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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范围
1、包干对象:涉及改革的部门(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
2、包干标准:按照干部职务、岗位和实际工作量发放交通费补贴。
副处职级领导干部:3000元/月
正科职级领导干部:2800元/月;
副科职级领导干部:2400元/月;
正科、副科级协理员:1400元/月;
中层正职:1000元/月;
中层副职:800元/月;
其他在编在岗人员:500元/月;
退养正科、副科级协理员:1000元/月;
其他退养人员:300元/月。
3、执行时间:公务交通费补贴调整从年9月1日起执行。
4、差旅费报支:实行交通费用包干后,不再报支范围内的任何交通费用。到其他地区执行公务活动,必须事先报请分管领导同意,根据会议通知等材料,经镇长审核签批后方可报销。
(1)因公租用车辆费用的结算。实施车改后,参加镇党委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或出席上级规模较大的会议,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调排或租用车辆所需的费用经有关领导审核批准后由集体报支。(除党委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和处理突发性事件外,党政办公室不再调排、租借任何车辆)。
(2)因公使用自备车的补贴结算。实施车改后,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赴市以外地区出差或参加公务活动,经镇领导批准后使用自备车的,按行驶里程和路桥通行费、停车费予以补贴,其中里程补贴按至目的地的往返里程1.30元/公里计算,具体标准参照《镇到临近主要城市里程补贴参照表》执行。工作人员出差返镇后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报,结报时填写《镇机关公务用自备车费用报销单》,由党政办审核并经批准后由单位财务予以报销。
(3)因公外出乘坐公交车辆的费用结报。实施车改后,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赴市以外地区出差或参加公务活动,可按有关规定据实报销往返公交、火车车票和出差地市内交通费,但出租车费用不得报销。
二、特种车辆使用规定。对配备留用的用于招商引资的商务用车、执法监察车辆和防汛、救灾、处理突发事件等专用车辆,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私用公车,严禁将公车作为上下班和处理日常工作事务的交通工具。领导干部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原则上不使用本单位保留的公车。保留的公车在非工作时间以及无公务活动时,应停放在本单位内部,不得在外过夜,节假日不得擅自使用。确因工作原因需在外过夜的,必须经镇领导批准同意,并确保车辆停放安全。
三、驾驶车辆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机关干部的自备汽车必须按规定参加年审年检,确保车况良好。自备汽车的四项保险(指车辆损失险、交通事故责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必须保全保足。
2、机关干部因公使用自备车,因交通违章而受处罚的费用及其他相应后果均由个人承担。
3、机关干部在非公务活动或因酒后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自负,集体不承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