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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雪水云绿”茶商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雪水云绿”茶的生产、加工、经营,打响“雪水云绿”茶品牌,做大做强我县茶叶特色优势产业,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关于加强商标管理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雪水云绿”茶是指产自xx县境内的名茶,其品质符合杭州市DB3301/T059—2004《雪水云绿茶》地方标准规范。
第三条xx县雪水云绿茶产业协会为“雪水云绿”商标所有人,具体负责实施雪水云绿茶产业的行业管理,把“雪水云绿”茶商标以合同的形式许可给申请企业使用。
第四条使用“雪水云绿”茶商标的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品牌、统一标准、统一包装、统一监管、统一宣传,产品的专用包装、标识由xx县雪水云绿茶产业协会统一认定印制。
第二章“雪水云绿”茶商标使用条件
第五条使用“雪水云绿”茶商标产品的产地范围为xx县境内并经认定的有机、绿色、无公害名茶生产基地。
第六条使用“雪水云绿”茶商标的产地环境条件及栽培技术必须符合杭州市DB3301/T059—2004《雪水云绿茶》第2部分栽培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七条使用“雪水云绿”茶商标的产品鲜叶原料和加工技术必须符合杭州市DB3301/T059—2004《雪水云绿系列茶》第3部分加工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八条使用“雪水云绿”茶商标产品的品质必须符合杭州市DB3301/T059—2004《雪水云绿系列茶》第1部分商品茶的要求。
第九条使用“雪水云绿”茶商标必须是在xx县境内注册的茶叶生产经营企业(单位),企业必须拥有一定规模的茶叶生产基地,加工条件良好,诚信经营,制度规范。
第十条符合五、六、七、八、九条规定者,可申请使用“雪水云绿”茶商标。
第三章“雪水云绿”茶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使用“雪水云绿”茶商标的使用者应向xx县雪水云绿茶产业协会递交《xx县“雪水云绿”茶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二条xx县雪水云绿茶产业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报请“雪水云绿”茶品牌整合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三条符合“雪水云绿”茶商标使用条件者,应办理如下事项:
1、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国家商标局备案。
2、申请人交纳产品质量保证金。
第十四条“雪水云绿”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要求继续使用者,在合同届满前30天,向xx县雪水云绿茶产业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雪水云绿”茶商标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雪水云绿”茶商标使用者每年的雪水云绿茶销售量达到3000公斤以上,商标使用费达到贰万元以上的,具有以下权利:
1、优先享受各项宣传活动(包括评选活动)。
2、优先参加技术培训、展示展销、推介洽谈和信息交流等活动。
3、优先享受扶持政策。
4、参与“雪水云绿”茶商标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雪水云绿”茶商标使用的义务:
1、维护“雪水云绿”茶的质量和市场声誉,严格按照现行的雪水云绿茶地方标准规范组织生产。
2、自觉交纳“雪水云绿”茶商标有偿使用费。
3、接受工商、质监等部门的行政监督。
4、接受xx县雪水云绿茶产业协会对产品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测和商标使用情况的行业监督。
5、“雪水云绿”茶商标的使用者不得将专用包装转让、出售他人。
6、发现对“雪水云绿”茶商标的不法侵权行为,应及时举报。
7、“雪水云绿”茶商标使用者,应积极参与宣传、广告、展示、展销、推介等活动。
第十七条收缴费用的使用:
1、用于雪水云绿名茶的整体宣传;
2、用于协会的正常开支;
3、用于会员的培训等。
第五章检查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xx县雪水云绿茶产业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产品质量、专用包装的使用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开展检查。
第十九条通过送检与抽检相结合的形式对产品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雪水云绿”茶商标使用者所生产的产品不符合“雪水云绿”茶标准,xx县雪水云绿茶产业协会责令企业停止销售,提出整改意见,若不及时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取消其使用权。
第二十条若发生有损“雪水云绿”茶商标声誉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并责令整改;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使用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xx县雪水云绿茶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