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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谐就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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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谐就业意见

一、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五)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享受《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4号)以及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93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且标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从审批之月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从20*年年底延长至20*年底。

对2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且标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审批之月起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审批期限从20*年年底延长至20*年底。

20*年以后,各类就业援助对象的税收优惠等就业扶持政策,按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执行。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要根据需求逐步增加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和贷款额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由当地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和扶持,要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给予必要的资助,或以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和补助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对毕业2年以内并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合伙经营解决就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申请上述贷款的(包括其他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由当地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提倡推广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为自主创业者拓宽融资渠道。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并给予50%的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同时,在申请地方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时给予倾斜。

(七)健全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要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继续加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就业环境。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拨付的审核、审批和支付管理,建立健全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内控制度。要结合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进行资金使用动态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次年的资金安排相挂钩,以强化激励及约束机制。

二、明确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强化政府责任,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制定经济增长与就业增加同步的产业政策,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财税、金融、工商等方面的帮扶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和创业扶持平台,要把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贷款贴息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扩大到城乡所有创业人员,对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正常营业六个月以上的,报经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加强失业调控,保持就业局势稳定。要在安排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充分考虑就业贡献率,优先支持就业吸纳能力强的项目建设和行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积极增加就业岗位。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和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因国际国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情况,要及时主动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要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把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政府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强对各有关部门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三、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八)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要依据《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制度。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对成功介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青政办发〔20*〕43号文件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九)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按照“中心城区有市场、主要乡镇有网点、街道社区有窗口”的目标,制定实施全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场所建设规划,通过3年的努力,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建设统一纳入城乡规划,在用地、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十)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在保证现行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人员享有优惠政策不变的基础上,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发放登记证,做好相应的登记、统计工作,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省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以及具体执行时间,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登记证制作工本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十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大创业培训力度。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职工参加紧缺职业(工种)提高技能层次培训的,应给予适当的补贴。补贴办法按青政办发〔20*〕43号文件执行。职业指导培训费按每人110元的标准补贴,创业培训费按每人不高于1500元的标准按实补贴,我县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的),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进城务工人员、登记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培训费在再就业基金中列支。

四、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重点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人员就业问题

(十二)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要结合实施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进一步拓展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办理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4.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的人员;

5.农村复转军人和已办理基本生活保障手续的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

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被企业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企业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其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60%计算。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营业六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要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逐步实现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托底安置。

经社会多方援助仍未实现就业且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政府每年可安排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建立我县岗位补贴和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调整增长机制。今后这二项补助标准随着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具体调整工作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三)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辖区内共建单位的作用,通过兴办服务实体、创建再就业基地、提供空岗信息等多种方式,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在大力开发“三保”(保洁、保绿、保安)等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和“三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岗位,就近就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十四)继续加强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确保城镇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十五)引导和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特别是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通过政策扶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要特别帮扶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当地实际,通过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鼓励企业优先招用和扶持农产品加工、来料加工以及发展种养殖基地等措施,更多地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扶持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通过提供培训和岗位补贴、加强就业服务等措施,加大对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扶持力度。要重视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就业,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被征地农民的有关就业促进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政府按照批准的补偿方案,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解决。

五、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加强我县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六)着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新增劳动力充分就业。要根据青委办〔20*〕6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公益性就业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人才招聘、人事劳动保障等多种服务。支持和鼓励企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要抓紧建立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政府负责本地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要根据本地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见习制度。有针对性地选择企事业单位建立相应规模的见习基地,探索将见习基地延伸到可提供社区公共管理服务见习岗位的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组织本地回原籍经努力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为期6个月至1年的见习活动。见习期间,政府和见习单位一般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其中,政府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予以补贴。见习期间找到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可终止见习计划。见习期满后,政府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指导并推荐就业,对表现优异的人员见习单位应优先录用为正式员工。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在城乡社区管理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加大高校毕业生录用公务员力度,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量技监等执法部门录用公务员,应向高校毕业生倾斜。放宽高校毕业生创业市场准入条件。对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的高校毕业生,从注册登记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有关部门可按照行业特点,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适当降低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对我县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创业从事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创业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的补助条件和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对各类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取消用人审批,按照《*省常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可在其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等办理档案接转手续。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引导企业尽量留用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年享受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由失业保险基金解决。各类企业新增岗位和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可视其缴纳社险费的情况,按就业困难人员的标准和期限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可按就业困难人员的标准和期限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六、加强组织领导,共同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十七)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我县的促进就业工作。

(十八)加强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党委、政府关于促进就业的决策部署,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先进典型。要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的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依法促进就业的能力和水平。要切实加强对《就业促进法》实施和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十九)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功能,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者,在自愿的前提下,纳入城镇企业同等的失业保险缴费范围,与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待遇。加强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十)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确保促进就业各项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