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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6〕4号)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闽委办〔2006〕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视查处工作
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引发严重腐败问题,败坏社会风气,影响我国投资环境和国际形象。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是治理商业贿赂重要工作任务是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必不可少的手段。坚决查处,依法惩处发生在一些领域和行业中的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案件,不仅有利于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氛围,促进各项规定措施的落实,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管的威慑力;而且有利于查找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漏洞,通过深化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商业贿赂的发生。
各级各部门,尤其是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充分认识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重要性,把查办案件作为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环节,加强领导,严密部署,精心组织,强化措施,切实抓出成效。通过查办案件,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为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提供有力保障。
二、明确基本要求
始终把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大局作为办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既要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又要维护正常的经济活动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正确把握法律和政策,宽严相济,实事求是,讲究策略,使少数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惩处,使大多数人受到教育和警示。
加大执法力度,突出重点、从严惩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防止和纠正查处案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以纪代刑的问题。
坚持依法办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立案标准、量刑、量纪标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严格依法办案的要求贯穿于查办案件的全过程,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依法审慎使用办案措施和手段,及时纠正办案中的不当行为和失误。
三、突出查处重点
(一)围绕商业贿赂易发多发的领域和行业,开展查办案件工作。重点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发生的案件;查处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等方面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
(二)坚决查处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特别要查处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
(三)严肃查处涉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要查处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索贿受贿行为,以及国有资产监管中的违法行为。
四、加大办案力度
(一)拓宽案源渠道。要充分发挥检察、公安、审计、工商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信访举报系统的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投诉举报网络。要结合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新案源,不断扩大案件线索,完善档案资料。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网站等,畅通举报渠道,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发挥人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有效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线索。要健全保护激励机制,对投诉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
(二)排查处理案件线索。要全面清理积案,摸清底数,掌握情况,从中梳理出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档案查询系统,对案件线索实行统一管理,分类登记,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确定查处重点。按照职责分工,归口处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制度。
(三)加大查处大案要案力度。要统一部署,加强领导,集中力量,精心组织,突破一批大要案。对具备立案条件的重要案件线索,要抓紧立案查处;对在查案件,要集中力量深挖细查,及时发现并查处串案、窝案和“案中案”,努力扩大查办成果;对顶风作案的,要从严处理。要适当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以扩大治理商业贿赂社会效果。
五、搞好协调配合
(一)各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及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职责,切实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资金、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审计检查,查找商业贿赂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经营主体的监管,认真查处商业贿赂违法案件;金融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本系统本行业发生的案件;公安、检察机关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查处涉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审判机关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及时审判起诉到法院的商业贿赂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在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的违法违纪党员、干部。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案件查处工作。
(二)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与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及时沟通信息,通报相关案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搞好案件及线索移送和案件查证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商业贿赂案件,应认真按照《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办理。对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由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牵头,检察、法院、公安、审计、工商、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和司法机关参加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和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进展情况,协调案件查处工作,要在立案和追诉标准、案件定性、证据规格等方面加强研究,统一认识,提高办案的整体效能。
六、正确把握政策
(一)要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处理,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要把行业不正之风、违反财经纪律、一般性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与商业贿赂犯罪严格区分开来,分清罪与非罪。
(二)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重在教育,重在规范;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打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原则。综合考虑违法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和悔改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处理。对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且态度恶劣或阻碍调查的,要从严处理;对投案自首、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退赃或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三)要正确分析,准确定性。既要防止冤枉无辜,又要防止放纵违法犯罪,上级执法执纪机关、司法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机关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指导,帮助把好办案质量关,实现办案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各级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犯罪界限不清,性质难以认定及涉案人员众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取得指导。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办案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查处阻力大、久拖不结的大案要案,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排除干扰;对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案件,要组织力量联合办案,形成办案合力。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宣传报道的管理,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对需要曝光的典型案件应报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二)加强工作调研,增强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实效性。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和掌握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及规律,对一时难以弄清楚的问题,要通过深入调研,在摸清底细,弄明事实的基础上,研究具体思路和对策,制定完善措施方案,有效提升依法查处工作效果。
(三)严格落实办案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办案部门负责人、案件调查组负责人和调查人员分级负责的办案工作责任制。严格办案考核制度和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办案职责,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对因重大过失,致使案件主要违法事实失实、证据缺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在办案工作中以案谋私、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并根据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四)切实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办案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拒腐防变的本领。加强业务培训,掌握经济、法律、管理、科技等方面新知识,提高办案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运用政策策略、组织协调办案和突破复杂案件的能力。注意运用高科技成果,提高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水平。
(五)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和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通过建立重大商业贿赂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等方式,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的职能作用,保证查处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各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案件查处、协调、督办制度和向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报告查办案件工作制度,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将各类报表及案件分析报告上报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