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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发〔2006〕38号
为强化国有企业经营者工作责任和利益分配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落实国有资产安全营运责任,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和《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湖委发[2005]6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市国资委监管范围内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考核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政府指令性任务最优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规模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考核范围和对象
考核范围为已经列入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考核对象为被考核企业负责人及其领导班子人员,其中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的考核分配系数为1,企业其他领导人员考核分配系数为0.7—1以下,具体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按分配系数范围内的不同比例提出建议数,再报市国资委确定。企业中层及以下职工的收入分配方案由企业管理层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考核主要内容
考核的主要内容按照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改革重组、资产优化配置、产权规范处置、资产安全运行、企业经济效益等)、政府指令性目标任务(重大项目建设、经营管理水平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企业党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三个方面和其他工作要求等,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分别确定。考核的具体指标内容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实行“一企一策”,由市国资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计算方式是:当年国有资产增(减)值净额=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年初核定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年内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增(减)国家所有者权益额-国家支持企业的减免税金-国家对企业实行先征后返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国家对企业投资增加的资本金±考核期内的国家无偿划拨-考核期内接受捐赠增加的国有资本公积±考核期内增减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客观因素。
四、考核基本方式
企业的考核期限为:每年考核一个公历年度的经营业绩。对连续经营的,实行按公历年度环比考核。其考核程序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每年年初,由市国资委(必要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与被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订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责任书。
(二)年中,由市国资委结合国有企业资产月度快报、财务总监与监事报告以及国有资产营运重大事项报告等,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检查与监控。
(三)年度结束后,由市国资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所需费用在被考核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并依据经审核的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统计数据和定性指标考核资料,结合公司经营者年度总结分析报告、监事会及财务总监报告等相关内容,由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确定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五、奖惩兑现
对被考核企业的经营者实行年薪考核制,分为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两个部分,薪酬标准根据企业总资产规模、职工人数、行业特点和职工平均收入水平等情况实行“一企一策”。其中基本薪酬按月预发,绩效薪酬发放办法为:40%按月预发,40%待年度考核结束后发放,其余20%留存企业(利息按银行一年期个人存款同期利率计算)待任期满经审计后一次性结算兑现。
六、被考核企业及其经营者的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被考核企业享有法定的经营自主权和法人财产权;在日常经营中独立支配出资人投入而形成的各种财产,在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有权按规定程序决定对其他企业联营、参股或控股,并有权按规定程序决定资产评估和处置闲置资产;有权对所属企业和企业内部推行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并在国家对工资总量进行宏观调控的前提下,依照规定程序决定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形式;有权享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二)被考核企业应当完成和超额完成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责任制规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市政府指令性任务和其他各项指标任务;按规定要求于次年初接受市国资委委托的法定中介机构审计,并将审计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市国资委;在考核年度内必须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及时向市国资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企业中长期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统计报表等信息资料,接受市国资委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被考核企业经营者凡发生虚报、瞒报财务状况,违反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由市国资委责令其返还相应收入,并视情节轻重,扣减相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被考核企业经营者凡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案件,给国有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及产生不良影响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市国资委视情扣发其年度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授权考核方的职责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必要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对国有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市国资委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开展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各项权利,有权组织开展对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责任制的实施;有权监督检查企业经营者对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负责进行考核;有权依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经营者实施奖罚;有权对在责任书履行期间和任期届满,委托法定中介机构依法审计;有权要求被考核企业及时报告企业重大事项。
八、本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