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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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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和国家、省关于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市区域卫生规划(2007-2010)》明确的各项目标、任务,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卫生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紧紧围绕率先建成省基本卫生现代化县(市)和健康城市的目标,全面贯彻党和政府对卫生工作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努力构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卫生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卫生事业协调、快速、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1、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在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卫生服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

2、有利于激活机制,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3、有利于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发挥卫生资源的最大效益。

4、有利于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安置职工,确保各项医疗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社会稳定。

5、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集体、职工及投资者的利益关系,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和保护职工及投资者的利益。

二、积极推进医疗机构改革

(三)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暂定八所。

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二院、市中医院、市精神病医院由市政府举办;塘桥、乐余、锦丰、金港镇中心卫生院由所在镇政府举办。镇、村及街道应继续办好社区卫生服务站,与社区同步建设,同步推进。

中心卫生院的人、财、物及日常管理由各镇政府负责;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卫生规划、业务指导、人员准入条件的制订、医政监督等事项。中心卫生院院长及其它管理层人员的任用,各镇政府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并书面征求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深化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全面推行全员聘用制、职位竞争制和院长及主要技术岗位年薪制,通过内部竞争和绩效挂钩,增强内部活力,改进医德医风,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积极探索医疗机构领导干部任用制的改革,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院长、副院长。

(四)发展民办医疗机构,完善医疗救治体系。

鼓励由社会举办具有一定规模和档次的综合性医院。除暂定的八所公立医疗机构外,其它医疗机构全部改制为民营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应按照整体布局合理设置。根据社会需求适度发展私营个体诊所。

(五)稳步推进医疗机构改制工作

1、改制形式。采取公开竞标、拍卖、挂牌转让等形式,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实行内部转让、协议转让。

2、人员处置。医疗机构改制后,其事业单位性质随之转为企业性质,职工的事业身份暂不置换。新进人员按企业性质人员处理。

(1)离退休人员。镇卫生院改制时将离退休人员从卫生院剥离,由镇卫生管理服务中心代管。离退休费调整的办法、时间和标准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调整范围,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2)提前退休人员。2007年12月31日止工作年限满30年,或至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至2007年12月31日止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在改制过程中,由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事局审批后,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改制时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享受改制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3)关于其他人员。其他人员暂保留事业性质。但按标准预提职工身份置换费,用于将来可能发生的职工身份置换费用支出。预提的职工身份置换费由各镇财政设专户储存。在未置换身份前,职工原有工资及其后按国家政策规定增加的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予以保留,各类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仍由改制后的单位按事业单位标准交纳。

3.资产处置。医疗机构在改制过程中有关资产处置问题,在执行张委发[1997]6号、7号、[2007]10号文件和张政发[2007]42号文件有关规定基础上作以下补充规定。

(1)改制医疗机构净资产剥离的顺序为:提前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偿金,离休干部专项经费,遗属补助及60年代精简下放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提前退休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退休费,进入改制医疗机构人员预提的身份置换费。

(2)镇卫生院支付改制成本后结余的净资产,40%界定为国有资产,归属市直属资产经营公司,60%界定为农村集体资产,归属镇资产经营公司;对基本建设全部由镇政府投入的单位,支付改制成本后结余的净资产,30%界定为国有资产,70%界定为农村集体资产。市镇两级回收的资产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3)为了统筹改制成本,市财政部门建立卫生改革专用账户,医疗机构改制变现资金属市收益部分必须统一解缴该账户。使用时,由市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市财政部门核准,报市领导批准后支付。对净资产不足以支付改制成本的单位,缺额部分60%由市进行行业调节解决,40%由所在镇财政负责。

4.改制后医疗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问题。改制后医疗机构的有关财政扶持、医疗服务价格、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社保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列入医保定点单位。

三、改革镇级卫生预防保健服务体制

(六)组建镇卫生管理服务中心。将镇(中心)卫生院防保科剥离出来,与镇合管所、计生服务站合署办公(对外保留计生服务站、合管所牌子,内部实行资源共享,统一管理),组建成镇卫生管理服务中心。

1、机构性质及管理体制。镇卫生管理服务中心为全额预算全民事业单位。行政上由当地镇政府领导,业务上接受市卫生、计生等市行政主管部门指导。镇社区卫生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由所在镇副镇级领导担任,并设预防保健、合作医疗管理、计划生育等条线副主任,副主任由熟悉业务的人员担任,配备时应征求市相关部门的意见。

2、人员编制及来源。预防保健人员按常住服务人口(扣除市区常住服务人口)的1.5/万配备。合作医疗管理、计生服务工作人员按目前实有人数作适当缩减。人员编制由市人事部门确定,逐步到位。人员来源主要从镇卫生院防保科、镇合管所、镇计生站现有专职人员中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不足部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镇卫生管理服务中心从事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等卫技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医疗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士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卫技人员担任,其中卫技岗位人员必须具备医疗卫生类大专以上学历。计生服务人员中应按规定配备有执行医师、助理医师及注册护士资格的人员。人员的招聘录用,由市卫生、计生部门制定具体的准入条件,各镇会同市人事部门具体负责。

3、工作职能。镇卫生管理服务中心主要承担辖区范围内五大卫生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合作医疗管理、计划生育指导和技术服务、初级卫生保健、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厂矿医务室、学校卫生室、个体诊所)管理等公共卫生职能。

4、财务核算。镇卫生管理服务中心财务统一进入镇财政结算中心,实行独立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

5、剥离防保职能的镇(中心)卫生院及其它民办医疗机构仍要依法履行相关的预防保健工作义务,要积极配合当地卫生管理服务中心开展健康教育,依法做好传染病防治、妇幼保健工作,及时上报各项报表。民营医疗机构受委托承担的预防保健工作,政府可视情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

四、加大卫生事业投入力度

(七)全市卫生投入要重点向农村倾斜。

市镇两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政府对卫生的财政补助范围包括: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建设等,以及必要的医疗服务,卫生事业发展建设等。

(八)合理安排公共卫生经费。

市镇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对农村公共卫生承担全面责任,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工作需要的人员和业务经费。

1、市级预防保健机构。

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剥离有偿服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务项目后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和建设发展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内全额解决。

2.镇卫生管理服务中心。

(1)原计划生育指导站经费渠道不变;

(2)从事合作医疗管理、防保的人员,业务经费纳入镇财政预算解决;

(3)社区卫生服务经费由市镇两级财政共同安排,暂按辖区服务人口人均4元(市、镇各2元)的标准,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偿。由市镇两级共同考核后发放。

(4)镇卫生管理服务中心机构设施建设,按统一的标准由各镇安排解决。新建或改造的镇卫生管理服务中心由市财政、卫生、计生等市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者,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中心镇奖励10万元,一般镇奖励8万元)。

(5)镇卫生管理服务中心代管的医疗机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等待遇由镇财政解决。

3、村级预防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医生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报酬,由市、镇两级财政给予保障。其中,市财政按每个社区医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补贴,镇财政按每个社区医生每年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补贴,由镇卫生管理服务中心考核后发放。社区医生的各类社会保障金按政策规定由镇财政、医疗服务收入和个人分担解决。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服务收入主要用于社区医生的报酬和支付各类社会保障金,由镇卫生服务中心单独建账,不得移作他用。

(九)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定额和定项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制订。市级医院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中心卫生院由所在镇财政预算安排。五、其他事项

(十)从发文之日起,暂停镇卫生院人员在本市卫生系统内调动。

(十一)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由市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市卫生局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

(十二)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并由市体改办会同市卫生局、计生委、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