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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我省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和电力发展规划,现就全省关停小火电机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减排工作要求,我省确定了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较2005年削减20%和12%的目标,这是推动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电力工业是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重要领域和重点突破口,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对于促进全省节能减排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大型、高效、环保火电机组建设步伐加快,有力缓解了电力供需矛盾。但电力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仍比较突出,能耗高、污染重的小火电机组装机容量比重偏高,已成为制约我省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的重要因素。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国家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加强环保工作的决定精神,按照国发〔2007〕2号文件要求,从全省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的大局出发,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促进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努力完成全省“十一五”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目标。
二、全面核查属于关停范围的小火电机组
“十一五”期间,国家明确逐步关停大电网覆盖范围内以下燃煤(油)机组(含企业自备电厂机组和趸售电网机组):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运行满20年、单机10万千瓦级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按照设计寿命服役期满、单机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供电标准煤耗高出2005年本省(区、市)平均水平10%或全国平均水平15%的各类燃煤机组;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关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在我省已落实关停小火电装机110.1万千瓦的基础上,各设区市政府要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对小火电企业展开全面核查,制订其他属于关停范围小火电机组的关停方案和计划,争取“十一五”期间予以关停。对违规建设、审批手续不全或越权审批以及环保排放不达标的火电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和运行,按照相关政策进行整改完善手续,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机组要坚决予以关停。对在役热电联产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认定和复核工作,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要纳入关停计划予以关停。省环保局要加强在役电厂污染排放在线连续监测,对排污超标的燃煤机组要责令停止运行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的要予以关停,并落实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关停规模和计划。
三、抓住“上大压小”电源建设的重要机遇
为了加快推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国家大力倡导通过“上大压小”方式建设高效、环保火电机组。企业建设单机30万千瓦、替代关停机组的容量达到自身容量80%的项目,单机60万千瓦、替代关停机组的容量达到自身容量70%的项目,单机100万千瓦、替代关停机组的容量达到自身容量60%的项目,单机2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联产项目,替代关停机组的容量达到自身容量50%,并按所替代关停机组和关停拆除的供热锅炉蒸发量计算可减少当地燃煤总量的,可直接纳入国家电力规划,优先安排建设。“十一五”后期我省规划火电项目要与各设区市、各发电企业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挂钩,通过安排新上电源项目引导发电企业加大关停规模,优先推荐可关停一定规模小火电的电源项目纳入国家规划,对实施“上大压小”电源项目可直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建设。在陕国家大型发电企业和省、市、县属企业要带头做好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不能完成关停任务的设区市和电力企业的拟建电源项目暂不考虑列入电力发展规划。鼓励电力企业对小火电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或收购,对列入国家关停计划的小火电企业,可享受国家土地、税收和发电量、取水、排污指标交易等优惠政策。我省通过“上大压小”促进城市热电联产项目建设,重点推进西安、咸阳等大中型城市热电联产改扩建工程,改善城市供热基础条件。同时,加快关中负荷中心大型支撑电源点老旧机组改造,提高电力工业整体技术水平。
四、积极落实促进关停小火电机组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各设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关停小火电机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严格执行国家电力工业产业政策,积极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促进我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全面展开。
(一)省发展改革委要与关停小火电机组企业签订关停责任书,将关停责任落到实处;并组织相关设区市政府、关停机组企业法人和省电力公司共同研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关停协议,作为“上大压小”新建电源项目核准的支持性文件。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省工交办要会同省水利厅、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等单位,按照节能、环保、经济调度的原则,在国家试点省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订我省节能发电调度办法、发电量计划、排污及取水指标交易办法和关停小火电机组发电量补偿办法,加强全省电力调度的统一管理和建立各项指标的交易机制。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和高效、清洁的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在未实施节能发电调度前,可先实行电力调度差别电量计划,未关停小火电机组的电量指标要逐年递减,形成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的调度机制和经济手段。
(三)省环保局要加强对在役电厂的污染排放指标管理和动态监控。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必须同步建设高效脱硫除尘设施,鼓励实施脱除氮氧化物工艺;在役燃煤机组要加快脱硫设施的改造工作,实现二氧化硫达标排放;对安装脱硫设施但未达标排放的燃煤机组不得执行脱硫机组电价。同时,研究试点通过排污总量限制发电量的管理办法,对于已用完年度排污总量的电厂要通知电力调度部门停止其电力调度。
(四)省物价局要加强对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管理,制订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调整方案,将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降到不高于我省标杆上网电价;并会同省工交办、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等单位,加强对自备电厂征收国家规定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可再生能源附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备用容量费等管理工作,研究制订自备电厂或趸售电网机组关停后电力供应的优惠电价和直供电价政策。
(五)电网企业要加快配套电网建设,扩大供电范围,提高供电可靠性和服务水平,并制订科学的供电预案,保证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电力供应。尽快建立全省发电企业在线监测和动态监控体系,加强对热电联产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的在线监测和监控。对于到期应关停的小火电机组,电网企业应将其解网,电力调度机构不再调度其发电量。
(六)鼓励电力企业建设超临界高效、环保发电机组和在大中型城市建设大中型热电联产机组,鼓励运行未满15年的在役大中型发电机组改造为热电联产机组。鼓励关停小机组企业实施“上大压小”,利用已有厂址、水源和交通等条件建设高效环保机组,并确保增容不增水,实现排污总量削减;关停热电项目原则上替代建设热电联产机组,保证原有用户的热力供应。
五、妥善处理关停小火电机组善后工作
各设区市政府要对本市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要求,督促小火电企业制订切实可行的关停方案和年度关停计划,妥善解决好关停机组涉及的人员安置、资产处置和债务处理等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对热电联产机组关停要求落实好热源替代方案,确保原热力用户的热力供应,并做好热电联产项目涉及的小锅炉拆除工作。到期应实施关停的机组,电力监管部门要撤消其电力业务许可证,水利、环保等部门要取消或调整相关指标或许可证,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停止对其发放贷款。
发电企业是本企业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关停方案和计划,对所属小火电机组实施关停。关停机组涉及的职工按照“各负其责”的原则尽量在本企业内部妥善安置,“上大压小”新建电源项目要优先解决关停机组职工就业,除此以外,要积极组织其余职工开展对外电厂承运、检修、维护等工作,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债权、债务要按照资产隶属关系及时清算。机组关停后应就地报废,不得易地建设。
六、加强关停小火电机组的通报和宣传工作
各设区市政府和相关发电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部署,对关停实施情况定期向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及时反馈关停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确保关停工作稳步实施、有序推进。要大力宣传贯彻国家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若干意见精神和我省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实施意见。陕西日报、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对关停小火电机组情况进行跟踪报道,提高各有关部门、发电企业乃至全社会对于关停小火电机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促进我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和节能降耗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