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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的监察,对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现就加强行政效能监察,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效能监察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行政效能监察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方针,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进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健全,为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兴赣大业提供有力保证。
(二)行政效能监察的目标。促进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切实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效能方面存在的问题,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精神面貌明显改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改进,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三)行政效能监察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强化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坚持标本兼治,注重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四)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是:全省乡镇以上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五)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一是监督检查行政决策情况。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做到政务公开,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是否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决策,做到决策合法、合理和程序正当;是否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二是监督检查行政执行情况。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是否依法、及时和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三是监督检查履行管理职能情况。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是否切实加强机关管理,严明工作纪律,维护机关形象。
当前,要围绕优化发展环境、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一步加强效能监察。重点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履行服务职能,做到高效、便捷、优质服务;是否严格遵守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的工作程序,做到廉洁管理和工程优良;是否倾听群众意见,切实纠正和处理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机制省政府文件
(六)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形式。一是适时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二是有计划地组织行政绩效评估和考核;三是认真受理和调查处理群众对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四是通过新闻媒体及聘请义务监督员、开通效能监察热线等形式加强对行政效能情况的监督。
(七)完善规范行政行为的制度体系。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谨、制约有效”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建立高效运转、公开透明、行为规范、责任明确、便于监督的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报备制以及政务公开的制度体系,逐步形成行政机关比较完备的规范约束机制。
(八)建立和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省监察厅要会同省人事厅研究制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过错的情形和责任追究的范围。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对不依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决策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拒不履行职责的行政不作为和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对违反政府规则、贻误行政管理、影响机关形象、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要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综合手段,增强责任追究的实际效果。
(九)逐步建立行政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监察机关要会同政府人事、法制部门研究制定行政绩效评估考核制度,确定评估考核的项目内容,量化评估考核的标准,定期对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进行评估考核,并把评估考核的结果作为衡量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十)成立行政投诉工作机构。成立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与设在省纪委省监察厅的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合署办公。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精简和效能的原则,理顺行政投诉机制,健全投诉制度,方便群众投诉。各级政府部门也要明确本部门行政投诉的工作机构,受理群众对本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行政投诉。要制定行政投诉工作机构的工作制度,规范投诉处理办法,形成全省反应灵敏、职责明确、运行有序、快查快结的行政效能投诉体系。
四、行政效能监察的组织领导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重视监察机关反映的情况,切实解决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搞好行政效能监察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落实相应的工作措施;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搞好组织协调,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使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