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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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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各族妇女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对调动亿万妇女投身改革,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为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妇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和男女平等的原则,依照《妇女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各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各项政策措施时,应将性别观点确保纳入立法、公共政策、方案和项目之中,并征求部门妇女组织的意见,明确提出妇女权益的政策,认真保障它的执行。

三、给部门在培养、选拔、任用干部时,要坚持男女平等、公平竞争的原则,不搞性别歧视,各级妇女组织要积极做好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干部的工作,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任用。

四、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应占有适当比例。

五、各部门、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从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岗位或劳动工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六、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坚持男女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待遇。在分配、出售住房时,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作“以男方为主”或者其他对妇女限制的规定。

七、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特殊保护。女职工在孕期和法定的产期、哺乳期内,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影响。各单位应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妇科病的普查。

八、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申诉、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并负责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九、各部门妇女组织要依法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听取和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条例的制定,接受妇女的投诉,做好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

十、各部门妇女组织要对妇女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教育,以及“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指导帮助她们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一、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提高自身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