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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4号),促进我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加快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健康养殖,构建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二)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省肉类总产量达到420万吨,禽蛋80万吨,鲜奶30万吨。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提高到40%以上。生猪年屠宰加工能力达到1000万头,家禽年屠宰加工能力达到12亿羽,畜产品加工产值达到250亿元。畜牧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5%以上。建立比较完善的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和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增强。区域化、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程度明显提高,畜牧业生产初步实现向技术集约型、资源高效利用型、环境友好型转变。
二、加快推进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
(一)加快建立畜牧业优势产业带。发挥区域资源优势,调整畜产品区域布局,加快优势畜产品基地建设。以赣中和浙赣、京九沿线为重点,建设上高县、东乡县等20个优质商品猪生产加工基地。以地方肉鸡原产地和泛鄱阳湖水禽养殖区为重点,建设崇仁县、宁都县、南昌县等10个优质肉禽、禽蛋生产加工基地。以宜春、吉安为重点,建设高安市、吉安县、泰和县等10个优质肉牛生产加工基地;以乳制品加工企业为依托,建设新建县、于都县等优质奶源生产基地。
(二)加大畜牧业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做强做大生猪、家禽产业,突出发展牛羊等节粮型草食家畜。大力开发我省草山草坡和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冬闲田和丘陵坡地种植人工牧草,加快草食家畜生产基地建设。加快发展兔、蜂等特种养殖业。
(三)提高畜禽健康养殖水平。发展规范化养殖场和生态畜禽养殖小区,加强畜禽养殖环境保护,推行畜禽清洁生产,改变人畜混居、畜禽混养的落后状况,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制定和完善畜禽生产标准化技术规程,加快畜牧业标准推广应用,推进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从2008年开始,每年建设一批畜牧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县、示范场、示范户。大力推广“猪-沼-果”等生态养殖模式,建立与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畜牧业生态经济体系。
(四)积极推进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畜禽加工企业做强做大规模,延伸加工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带动农民增收的能力。重点扶持5个超10亿元的加工型畜牧业龙头企业。建立健全加工企业与畜牧专业合作组织、养殖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发展订单畜牧业。要创造条件,扶持和发展畜牧专业合作组织与行业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管理及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农民利益。
(五)大力发展外向型畜牧业。各地要进一步扩大开放,优化投资环境,落实省委、省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提高全省畜牧业装备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支持引进设施先进、管理规范、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加工销售型畜牧业企业。坚持走出去,加快培植一批畜产品品牌,重点打造出口型企业,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发展外向型畜牧业。依托出口加工企业建立一批符合出口质量要求的原料生产基地,推动畜牧业标准化生产。
三、建立健全畜牧业发展保障体系
(一)加快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完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场、扩繁场、性能测定站等良种繁育推广网络。省重点建设原种场、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省级畜禽品种性能测定站,市、县重点建设扩繁场、品种改良站和人工授精站。加大地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力度,鼓励利用地方良种资源,培育具有竞争力的畜禽新品种。
(二)建立有效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进一步落实政府负总责、部门分工负责的动物防疫责任制。实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做好畜禽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防控工作。做到种畜禽无主要疫病,从源头提高畜禽健康水平。加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逐步实行动物疫病防控区域化管理。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预报,提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畜禽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依法实行强制免疫。加强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监控,强化动物卫生执法监督。继续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稳定畜牧兽医队伍。
(三)加强饲料饲草生产体系建设。大力发展饲料工业,重点建设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大型饲料加工企业,培育一批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强化饲料监测,建立健全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搞好农作物秸秆开发利用,大力推广秸秆青贮、氨化等技术。支持开发蛋白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研发生产。推行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三元种植结构。
四、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一)加强畜禽产品生产环节监管。严格执行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投入品使用管理,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使用,实现养殖全过程质量监控。推行动物标识制度,建立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生产。
(二)加强畜禽屠宰加工环节监管。推行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制度,开展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全面开展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技能培训,继续实行屠宰加工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坚决关闭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屠宰场(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
(三)加强畜禽产品流通环节监管。加强对农贸市场、超市、专卖店畜禽产品卫生安全监测,落实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使用的查处力度,保证上市畜禽产品的质量。加强对液态奶和其他畜禽产品的市场监管,完善液态奶标识制度。鼓励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和加工,努力扩大畜产品出口。
五、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一)完善畜牧业基础设施。各地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强畜牧业规模化养殖小区水、电、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按国家规定,对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大型环保设施给予补助。加大对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动物疫病防控体系、饲草饲料生产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
(二)扩大对畜牧业的财税支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重点支持畜禽良种、种质资源保护、优质饲草基地和标准化养殖小区示范等方面建设。积极落实畜禽良种补贴政策,建立畜禽良种补贴制度,扩大畜禽良种补贴范围。在安排扶贫、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等专项资金时,要对畜牧业发展给予大力支持。继续清理畜禽生产、屠宰加工和流通环节各种不合理税费,减轻养殖农户和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畜禽养殖环节不征收任何税;收购贩运环节,只在销售地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得在收购地征收。按国家规定,“十一五”期间引进优良种畜禽、牧草种子,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畜禽养殖和非经营性饲料加工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政策。凡国务院和省政府没有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收取。
(三)加大对畜牧业的金融支持。运用贴息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畜牧业的贷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现代畜牧业建设,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金融部门要结合畜牧业发展特点,改善服务,提高效率,积极探索创新信贷担保抵押模式和担保手段,对符合信贷原则和贷款条件的畜牧业生产者与加工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支持广大农户发展畜禽养殖。要引导、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大力开发畜牧业保险市场,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畜牧业保险,加快畜牧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增强畜牧业抵御市场风险、疫病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规定,认真落实母猪政策性保险和母猪饲养补贴政策。
(四)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发展畜禽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依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收取费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六、加强对畜牧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把发展畜牧业摆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位置。各级政府要把扶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认真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畜牧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依法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畜牧法、草原法及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支持畜牧业发展的各项措施。加大普法力度,提高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做好畜牧业信息工作。建立健全畜牧信息收集、分析和制度,加强对畜牧业生产的预测预警,及时市场信息,指导生产者合理安排生产,促进畜禽产品均衡上市,防止价格大起大落。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正确引导畜禽产品健康消费,扩大消费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