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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城市卫生资源结构,推进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努力满足城市居民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意义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对于优化城市卫生服务结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建立和谐医患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健全和完善补偿机制,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与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优先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快城市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向社区流动,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为城市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与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健康需求相适应,以县级以上城市为主体,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扎实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在全省设区市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具有较高素质,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力争在二至三年内实现以上目标。
具体目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城市街道的比率达到95%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覆盖95%以上的城市居民。城市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三、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四)明确公益性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性质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连续服务为主要服务方式,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五)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市、县(区)政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政府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或以大中城市3-10万居民、中小城市3-5万居民规模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范围内还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和部分二级医院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有医疗卫生资源不足的,应加以补充和完善,要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卫生服务,推动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六)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以及预防保健机构合理的分工协作关系
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将适宜社区开展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探索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社区首诊制试点,逐步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逐步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居民需求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护理、康复、日间病床以及特色病房。
(七)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
加强高等医学院校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学科建设,积极为社区培训全科医师、护士,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完善社区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重点开展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的岗位培训和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2008年完成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临床医师的岗位培训,2010年实现所有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达到相应的岗位执业要求。加强全科医学培训基地建设,提高培训质量。逐步开展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和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服务能力和岗位技能。
建立大中型公立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技术支援和指导制度,大中型公立医院要开展帮扶活动,定期组织高资质医务人员到社区提供诊疗服务和技术指导,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卫生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学习进修。
(八)吸引和稳定社区卫生人才队伍
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向社区流动。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和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对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中级以上职称的医护人员(含离退休医护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师到退休年龄时,自愿到社区工作的,可适当延迟办理退休手续。二级以上医院的中级以上职称的离退休医师、护士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可获取相应报酬,原单位须保持其退休待遇不变。
(九)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
加强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中药。积极开展对社区卫生从业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针灸、推拿、火罐、中药熏蒸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中医药适宜技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根据社区居民需求,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十)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
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网络,对社区居民健康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按照服务区域、服务人群、功能任务等逐步建立统一的数字化社区健康档案系统、社区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直报系统和社区卫生工作业务管理评价系统,并逐步过渡到全省社区卫生信息系统一体化。
(十一)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原则,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
要改革社区卫生从业人员收入分配管理机制,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使工作人员的收入与其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联系起来,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入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政府要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服务人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核定财政补助。
(十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建立健全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制度,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实行信息公示和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保证服务质量。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确保医疗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零利润销售,降低药品成本,切实减轻群众的医药负担。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三)制定实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
市、县(区)政府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要把现有医院(卫生院)转型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着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十四)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
市、县(区)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的筹资与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
市、县(区)政府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用房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对业务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社区人口、服务项目和数量、质量及相关成本核定预防保健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前,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地方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力度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中央和省级财政从2007年起对我省发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给予必要支持。
市、县(区)政府在安排相关经费补助时,要统筹考虑支持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作用。各地要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
(十五)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
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适当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的支付差距,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十六)落实有关部门职责,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发展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卫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管理。负责制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订推动中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牵头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价格部门研究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教育部门负责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学科教育,将社区卫生服务技能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人事部门负责完善社区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定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订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
食品和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五、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十七)履行政府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各市、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参照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形式,成立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促进社区卫生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领导。
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履行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经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管理职责,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供良好条件。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协调社区内各方面力量,共同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省政府将加强对市、县(区)政府社区卫生工作的督查指导。
(十八)营造有利于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环境
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是当前城市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中之重。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加大力度,调动一切有利因素,加快发展这项利国利民的事业,造福人民群众。要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广泛动员各有关方面,以各种方式支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在社区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市、县(区)政府给予表彰,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和支持社区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