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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39号),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
(一)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省委、省政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中,各地、各部门坚持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坚决不搞,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和职工安全的项目坚决不搞,黄、赌、毒的项目坚决不搞;坚持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坚持看发展,不仅要看总量、看增量,更要看质量、看效益,看资源的节约、看环境的保护,要看老百姓的感受,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快与好、经济与环境、眼前与长远”的关系,实现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双赢,在全社会形成了环境是最大的品牌、生态环境是最大的财富的环境保护新理念。
(二)正确认识全省环境形势。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环境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环境法规和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执法力度明显加大;环境保护投入逐年增加,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速度加快,环保队伍建设不断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提升;环保宣传教育逐步深入,全社会环境意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明显提高,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已经形成;污染防治工作大力开展,生态保护与建设有序推进,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消费水平显著提高的情况下,全省继续保持了环境优美、生态良好。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110个地表水省控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的占765%,设区市空气质量达到Ⅱ级标准的占82%;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6005%,生态环境质量指数79%,位居全国前列。但是,我省环境形势仍较严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流经城市的河段水体受到污染,酸雨频率增高,部分区域水土流失加重。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今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保护生态功能、完善环境保护法规、增强环境监管能力、发展环境科技和环保产业等环境保护的任务十分繁重。
(三)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是建设创新创业*、绿色生态*、和谐平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因此,各地、各部门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保工作,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切实保护好*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切实防止“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有效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绿色生态*,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省政府文件
(五)基本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互惠共赢。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坚持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坚持强化法治,综合治理。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完善环境法规,严格环境执法;坚持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规划,突出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源头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强化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坚持控制总量,增产减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
——坚持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大力发展环境科学技术,以技术创新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和部分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完善环保制度,健全统一、协调、高效的环境监管体制。
——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区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及时解决制约经济健康发展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保持和进一步优化全省良好的环境质量。
(六)主要目标。到201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其中,二氧化硫(SO2)全省总量控制目标为57万吨,化学需氧量(COD)全省总量控制目标为434万吨。设区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国家标准,农村饮用水水质和村镇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不断提高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继续保护好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江河源区、鄱阳湖区的生态功能,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63%,水土流失治理面积逐年增加。
到2020年,全省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更加协调。
三、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七)以环境保护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要根据全省各地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和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按照国家的总体布局,科学确定全省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区域,制定适宜的发展方向和政策,妥善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八)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要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标准和评价体系。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充分发挥价格、税收、金融、财政等经济政策对循环经济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在生产环节,要严格排放强度准入,鼓励节能降耗,实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在废物产生环节,要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合理延长产业链,强化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在消费环节,要大力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九)积极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大力发展环保产业。重点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节约资源、污染治理、循环利用的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将重大环保科研项目优先列入省级科技计划,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提高环境科研水平和能力,加快环保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培养一批技术水平高、实践能力强的环保专业技术人才。重点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着力培育一批环保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四、突出工作重点,维护全省良好的生态环境
(十)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重点,加强水环境保护。各地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做好赣江、抚河、信江、修河、饶河,鄱阳湖、柘林湖、仙女湖和东江源等重要水体的环境保护工作。继续开展流域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对赣江南昌段、赣江赣州段、袁河新余段,昌江、抚河、萍水城市段及乐安河进行综合整治。
(十一)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合理优化城市环境功能区,在城市建成区合理划定燃煤禁燃区,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2010年前各设区市所在城市要淘汰、搬迁建成区内和近郊主导风向区域内所有污染严重的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加快现有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的建设进度,新(扩)建燃煤电厂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预留脱氮场地。对投产20年以上或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电厂、企业自备小燃煤发电机组进行清理,限期改造,逐步淘汰,鼓励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强化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积极发展核电,有序开发水能,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十二)以加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在城市污水处理厂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各设区市、县级市应分别在2007、2008年底前建成管网配套的污水处理厂。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逐步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到2010年,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要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加大对放射源及放射性工作场所的监管力度,加强电磁辐射的环境监督管理,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城市建设应注重自然和生态条件,尽可能保留天然林草、河湖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动物等自然遗产,努力维护城市生态平衡。积极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园林城市、生态市(县)、环境友好企业和绿色社区。
(十三)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工程,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应依法调整;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以解决农村“脏、乱、差”问题为重点,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治理工程,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推进无公害农业、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的发展,发展以沼气为纽带的“猪沼果”等生态种养模式,加强秸秆、农膜等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和再生利用。广泛深入开展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创建活动。发展县域经济要选择适合本地区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的特色产业,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十四)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优先保护天然植被,坚持因地制宜,重视自然恢复。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强化矿产资源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继续实施“山江湖工程”,加快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国土整治、水土保持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切实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改善森林的生态功能。
(十五)以实施环保工程为重点,提高环境保护能力。省重点环保工程要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并认真组织落实。省重点环保工程包括: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工程,重点流域和区域污染防治工程、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工程、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危险废物处置重点工程、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工程、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环境安全监管体系工程、环境保护基础研究工程。
五、健全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十六)加强法制建设。加快拟订有利于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法规草案,完善环境行政规章,作出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防止“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或者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级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禁无证排污、超总量排污。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企业必须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的,责令其停产整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管制度,责令严重污染单位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完善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配合司法机关办理各类环境案件。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环境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
(十七)加大环保投入。各级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按照国家定员定额标准,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从2007年到2010年,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综合效益。要拓宽环保投融资渠道,鼓励企业增加环保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环保设施建设,完善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
(十八)完善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政府定价要充分考虑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成本,对市场调节的价格也要进行有利于环保的指导和监管。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要依法关停或取缔;新(扩)建项目不得审批用地,不得信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建立跨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各设区市政府要确保出境水质达到考核指标,因上游排污对下游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设区市政府要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九)加强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环保机构建设,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进一步总结和探索设区城市环保派出机构监管模式,完善地方环境管理体制。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职业资格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领导干部充实环保部门。下级环保部门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级环保部门的意见。要进一步加强环保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环保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环境监察、监测体系,加强环境监察、监测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强化对重点污染源、主要河流的市界断面、入鄱阳湖断面、重要饮用水源地水质的自动监测和监控。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二十)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实行环境质量定期公告制度。及时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构建企业环保诚信体系,将企业环保违法等信息纳入企业行为评价系统。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企业要公开环境信息。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
六、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二十一)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及时解决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群众健康的重点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环保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环保规划,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实现环境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要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坚持和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评优创先活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开展创建环境保护先进县(市、区)活动。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环境、珍惜环境、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对环保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环保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的问题。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
(二十二)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对环境保护的内在要求,把环保公益宣传作为重要任务,及时报道党和国家及我省环保政策措施,宣传环保工作中的新进展新经验,努力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加强环保人才培养,加强对大、中、小学生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国情教育,积极开展全民环保科普、环保公益等活动,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二十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部门协商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支持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环保部门要积极做好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经济综合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知识。
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制订措施,抓好落实。省环保局要会同省监察厅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