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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地质发展矿业经济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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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地质发展矿业经济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4号),进一步加强全省地质工作,科学发展矿业经济,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加强地质工作和发展矿业经济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地质工作和发展矿业经济的重要意义。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贯穿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培育壮大特色支柱产业,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对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建国50多年来,我省地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国家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全省现已建成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建材、化工等矿业体系,矿业及矿产品加工业总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一半以上。但是,地质工作还存在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功能不强、后劲不足等问题。特别是地质找矿投入不足,后备资源基地紧缺,主要矿产资源可采储量明显下降,重要大中型矿山有近90%属资源危机矿山,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难度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建设金山银山、保护绿水青山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工业化进程、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创业*、绿色生态*、和谐平安*的战略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推进全省地质工作大发展。当前,我省矿产资源加工利用率较低,产业链条较短,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深加工应用产品较少,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大有潜力可挖。要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贯彻落实中央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大决策,主动对接“三个基地、一个枢纽”的战略定位,采取强有力措施,科学发展矿业经济,实现资源的效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利用,把*建成重要的原材料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二)加强地质工作和发展矿业经济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深化改革、完善体制、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扩大开放、全面发展。坚持突出地质找矿,努力实现重要矿产资源勘查新的重大突破,提高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和综合效益。建立政府与地勘单位、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勘查体系。健全省地质勘查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的地质工作管理体制。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资金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推进地质理论和勘查技术的研究与创新,加速实现地质工作现代化。坚持“规划引导、政策激励、项目突破、市场运作、上下联动、有序管理”的发展方针,以提高资源集约和节约利用水平为目标,以重大项目为抓手,以技术进步为动力,推进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高附加值产品,拉长产业链,培育形成具有*鲜明特色和比较优势的矿产资源产业体系。

(三)突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围绕我省铜、钨、稀土、盐氟化工和特色陶瓷五大基地的建立,重点加强铜、钨、铅、锌、锡、金、银、稀土、钽(铌)、萤石等矿产勘查。在赣北地区的长江中下游、九岭-鄣公山成矿带,赣中地区的萍乡-德兴、武功山-北武夷山成矿带,赣中南地区的罗霄-诸广、雩山、中南武夷成矿带,合理部署重要矿产资源预查和普查。重点开展修水地区钨多金属、武宁-靖安和崇义-上犹-大余地区钨锡、德安地区铅锌锡锑萤石、上高地区钴铅锌、贵溪-铅山地区铅锌银铜、会昌-寻乌地区铜金、德兴铜厂-银山地区金铜、鄱阳-浮梁地区金、横峰-上饶地区钽铌、龙南-安远地区稀土、弋阳曹溪水泥用灰岩、赣南地区萤石等矿产勘查评估工作,探明并形成一批重要矿产资源基地。加大萍(乡)-乐(平)坳陷带内重要煤炭资源潜力区和重点煤炭资源危机矿山接替资源的勘查力度,推进赣中、赣南煤炭资源预查和普查。加强铀矿勘查,发现和探明一批新的重要矿产地。积极推进鄱阳湖油气资源勘查,推进煤层气和地热勘查,力争找矿取得新进展。

(四)做好矿山地质工作。重点加快对钨、铜(铅锌)、煤、铁等7种矿产共39处大、中型危机矿山的接替资源勘查。支持其他矿种国有大、中型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勘查。鼓励国家政策允许和市场需要的其他资源危机矿山开展接替资源勘查,延长矿山服务年限。大力开展矿山深部和外围接替资源勘查,增加矿产资源储量。开展铜、钨、钽(铌)、锡等矿山的尾矿调查,开展低品位矿石、共伴生矿产和尾矿综合利用研究。做好矿山关闭和复垦阶段的地质工作。到“十一五”末,缓解9个以上国有大中型危机矿山的资源危机。

(五)强化基础性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围绕我省重要成矿区和重要经济建设区,系统开展基础地质调查,为地质找矿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到2010年,基本完成全省1∶25万地质调查,完成全省山区、丘陵区县级地质灾害调查。开展重要城市和农业经济区中、大比例尺环境地质调查及重要矿业经济区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地下水动态调查评价和过量开采与污染的监测。强化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开展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前期环境地质调查评估,推进农业地质、矿山环境地质调查工作。

(六)推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继续完善我省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省地质资料数据中心。严格执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开展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充分发挥现有地质资料的作用。实现全省地质资料数字化,资料目录公开化,查询服务网络化,依法、及时向社会提供地质信息服务。

(七)切实抓好矿山安全生产。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把安全准入关,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取得安全许可,必须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确保安全投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八)培育壮大矿产资源特色产业。根据我省矿产资源优势和潜力,发展矿业经济、培育壮大特色产业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做强做大铜、金、银、钽铌、盐等产业,做精做优钨、稀土、铀、氟化工等产业,安全平稳发展水泥、煤炭产业,积极开发硅灰石、粉石英、滑石、膨润土、硫磷等非金属矿产资源产业。到2010年,全省矿业经济实现销售收入比2005年翻一番,培育形成一批市场占有率高、竞争能力强、环境友好型的核心骨干企业,矿产资源加工利用率明显提高,消耗每吨能源、铁矿石、有色金属、非金属矿等15种重要资源产出的生产总值提高20%以上。

二、深化改革,完善地质工作体制机制

(九)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除中央负责的全国公益性地质工作外,省政府主要负责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基础地质调查、矿产地质调查(重点是开展成矿区划、区域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和潜力评价)、地质灾害和环境地质调查与监测,以及重大地质问题专项调查。实施公益性地质调查,要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承担单位。加大省财政对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投入力度,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列为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切实保证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运行和工作的开展。

(十)加强省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按照人员精干、结构合理、装备精良、能担重任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公益性地质工作职能,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省政府出资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具体项目由现有从事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地勘单位承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实建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

(十一)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滚动投入、良性循环的原则,利用省级财政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等收益,建立我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地质勘查基金着重用于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促进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有机衔接,引导和拉动各类社会资金投入商业性矿产勘查,逐步形成多渠道资金投入矿产勘查的新机制。地质勘查基金使用要引入市场机制,开放运作,鼓励市、县财政资金、各类社会资本按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参与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投资合作,按出资比例享受投资权益,承担勘查风险。由地质勘查基金全额出资探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其探矿权出让价款按以下原则处置:实际勘查投入返回地质勘查基金,其溢价部分由省、市、县、勘查单位按一定比例分成,省级分成部分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合资投资的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投资各方根据合同约定分享权益。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

(十二)深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按照企事分开、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政策,解决有关职工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等问题。积极推进分离地质勘查单位办社会职能的改革。在中央财政补助不变的情况下,继续保持省级财政地质勘查事业费不变。地质勘查单位改革中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参照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对中央管理尚未属地化的地质勘查单位,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各地质勘查单位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坚定改革方向,主动抓住机遇,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改革途径,逐步成为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和管理的经济实体。

(十三)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确定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主体地位。扶持和规范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市场的主体,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参与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依法取得矿业权。鼓励矿山企业联合、兼并、重组,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资源性公司、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国企业进入矿产勘查开发领域。支持和保护地勘单位依法从事地质勘探活动。

(十四)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市场。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建立和健全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进一步加大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力度,规范矿业权有偿出让管理。健全全省统一、规范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完善矿业权登记与市场交易规则。培育矿产资源勘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企业在境内外通过发行债券、上市和项目融资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强化矿产资源管理,组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完善矿业权评估机制。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矿业权评估机制,建立独立的地质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十五)扩大地质领域和矿业经济对外开放。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建立安全稳定的矿产资源供给保障体系。制定《*省地质勘查开发指南》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科学发展矿业经济的重点支持产业导向目录》,积极引进国外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省外、国外有产品、有技术、有市场的实业型企业和单位到我省投资商业性矿产勘查开发,进行矿产资源深加工,发展矿业经济。实施矿产勘查开发“走出去”战略,支持和鼓励我省有实力的矿业集团和地质勘查单位到省外和国外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开发、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基地。广泛开展地球科学和地质勘查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三、突出重点,科学发展矿业经济

(十六)铜产业。按照“上下延伸、双向扩张、粗粮细做”的思路,在稳步扩大铜冶炼能力的基础上,重点围绕电子行业用铜、家用电器行业用铜、电力电气行业用铜、交通运输行业用铜、建筑行业用铜等五个方向延伸产业链,实施一批重大项目,把*建成在全国有突出竞争优势、在世界有重要影响的铜产业基地。到2010年,全省铜产业实现销售收入超过700亿元,铜冶炼能力达到80万吨以上、铜材加工能力超过120万吨(中、高端铜深加工产品比重超过60%)。

(十七)钨产业。按照“科学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深度加工、形成集群”的思路,以南昌、赣州为中心,在控制钨精矿生产总量和钨冶炼产品能力的基础上,重点发展亚微、超细硬质合金,高冲击韧性、高耐磨性硬质合金采掘工具,硬质合金涂层加工工具,硬质合金硬面材料,钨及钨合金材料,硬质合金废料综合回收及低品位复杂矿源冶炼技术等六大系列产品,把*建成全国重要的钨精深加工及新材料基地。到2010年,全省钨产业销售收入超过200亿元,硬质合金生产能力达到8000吨。

(十八)稀土产业。调控混合单一稀土矿产品总量和分离冶炼生产能力,重点发展稀土永磁材料、稀土发光材料、稀土储氢材料、中重稀土合金、稀土新材料等五条产业链,把*建成全国性的稀土氧化物、稀土金属、稀土深加工产品和钽铌等稀贵金属研发、生产基地。到2010年,全省稀土产业实现销售收入100亿元,集中力量做大做强一批稀土深加工高新技术企业。

(十九)盐产业。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要求,以清江盆地的樟树市和新干县为重点,会昌盆地的会昌县为补充,重点发展制盐工业、两碱工业、精细化工和生物化工四大系列产品,把*建成产业布局集中、企业协作配套、资源循环利用、环境保护良好的盐产业基地。到2010年,全省盐产业实现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制盐能力控制在300万吨左右,离子膜烧碱产量达60万吨,纯碱产量达80万吨,聚氯乙烯产量达60万吨。

(二十)多晶硅产业。坚持高位切入、抢占优势,围绕多晶硅料、多晶硅片、多晶硅太阳能电池、辅料耗材配套等四个发展方向延伸产业链,大力发展新能源,把*建成全国重要的多晶硅光伏产业基地。到2010年,全省多晶硅光伏产业实现销售收入超过300亿元,多晶硅料生产能力达3500吨、多晶硅片生产能力达1000兆瓦、多晶硅太阳能电池生产能力达500兆瓦。

(二十一)有机硅产业。在稳定扩大有机硅单体生产规模的基础上,形成“一个龙头、五条路径”的发展格局,即以有机硅单体为龙头,以硅油、硅橡胶、硅树脂、硅烷偶联剂、硅氟结合为重点深加工产品,把*建成全国性的有机硅产业基地。到2010年,全省有机硅产业实现销售收入100亿元,有机硅单体生产能力超过30万吨,省内深加工比重达到60%以上。

(二十二)陶瓷产业。立足资源优势,依托“千年瓷都”品牌效应,加快窑炉改造,扩大燃气利用,推进原料标准化,重点发展日用陶瓷、建筑陶瓷、工业用陶瓷等三大系列产品,进一步建设好景德镇国家陶瓷科技城和国家级日用及建筑陶瓷研发中心,全面提升陶瓷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把*建成全国陶瓷文化最浓、专业化程度更高、协作配套能力更强的独具竞争力和优势的现代陶瓷产业基地。到2010年,全省陶瓷产业实现销售收入突破200亿元,日用陶瓷完成产量19亿件,建筑陶瓷完成产量6300万平方米,工业用陶瓷完成产量150万吨。

(二十三)水泥产业。依托丰富的石灰石资源优势和毗邻长珠闽的区位优势,重点发展国家鼓励建设的日产熟料4000吨及以上规模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大力推广应用散装水泥、水泥干粉砂浆和高性能预拌混凝土,积极推进水泥行业兼并重组,培育壮大优势企业。到2010年,全省水泥工业实现销售收入200亿元,水泥产量达到6000万吨,其中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到80%。

积极促进其他特色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科学配置、集约利用资源,以延伸产业链为核心,以重大项目为突破口,以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市场前景好的应用产品为主导,培育形成具有*特色的其他非金属矿产业。

四、依靠科技,增强地质工作和发展矿业经济的创新能力

(二十四)推进地质科技进步。按照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重视地质科技发展,建立比较完善的省地质勘查科技创新体制。支持开展地质勘查项目的科技攻关。开展赣中(碰撞混杂)坳陷带断裂-岩浆岩地质特征与矿产研究、重要成矿远景区矿产区划和资源潜力预测、萍乐坳陷带推覆体下找煤等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推进成矿理论、找矿方法和勘查技术的自主创新,提高重要矿产的攻深找盲理论研究和勘查技术工艺水平。研究开发推广低品位、难选冶矿石及提高矿产资源综合评价和回收的新技术、新工艺。继续实施数字*工程和“金土工程”,在矿产资源勘查中广泛利用3S现代信息技术。完善1∶50万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重砂以及矿产勘查等数据库系统。加快分析测试高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改善和更新地勘队伍的技术装备。

(二十五)重视地质教育。积极发展地质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在经费投入、招生、师资、教学硬件等方面加强我省地质高校建设。在年度高校招生计划中,要适当增加我省地质类院校专业的招生计划指标,保持合理的地质类学生招生规模。支持地质类院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和共建。奖学金和资助贫困生政策进一步向地质类学生倾斜,鼓励学生报考地质类专业并自愿到地质勘查第一线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地球科学、资源环境、地质灾害等方面的知识。

(二十六)加快地质人才的培养和开发。建立健全鼓励创新的地质人才培养开发机制和管理体制。以重大地质勘查和科技攻关项目为依托,重点培养开发科技领军人才。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改善野外地质人员工作条件,对野外地质工作人员继续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等政策。逐步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勘查开采项目收益分配的新机制,为稳定和引进人才队伍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七)提升矿业经济发展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强重要矿产资源产业的技术引进、吸收和再创新工作,对能够引进的国内外先进深加工技术工艺,要在大力引进的基础上,积极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强重大关键技术的攻关力度,重点开展铜、钨、稀土、有机硅、多晶硅、陶瓷等产业精深加工和资源综合利用关键技术工艺的研发,形成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矿产资源技术创新体系。引导省内高等院校适应矿产资源深度加工技术工艺的要求,积极调整和设置相关专业、学科,有针对性地培养矿业经济发展所需人才。

五、制定政策,优化矿业经济发展环境

(二十八)投资管理政策。鼓励发展、重点引进拉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的矿产资源深加工项目,对矿产资源输出型、粗放利用型项目要严格限制、逐步淘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规划导向的矿产资源深加工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权限优先核准或备案。项目前期推进及建设进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由省发改委优先列入全省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协调解决。对符合条件的矿产资源深加工项目,由省发改委、省经贸委在各自的省基建投资和技改贷款贴息资金中,分别优先给予支持。

(二十九)资源使用政策。按照“有偿使用、市场运作、产业集聚”的原则,鼓励探矿权、采矿权和原矿产品向冶炼企业倾斜,向深加工企业倾斜,向优势企业倾斜。对充分利用矿产资源,拉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的项目,要支持、鼓励;对出售原矿、出售初级矿产品、出售中间产品的项目,要严格限制。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牵头制定。

(三十)财政支持政策。采用财政调控手段,调节和解决矿产资源地与产业发展地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以确保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财政贡献大且产品附加值和技术含量高的深加工企业的原料供应。具体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牵头制定。

(三十一)建设用地政策。对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深加工项目,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依法依规优先列入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议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三十二)设备税收政策。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矿产资源深加工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相关设备税收优惠政策,由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南昌海关等相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按照程序办理。具体设备税收优惠政策如下:第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第二,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投资总额内购置的国产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三十三)技术创新支持政策。矿产资源深加工企业和地勘单位所开展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研究开发,省科技厅要在科研项目上择优予以支持。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税的矿产资源深加工企业,给予以下技术创新支持:一是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二是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等,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三是在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办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四是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十四)信贷支持政策。将矿产资源深加工企业列为省政银企联席会议的支持重点,协调各商业银行积极跟踪、加大信贷支持。

(三十五)其他方面政策。将矿产资源深加工企业列为煤电油运重点保障单位,省电力公司要负责确保电力供应。在认定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方面,相关部门对矿产资源深加工企业要重点指导,优先认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优惠政策。

六、加强领导,提升地质工作管理和矿业经济发展水平

(三十六)认真编制、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和矿产资源产业发展规划。省国土资源厅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编制我省地质勘查规划,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规划期内全省地质勘查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部署安排和政策措施,明确省政府出资开展前期勘查的重点矿种和重点地区,提出鼓励、限制、禁止商业性勘查的矿种和地区,引导地质勘查资源的合理配置。要按照依托资源地、依托核心骨干企业、依托区域中心城市的原则,科学规划全省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产业布局,省发改委牵头制定铜、钨、稀土、盐、多晶硅、水泥产业发展规划,省经贸委牵头制定有机硅、陶瓷产业发展规划。

(三十七)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要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督促落实国家和省扶持地质勘查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依法规范行业准入;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工作,及时为各级政府、全社会和勘查投资人提供信息服务;加强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省各地质勘查行业部门的地质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成果要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十八)规范探矿权管理。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规范探矿权出让和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要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科学设置矿业权,增强对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调控能力。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管理,坚决取缔和依法查处圈而不探或以采代探等各类非法勘查和探矿权非法交易行为。各级政府要维护正常的地质勘查秩序,积极支持矿业权人依法开展勘查开采,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地质队伍和广大地质工作者的作用。

(三十九)加强对地质工作和发展矿业经济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将地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地质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努力营造良好的地质工作发展环境。省国土资源厅要强化对全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和发展的指导。省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尽快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积极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广大地质工作者要发扬光荣传统,积极投身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服务能力,在新时期地质工作中再创辉煌。省政府分别成立加强地质工作领导小组和发展矿业经济领导小组。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及本意见,抓紧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好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