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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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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15号)的精神,提高我省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和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现就全省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畜牧兽医工作关系到我省农业、农村经济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我省现行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尤其是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晰、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治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近年来随着畜牧业的发展,动物疫病时有发生,动物疫病的防控形势严峻。因此,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改革我省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二)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提高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三)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增强畜牧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不断提高我省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促进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体系

(四)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各市、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由当地政府结合养殖业发展情况和兽医工作需要设置,并按程序报批。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畜牧、兽医、饲料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标准规范;负责畜产资源、草地资源保护和监督管理;指导畜牧业产业化经营,实施畜牧业科技兴牧;负责种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医医政和药政管理工作;拟定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监督管理本地区的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产品的安全工作;负责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的管理以及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

(五)建立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体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在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归口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主要职责是: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设区市或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和监督。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指导,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动物卫生监督体系。

(六)建立健全各级畜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级畜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整合现有畜牧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设立畜牧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各级畜牧兽医技术支持机构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80%。畜牧兽医技术支持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实施动物疫病、饲料和兽药的监测、预警、预报;负责动物疫病的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提出重要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畜牧兽医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

(七)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根据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乡镇畜牧兽医站根据乡镇大小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至4名,区域性畜牧兽医站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人员编制。畜牧兽医站人员,原则上以原有的畜牧兽医站人员为基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聘用,不足部分,按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开招聘。畜牧兽医站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种畜禽管理、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畜牧生产和疫情调查统计等职能,并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动物免疫和疫病扑灭等组织工作。要将原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其走向市场。

各地要加强对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的领导,防止固定资产被非法侵占和流失。切实做好原畜牧兽医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将分流人员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八)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协防队伍。村级动物防疫协防员由乡镇政府领导、村委会管理,并接受乡镇畜牧兽医站业务指导。原则上按大村2名、小村1名配备。村级动物防疫协防员应从具有一定兽医知识的人员中选聘。村级动物防疫协防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畜牧兽医站开展免疫注射、疫情普查、疫情报告、产地检疫、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畜牧生产和疫情统计等公益性服务。所需工作报酬,由县级财政适当补助。省政府文件

四、加强兽医队伍建设

(九)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兽医队伍。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各地要按照国家官方兽医管理的要求,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对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的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各级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

(十)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对所有从业兽医进行资格认证和注册管理。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各地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十一)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要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技术推广、疫情测报等机构的能力建设,切实加强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和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工作。

五、建立完善畜牧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十二)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和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以及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十三)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充实、完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设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是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大对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要按照国家和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六、加强对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由省农业厅牵头,会同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强对全省各地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十五)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由同级农业部门会同编制、财政、发展改革、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并报省农业厅备案后组织实施。各地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调整改革,原则上要在年年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