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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加快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优化卫生服务结构的迫切要求,是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1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政发[*]124号),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持续改善民生,促进和谐港闸建设。现就加快发展我区社区卫生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省、市关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相关意见为准则,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坚持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缓解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措施,作为构建新型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工程,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确立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目标任务。2008年,以街道(乡)为责任主体,全面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任务,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比例达到40%,60岁以上居民建立健康档案的比例达到90%。到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95%以上,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比例达50%以上,60岁以上居民建立健康档案的比例达到95%,建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合理分工的新型卫生服务体系。形成政策支持有力、机构网络健全、人员配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管理监督规范、筹资渠道畅通、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力的良性运转局面。
三、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负责建设,每个街道(乡)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立分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之间实行一体化管理,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其他具有社区特色专业服务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方式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辖区内的区级医院、街道(乡)卫生院实施重组、改造或功能转换,建成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应加以补充和完善。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四、明确社区卫生服务的功能。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为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六项服务,并受区卫生局委托承担所辖范围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根据居民健康需求设置一定数量的康复床位,适度保留特色医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成后,原由街道(乡)卫生所承担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职能并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开展一般常见病治疗,提供家庭病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健康教育和咨询等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中医医师,提供中药治疗、针炙、推拿、养生保健咨询等特色服务。
五、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施条件。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布局纳入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在新建或改建居民住宅区时,按3-10万常住人口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2万常住人口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要求,在公共服务设施中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150平方米的标准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并无偿提供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未按城市规划预留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证。全面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充分体现健康与患病人群分开,保护患者私密性,无障碍设计要求。按照精简、高效、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置综合办公室、预防保健部、医疗康复部,较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单独设置后勤保障部,并按要求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切实履行中心职能。努力使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达到基础设施配套、常规设备齐全、就医环境良好、服务质量一流。
六、积极开展惠民卫生服务。坚持资源共享、布局合理、方便就医的原则,选择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定点惠民医疗机构,开设惠民门诊、惠民病区,对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优惠卫生服务,按惠民医疗服务政策实行费用减免。
七、依法实行准入制度。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项目的准入。开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符合设置规划,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注册登记等手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统一规范为“港闸区XX(街道名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许可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应符合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深化我省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通[]66号)中有关卫生管理岗位人员学历和岗位培训要求,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通过。严禁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在社区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
八、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充实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九、推行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按照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的要求,引导和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双向转诊工作有序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指定专门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双向转诊管理工作,建立双向转诊流程和处理规范,对转来的康复期患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患者及时提供选择科室、安排住院或指导康复治疗等服务。推行社区首诊制度,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方便群众就近看病。
十、加大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力度。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原则,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岗位考核制度,实行定性与定量考核、聘期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和调整岗位的依据。建立人员退出机制,完善辞聘解聘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受聘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调整其岗位;不服从岗位调整或无法胜任新岗位工作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方法,强化工资总额管理,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
十一、改革财务核算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各项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预算,严格控制成本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会计核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十二、改革药品采供方式。实行社区卫生服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供,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推行药品零差价销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治疗常见病和慢性病。推行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药品销售差价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直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十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建立以全科医学为主体,包括中医、西医、公共卫生、护理、药学、社区卫生管理等各相关专业的岗位培训制度,确保在2010年前,实现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达到相应岗位的执业或上岗要求。鼓励业务水平较高、身体状况较好的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机构要为其开展服务提供便利,享受相应待遇。
十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支持力度,建立稳定的经费筹措机制,新增卫生投入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各街道(乡)要安排经费支持社区卫生房屋设施建设、设备配套和人员培训,切实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常住人口和省、市规定的年人均筹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2008年市、区财政按社区卫生服务人口人均筹资不低于10元的标准安排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并做到逐年增加。由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卫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合考核结果下达。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相应补偿。各街道(乡)财政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启动经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建设等项目的补助,每新建成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市、区两级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5万元,区财政补助50万元。区、街道(乡)财政要对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成本予以适当补助,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开展服务的业务量实行定额补助。
十五、健全社区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要完善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把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及新农合定点机构,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个人自付比例应分别比二、三级医院低15%、25%以上。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其费用可由个人账户支付。
十六、实行积极的社区卫生服务价格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服务项目价格,其标准不高于《江*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级医院价格及现行有关规定。对个性化服务,可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按服务时间、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原则自主定价,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多发病、常见病推行“单病种”限价收费。制定和完善价格管理办法,落实价格公示和收费清单制度,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价格行为。
十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政府规定收费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非医疗卫生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在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向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十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切入点,摆上重要位置,统筹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和政策措施,为社区卫生服务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发展环境。区政府成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及时解决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顺利实施。各街办(乡政府)作为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主体,也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部署,狠抓工作落实,明确专人分管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切实履行组织实施、经费安排、设施建设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十九、落实部门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区卫生局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牵头组织对各街道(乡)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业务指导,组织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实绩考核。区编办负责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的审核与管理。区发改委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价格体系,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的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区民政局负责把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作为社区建设和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把支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考核和表彰街道、居委会的条件,制定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医疗救助制度,落实特困、低保家庭在医疗、预防保健上的救助政策。区财政局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安排经费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管理信息系统、设备配套及人才培训等,负责落实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各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做到逐年提高。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技人员聘用办法和吸取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政策倾斜。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业务用房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并在规划验收时严格把关,确保配套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业务用房得到落实,并依法加强监督。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指导和促进街道计生办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围绕生育、节育、不育为育龄群众提供全程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完善机构,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组织领导,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街道(乡)社区服务建设规划,负责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支持和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解决必需的业务用房、经费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协助区卫生等部门开展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综合满意度等考评工作。
二十、大力营造良好氛围。区委宣传部要组织各街道(乡)及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将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看病的政策告诉群众,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区、街道(乡)精神文明建设考评内容,使社区卫生人员与广大居民群众建立新型的医患关系。深入开展创建省级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活动,对在社区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社区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下发后,如原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文件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