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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工委,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省市委、政府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意见精神,更好地支持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推进我县三个文明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意义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积极支持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5号)和省、市、县委有关指示精神,从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能力和决策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人民政协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支持政协履行职能,努力开创政府工作与政协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促进的新局面。
二、认真搞好与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
政治协商是人民政协的首要职能。搞好与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对于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就国家和地方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要求,政府要将事关全局的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政府工作报告、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社会政治生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关系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以及政府认为有必要事先提交政治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等,作为政治协商的重要内容。政府重大决策在作出之前要充分征求政协领导同志意见。
为保证协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政协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将协商的有关材料送交县政协,共同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政府负责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各种协商会议,通报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政府要重视协商意见的批办、督办和反馈工作。对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以及其他协商会议形成的协商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做出安排。对协商过程中政协委员和各派、人民团体提出的意见、建议,各级政府要认真对待,能采纳吸收的要予以采纳吸收;不能采纳吸收的要通过适当方式向政协和有关委员作出说明。对协商意见、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要及时予以反馈。
三、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人民依法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并以此作为改进政府工作的有效途径。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决算的执行情况,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情况,都要认真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向政协通报情况,认真听取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批评意见,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政府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可视情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或政协委员参加。要坚持和完善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制度,支持政协委员参与政府及部门组织的纠风评议活动。要认真研究和积极采纳政协通过建议案、提案、委员视察、委员举报、会议发言、民主评议等形式提出的各类意见和建议。对政协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及部门负责同志要认真阅批,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办理,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反馈,并纳入政府和部门督查工作范围。要建立政协民主监督交办事项工作责任制,并认真贯彻落实。
四、大力支持人民政协参政议政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各级政府要积极主动地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使政协的参政议政成为政府了解社情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渠道。要支持政协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开展调研、视察、考察等活动,认真听取和采纳政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以及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主动邀请政协委员参与咨询、听证、论证,或进行联合调研。
县政府要加强与政协的联系和沟通,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联系政协工作,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通报制度。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与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加强工作上的联系与配合。要按照有关规定,邀请县政协有关领导同志、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县政府相关会议。县政协大型会议、重要活动凡邀请县政府及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应积极参加,认真听取意见。
支持政协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县政府组织的重大外事活动,视情邀请县政协有关领导同志、派负责人参加。
五、切实抓好政协建议案、提案、调研报告的办理工作
要进一步健全对政协提案及调研报告的办理和答复制度。对县政协以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名义提出的建议案、调研报告,县政府领导要亲自阅批办理意见;特别重要的建议案和意见建议应提交政府有关会议讨论,由办理机构督促有关方面负责落实。承办部门一般应在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向政协书面反馈,必要时可由承办部门在政协有关会议上通报落实情况。对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调研报告、视察报告,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处理,并作出正式答复。要高度重视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重点提案政府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需几个部门、单位联合办理的重要提案,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指定牵头部门协调、督促办理。各承办单位对政协委员的提案,必须认真研究,逐件办理,保证高质量地按时完成办理任务。提案承办单位要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必要时可邀请提案人参与办理。承办单位对政协提案应及时给予正式答复。政府每年向政协常委会议通报一次提案办理情况。
六、重视政协信息和反映社情民意工作
要善于通过政协信息和政协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了解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密切政府与各界群众的联系。要畅通政协信息、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的报送渠道,规范办理程序,落实办理责任。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信息和带有普遍性、趋向性、警示性的社情民意,政府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分析处理。对政协信息、政协社情民意的办理、采纳情况,应以不同形式及时予以反馈。
七、积极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创造良好条件
要积极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学习人民政协理论、政策。人事部门要将人民政协理论、政策列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和教学计划。委员所在单位要保证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邀请他们参加本单位的有关会议,传达有关文件,为他们知情出力提供方便。要充分尊重政协委员的创造性,支持人民政协在履行职能中进行的探索和创新。要根据中央和省市县委的有关规定,支持政协加强对委员的培训。要妥善解决好人员编制等方面的问题。要支持政协不断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公条件,切实保障政协工作经费,解决好不住会副主席参加政协各种会议和活动的经费,适当增加派活动经费,为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