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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18日,省局印发《关于转发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通知》(*运管道路〔*〕149号)并提出规范道路客运行政许可的实施意见。现根据近年国家和我省出台的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予以贯彻执行。
一、关于做好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险工作的意见
根据省交通厅、安监局、保监局《关于开展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交运安〔2007〕363号)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负责配发、审验、换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从事班车客运、旅游和包车客运的营运客车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进行把关,核收其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凭证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盖企业公章,下同)。具体把关的要求由设区市道路运管机构规定。
二、关于做好营运车辆推广应用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工作的意见
根据省交通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营运车辆推广应用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工作意见的通知》(*交运安〔2007〕120号)的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负责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新投放的省际、市际、旅游客运车辆在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对已投放的此类客运车辆在第一次审验、换发《道路运输证》时,是否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情况进行把关,核收其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具体把关、核实的要求由设区市道路运管机构规定。
三、关于客运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道路客运经营和班车、旅游客车运力投放申请时,可以只核收客运企业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的承诺书,但在核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旅游包车客运许可证明》时,应当核收其由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原件,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收其复印件。有关公安部门的查询和证明材料的表达方式,省交警总队已在*交警安〔2007〕17号文中予以明确。
四、关于道路客运经营咨询、征询问题
(一)道路客运企业在申请从事省际、市际班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及变更、调整经营许可事项时,可以向起点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递交《道路客运经营咨询函》并附有关材料。
(二)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道路客运经营咨询函》或者收到省局发出的《道路客运经营征询函》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事项及所涉及的客运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建议。
(三)申请事项涉及以下内容的,省局应当征询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
1、新增客运班线、变更日发班次和班车数;
2、变更客运班车起讫站点(不包括城区和县城城关的站点,有关城区、城关的站点调整由设区市运管机构确定并在咨询函中体现,由省局确认)、主要途经地、停靠站点;
3、新增旅游客运车辆;
4、省局认为矛盾、热点的事项。
(四)对于变更起讫站点、主要途经地、停靠站点以及车辆更新、调换车辆等的申请事项,如起讫地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不一致,以调整、变更事项的事权地运管部门意见为重要参考意见,由省局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关于行政许可函件、决定书抄告问题
省局作出的道路客运企业设立批文和客运班线、旅游客运车辆投放“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省局认为是重要的更新、调整事项的通知函件,应当抄告起点地、终到地和有停靠站点的途经地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局同意外省入*省际客运班线申请的回函件,应当抄告终到地和有停靠站点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六、关于规范道路客运车辆更新、调换车辆和“减车增班”调整办理程序的意见
在经营期限内,省际、市际客运班车和省内市际旅游客车需要更新、调换车辆和“减车增班”调整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向起点地的设区市道路运管机构递交《道路客运经营咨询函》,省局对其递交的材料核实后(必要时省局将征询终到地设区市道路运管机构的意见),即时打印核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旅游包车客运许可证明》。
(一)更新、调换车辆
1、应当符合的条件
⑴新的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不低于原车辆。
⑵新的客运车辆的座位数应当在原车辆的150%以内(含本数)。座位数超过原车辆150%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补充提供有关情况说明的材料。相关道路运管机构应当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进行引导,按照适量控制座位数的原则,在《道路客运经营咨询函》或《道路客运经营征询函》中提出建议。
⑶原客运车辆至更新或者调换车辆前未出现连续180天及以上停运或者班车未进站排班营运的情况。否则,视为已经自动终止经营或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吊销经营许可处理。
2、应当递交的材料
⑴《道路客运经营咨询函(经营许可事项变更、调整)》;
⑵原客运车辆的起点地、终到地《客运班车进站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⑶原客运车辆的起点地、终到地客运站最近1个月的结算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⑷新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与驾驶人员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⑸新客运车辆的《机动车产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⑹新客运车辆的禁止挂靠经营承诺书。
(二)“减车增班”调整
1、应当符合的条件
⑴涉及“减车增班”的客运车辆,应当是在道路通行条件变好和班车多、日发班次少的同一条客运班线上且不影响群众出行;
⑵涉及“减车增班”的客运车辆,办理手续前未出现连续180天及以上停运或者班车未进站排班营运的情况,否则,视为已经自动终止经营或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吊销经营许可处理。
2、应当提交的材料
⑴《道路客运经营咨询函(经营许可事项变更、调整)》;
⑵涉及“减车增班”的客运车辆,起点地、终到地的《客运班车进站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涉及“减车增班”的客运车辆,起点地、终到地客运站最近1个月的结算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⑷涉及“增班”的客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⑸涉及“减车”的客运车辆的《道路班车(旅游)客运终止经营申请表》;
⑹涉及“减车增班”的客运车辆的《道路客运班线标志牌》及许可证明。
七、关于强调做好道路客运车辆暂停经营管理的意见
在不影响群众出行的前提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旅游客运经营者拟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经营的,应当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向县(市、区)运管所提出申请,具体规定由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下同)提出申请,递交《福建省道路客运车辆暂停经营申请表》。经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暂停经营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报备手续;不同意暂停经营的,应当提供连续运输服务。
(一)持经审批的《福建省道路客运车辆暂停经营申请表》向起讫地、沿途停靠地的车站和相关的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不必向省局报备);
(二)将班车客运标志牌(或旅游客运标志牌)、《道路运输证》缴交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道路客运车辆暂停经营时间不得超过180天,否则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八、关于实行《客运班车进站证》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客运班车进站管理,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省际、市际客运班车和外省入*的省际客运班车应当到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客运班车进站证》。有关《客运班车进站证》的式样、核发、换证等管理办法参照《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班车进站证的通知》(*运管道路〔2003〕113号)执行。
县际和县境内客运班车进站管理工作由设区市道路运管机构确定。
九、关于规范管理道路客运站依法安排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的意见
(一)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根据辖区道路运管机构核发的《客运班车进站证》及时办理进站排班手续,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禁止无证经营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二)道路客运站应当按照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监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公通字〔2001〕83号)的规定,对从车站始发的客运班车,要求客运企业提供运行线路是否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等客运班线信息,若发现客运班线将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路段的情况,安排的发车时间应当调整到出站后运行过程避开夜间(晚22时到早6时)运行此情况的路段;无法调整到避开夜间(晚22时到早6时)运行此情况路段的,不得安排发车。
道路客运企业应当监督本企业客运车辆、驾驶员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三)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进站排班和报备变更、调整《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记载事项手续的客运班车,道路客运站不得擅自接纳(或继续接纳)进站排班。
(四)道路客运站应当及时公布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的客运班车报停和180天内恢复营运的信息。
(五)道路客运站违反以上规定的,各级道路运管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在年度客运站站级复核时予以降级处理。
十、关于规范管理外省入*省际客运班车进站排班和报备变更、调整许可事项的意见
(一)新增和变更、调整经营许可事项的外省入*省际客运班车,应当持以下材料分别到省、市、县三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进站排班手续和办理变更《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记载事项的报备手续:
1、《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投入营运的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班车客运标志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所属客运企业委托书和经办人员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省局受理、登记后,出具《外省入*省际客运班车进站排班通知函》或者《外省入*省际客运班车调整、变更报备函》交给外省经营者。辖区道路运管机构根据此函件办理进站排班手续或者办理变更、调整经营许可事项的报备手续(具体办理程序、有关规定由设区市道路运管机构确定并报备省局)。
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外省入*省际客运班车进站排班(或变更、调整已报备)后5个工作日内将省局出具的《外省入*省际客运班车进站排班通知函》或者《外省入*省际客运班车调整、变更报备函》的回执联寄回省局。
(三)外省入*省际客运班车变更日发班次、讫点及站名和变更我省境内主要途经地、停靠站点的,应当经双方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我省如同意,将向外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回函件并抄告我省讫点设区市道路运管机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记载的其他经营许可事项,可以由外省省级道路运输机构确定,但外省入*省际客运经营者也应当办理变更、调整报备手续。
(四)外省入*省际客运班车未按以上规定办理进站排班手续和报备变更、调整经营许可事项手续,以及擅自变更应当由我省同意经营许可事项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客运站不得安排或者继续安排其进站排班并及时报告省局。
请各设区市道路运管机构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辖区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及与本“补充意见”相衔接的实施意见,及时转发、贯彻到辖区运输管理所、道路客运企业、客运站。本“补充意见”与*运管道路〔*〕149号文不一致的内容,按本“补充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