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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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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意见试行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9号,以下简称《规定》)第15条、第16条规定的材料,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考试。各地应当按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交公路发〔*〕113号)组织考试。

申请参加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规定》第18条规定的材料,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考试。各地应当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交公路发〔*〕32号)组织考试。

负责组织考试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有关考点的设置要求、考试必须的设施设备,省局将作统一规范,各地按照规范的考点要求设立。

二、道路运输经理人、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由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参加考试的条件、考试大纲、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等相关文件、材料由省局负责制订。

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交公路发〔*〕416号)和省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由省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有关问题

(一)关于道路运输客货驾驶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超过3个月备案问题

《规定》明确“道路运输客货驾驶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管理部门备案”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各地可以要求辖区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每月向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一次从业人员的相关资料,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应当予以支持并履行对从业人员管理的责任。

道路运输客货驾驶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超过3个月而未及时备案或从业资格证持有人迁移户籍或变更暂住地的,其从业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以无效从业资格证件进行处罚。

(二)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问题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违章行为的,应当在《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进行记录,填写《福建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违章行为通报单》(式样见附件1),并通报发证机关。

(三)关于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问题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第42条的规定填写行车日志。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行车日志(式样见附件2)由运输企业自行印制,分发给每位驾驶员并负责督促检查。

(四)关于*年3月1日前,按相关规定已经取得的相应从业资格证件,换发新版从业资格证件问题

证件工本费、考试费收费标准省局正积极协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力争尽早出台此项收费政策。鉴于此,我省换发新版《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工作,待证件工本费收费政策出台后进行。

属于《规定》调整的六类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年3月1日前按相关规定已经取得的相应从业资格证件,届时,可以直接换发新版《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五)关于旧版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顺延和新参加考试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核发问题

旧版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除外)的有效期在2008年6月30日前到期的,由原发证机关在原证件上加盖“有效期顺延至2008年6月30日止”的业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由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刻制并报备省局。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的有效期顺延事宜按照《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教练员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运管驾培〔*〕5号)规定办理。

证件工本费收费政策出台前新参加考试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此前有关规定核发旧版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但有效期只能签注至2008年6月30日止。

(六)关于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问题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使用全国统一的管理软件核发从业资格证;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省局将在“福建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中增加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相关内容,争取尽快实现信息共享并按照交通部另行规定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具体办法”进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