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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离任村干部的关怀,帮助解决离任村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激励在职村干部积极工作,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三真”要求切实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浙委办[*]4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离任村干部实行定期补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定补对象
(一)定补对象的范围
*年10月1日以来,担任村级组织领导班子正职(包括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长、大队党组织书记、大队长、高级社书记、高级社社长、大队革命领导小组组长、农会主任等职务,不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和委员)累计5周年以上,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离任村干部。
(二)定补对象的条件
1、没有受过开除党籍、党内除名或刑事处罚,或虽曾受开除党籍、党内除名或刑事处罚,但已经平反的。
2、已享受市级或市级以上部门所发固定工资或其他定期补助,如高于本补助标准的,不再享受本项补助;如低于本补助标准的,补足至本项补助标准。
3、已享受市统一出台的村干部养老保险政策,且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定补对象任职及任职时间的认定
1、任职及任职时间的认定以任免文件、调查情况公示结果为依据。
2、受过开除党籍、党内除名或刑事处罚后,又重新担任正职的,其任职时间自重新任职之日算起,开除党籍、党内除名或刑事处罚前的任职时间不予累计。
3、在本市其他单位任职的,其任职时间不能统计在内。
二、定补标准
累计任村级正职5周年以上的,按每任职1周年每月补助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如目前一些村的离任干部的实际生活补助已超过上述标准的,可由所在乡镇(街道)指导村两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参照原补助标准,讨论确定村离任干部的补助标准。
今后,将根据物价上涨因素和全市工资水平,对离任村干部定期补助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三、资金筹措
离任村干部补助资金,由市、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对离任村干部的定补,实行按季补助。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于当年年底统一下拨到乡镇(街道),平时应由市财政支付的补助资金由乡镇(街道)先行垫付。乡镇(街道)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补助经费。
四、发放程序
1、个人申报。符合定补条件的离任村干部提出要求定期补助的报告,由村党组织负责汇总。
2、村两委会初审。村两委会召开联席会议(可邀请村老干部等了解情况的同志列席),对申报人员的任职时间,有无受过何种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有无享受固定工资或其他定期补助等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上报乡镇(街道)党(工)委。
3、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党(工)委对上报的离任村干部名单及其履历进行严格审查,通过后在各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10天。公示无误后,乡镇(街道)将符合条件的离任村干部名单、《*阳市离任村干部定期补助审批表》、《*阳市离任村干部定期补助汇总表》一并上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审核。
4、市和乡镇(街道)核拨。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后,市财政局将市财政补助资金统一下拨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按每季补助一次的办法统一发放,通知各补助对象凭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阳市离任村干部定期补助证》和本人身份证、私章到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领取。
五、补助终止
各乡镇(街道)每年应组织力量,对定补对象进行复核。补助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立即报告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办理终止补助手续。
1、补助对象亡故的;
2、在领取定补期间,又重新担任村级正职职务的;
3、在领取定补期间,由于其他原因又享受市级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所发固定工资或其他定期补助(最低定期保障除外)的;
4、在领取定补期间,受开除党籍、党内除名或刑事处罚的;
5、在领取定补期间,违反《信访条例》,参与群体性事件的;
6、在领取定补期间,不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干扰市、乡镇(街道)、村正常工作,群众意见较大的;
7、在领取定补期间,在年度党员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8、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并经查明的。
六、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实行离任村干部定期补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乡镇(街道)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由党(工)委书记挂帅,组织、民政、农经、财政和村帐乡镇委托服务中心有关人员为成员的落实村干部报酬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责任,负责抓好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的调查审核、资金发放、政策解释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要严把政策界限,特别要把好定补对象的审核关,做到不漏报、不瞒报。要管好用好市、乡镇(街道)两级财政补助资金,设立村干部报酬补助金专户,单独建帐发放,做到专款专用。市委组织部要牵头负责,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各方关系,并会同市民政局把好定补对象的审核关。市财政局要将定期补助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保定期补助经费及时到位。市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确保离任村干部补助金真正落到实处。
2、加强宣传。落实离任村干部定期补助政策,是党和政府落实“三真”要求、关爱基层干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做好离任村干部定期补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同时积极做好任职时间较长但又不属于补助对象的离任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离任村干部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集体,支持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和村级组织的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的贡献。
3、严肃纪律。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实际,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办事,做到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对伪造证据、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人员,将给予严肃处理。各乡镇(街道)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年1月开始实施。今后,凡符合条件的新增补助对象于每年11月份按上述程序报批审定,次年1月起享受补助。
离任其他村干部的生活补助问题,由各乡镇(街道)从本地实际出发,自行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