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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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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的意见

为进一步扩大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选人用人质量,避免用人失察失误,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就进一步完善任前公示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示对象

拟提拔担任正副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包括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以及拟平级转任新的重要领导职务的人选,一般应实行任前公示。

1、拟从下一职级提拔为正副局级领导职务(包括由正局级市级部门管理的具有副局级级别的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

2、拟从党委(党工委)委员、党组(办公会议)成员或行政副职担任同级党组织副书记职务的干部;

3、拟从乡镇、街道行政正职担任同级党组织书记职务的干部;

4、拟从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保留或享受正副局级待遇的干部转任相同职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特殊岗位以及特殊情况,可根据上级要求不实行任前公示。

二、公示形式

公示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

三、公示内容

公示拟任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参加工作时间、现任职务、拟任(提名)职务等情况,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联系地址。

四、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一般为7至15天,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适当的公示时间。在公示期内,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来信来访。

五、公示程序

1、市委组织部根据市委集体研究确定的拟任(提名)人选和职务公示通知或公告;

2、与公示对象谈话,教育公示对象要正确对待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3、受理群众反映;

4、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情况并向署名反映人反馈;

5、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反映情况的处理

1、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

(1)对组织人事部门已经掌握的情况不再重复调查。对尚未掌握的署名或当面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

(2)对虽为匿名反映,但反映的问题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也要列入调查范围,认真核实。

2、对公示情况的处理。

(1)公示后,对群众没有反映,或反映的情况经调查核实不影响使用的,按原方案和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2)对群众反映并经调查核实问题比较严重、不适宜按原方案任职的,经市委复议后不予任用。

(3)对所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并作进一步调查。

七、公示的组织领导和要求

1、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是干部选拔任用的一个重要环节,市委组织部要在市委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

2、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书面、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要署上本人真实姓名。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故意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要严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注意有关人员的回避,做好对群众反映情况及反映人的保密工作,不准泄露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内容,不准泄露调查核实的情况。任何人不得对反映情况的群众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要与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干部谈话制度、个人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向党组织回复反映本人有关问题、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有机结合,配套推行。

5、各单位对中层干部的任职前公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本意见由中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