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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费收缴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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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费收缴管理意见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3号,以下简称《规定》)、《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以下简称《问答》)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湘组〔*〕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加大党费收缴力度

1、增强自觉交纳党费意识。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各级党组织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和维护党章的自觉性,提高党员自觉交纳党费的意识。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规定》和《问答》,把交纳党费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党员意识、党性观念的重要标准。

对不按时交纳党费、少交或不交党费的党员,要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对经教育不改的,要按党章和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2、坚持按标准交纳党费。要认真执行《规定》和《问答》要求,指导党员按标准交纳党费。基层党组织要摸清所属党员底数,核实党员的收入情况,确定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比例和应交党费金额,建立党员交纳党费登记册。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基层党委(总支)核实,按隶属关系上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国资委党委、湘南学院党委或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委批准后,本年度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的,按《规定》有关条款办理。对于党员自愿多交并上缴中央的党费,不计入基层党组织党员实交党费总数。

3、及时收缴党费。党员应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月交纳党费的,按《规定》有关条款办理。实行党员交纳党费公示制,党支部每半年应将党员每月交纳党费的基数、比例、应交数、实交数等和上级党组织开具的党费收据复印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党员监督。

各县市区党委、市直机关工委和市国资委、湘南学院、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委适当留存党费,其余全部上缴市委。具体为:县市区党委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20%上缴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国资委党委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上缴市委;湘南学院、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委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70%上缴市委。市委按规定比例上缴省委。

根据我市实际和工作需要,各县市区党委、湘南学院和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委所属基层党组织不留存党费。市直机关工委、市国资委党委所属基层党组织可适当留存党费,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70%上缴市直机关工委或市国资委党委。具体留存单位由市直机关工委、市国资委党委提出建议名单,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执行。

各级党组织应及时做好党费收缴工作,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党费。各县市区党委、市直机关工委和市国资委、湘南学院、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委每年分两次上缴党费,上半年的党费于7月底前缴清,下半年的党费于翌年1月底前缴清,不得少缴和拖延。

二、统筹安排,严格审批,增强党费使用效益

4、规范党费使用范围。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严格按《规定》执行。超出规定范围的项目,不得从党费中列支。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12号)、省委组织部《关于执行中央组织部有关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费收缴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湘组〔*〕131号)和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党组《关于加强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组通字〔*〕16号)精神,对于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在按时足额上缴党费的基础上,可将所收缴党费的50%定期下拨给这些党组织作为活动费用。在每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中,要说明向这些党组织按比例下拨党费的情况。

5、实行党费预算制度。每年初,有党费留存的党组织要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提出本年度党费预算方案。严格执行党费预算方案,控制预算外支出,防止出现党费赤字。

6、规范党费使用审核审批。有党费留存的党组织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党费使用审核审批制度,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原则上由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负责审核,由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负责审批。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三、健全机制,严格监督,提高党费管理水平

7、依法保障党费安全。有党费留存的党组织必须设立专门银行账户管理党费。党费不属于党组织所在单位的责任财产,不得与其他账务混合,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9号)和中央组织部《关于依法保障党费账户安全的通知》(组电明字〔*〕56号)精神,在经济纠纷中,党组织所在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不得冻结或划拨该单位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单位的债务。

8、规范党费财务管理。党费财务管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有党费留存的党组织应统一使用《湖南省党费管理系统*》软件,做到党费管理系统电子账本、银行对账单、会计凭证(票据)三者相互对应。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对于各级下拨用于救灾、帮困等用途的党费,要督促基层党组织及时发放到位,履行相关手续,并以适当形式公布,接受党员监督。

9、实行党费报告通报制度。每年1月底之前,有党费留存的党组织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向所属基层党组织通报。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代表大会时,应当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10、加强党费工作检查指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党组织党费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每年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市委组织部对全市有党费留存的党组织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市直机关工委、市国资委党委应对所属有党费留存的基层党组织每年进行一次党费工作专项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以督办函的形式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违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