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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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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施行。《条例》的实施是我国民主政治的一件大事,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作用,是建设公开透明廉政高效政府的需要,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条例》明确规定,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因此,在窃密与反窃密斗争日益激烈的新形势下,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前提和安全保证,如何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和迫切任务,这就是我今天的发言内容。

首先,要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的保密工作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做好保密审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随着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显著提高,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国内外敌对势力和国外情报机构,加紧对我政治、经济、军事和科技情报的窃密活动,窃密的目的更具战略性,窃密的主体更具多元化,窃密手段更具高科技性,窃密渠道更具广泛性,窃密的目标更具指导向性,窃密组织更具严密性,特别是*年以来,有组织的利用网络技术,锁定和攻击我党政机关网络和计算机,公开搜集我情报的活动十分猖獗,严重威胁我国家秘密安全。同时,保密工作在观念、制度、手段、力量等方面与形势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我内部一些干部保密意识淡薄,敌情观念不强,一些地方和单位内部监督管理松懈,没有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国家秘密信息被互联网和新闻媒体公开造成泄密的事件时有发生,而且有的相当严重,特别是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擅自上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网和互联网上交叉使用,是党政机关普遍存在的问题,国家秘密信息安全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威胁。*年我区发现的4起泄密事件,其中2起是网上泄密,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认清保密工作面对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其次,如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谁提供谁审查、谁公开谁审查,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的原则。保密法规明确规定,国家秘密信息由产生机关确定、变更和解密,情况紧急由产生机关的上级机关确定、变更和解密,因此,政府信息的公开应当坚持“谁提供谁审查、谁公开谁审查,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的原则,不能因为保密而不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更不能因为要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而擅自公开国家秘密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具体由各行政机关的保密组织机构负责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审查。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根据保密法规的规定,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依据:一是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二是《保密法》第二、八条及《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目前,国家保密局与中央国家机关制定公安、外交等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91个,对各行各业涉及的国家秘密信息一一进行罗列,各级行政机关保密组织机构应当对照有关保密范围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过批准可以公开;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凡是没有保密范围或者保密范围没有规定,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交上级机关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包括《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三十七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

1、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1)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2)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3)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1)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2)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3)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的下列政府信息,经过批准,可以公开:

1)不需要继续保密,并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2)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政府信息;

3)经过删除、变更等方式,能够对国家秘密内容进行非密技术处理的政府信息。

(四)保密审查程序和期限

1、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政府信息提供部门先进行自审,并提出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及其依据的具体意见

(2)政府信息单位保密组织依照有关保密法规和《保密范围》进行保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该行政机关保密组织负责保密审查,并出具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

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确需公开的,应当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技术处理。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政府信息(以下简称“不明确事项”),由行政机关提交本级保密工作部门按权限确定。

(3)政府信息公布工作机构审查;

(4)政府信息单位领导批准。

2、保密审查期限。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时间)完成。如需延长保密审查期限的,应当经过政府信息公布工作机构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五)保密审查责任追究

政府信息实行保密审查责任追究制度。

1、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2、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从而影响政府信息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因保密审查不严,政府信息公开后造成泄密的,按照保密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保密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保密管理职责,加强对本辖区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1、各级保密部门要主动介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规范保密审查工作。

2、限时办理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有关保密审查事项。

3、加强定密工作的指导。准确做好国家秘密信丿急的确定、变更和解密工作是政府信息公开重要前提,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保证。各级保密工作部门要加强对各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指导,准确确定国家秘密信息,及时做好国家秘密信息的清理和解密工作,缩小国家秘密范围,尽量减少定密不当的问题,为政府信息公开做好准备。

4、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公开渠道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政府信息网络的保密技术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严肃查处政府信息公开的泄密事件,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