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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环境,加速人才高地战略的实施,吸引并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来我市工作或创业,提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人才保证,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人才资源高地的若干意见》(*委发〔*〕15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人才居住证》申领条件
凡外地来我市工作,不改变其户籍、不接转人事关系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人才居住证》: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普通院校大专学历且属于年度《*人才开发专业指导目录》中需要或紧缺专业的人员
(三)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具有普通院校中专学历且属于年度《*人才开发专业指导目录》中紧缺专业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型人员
(五)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或急需人才。
二、《人才居住证》持有人员待遇
(一)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以及我市科技人员享有的相应政策
(二)可以参加公务员招录。经我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通过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
(三)可以参加我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和登记
(四)其子女在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就读,由居住地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
(五〉可以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其在户籍所在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可以不转移,如在我市离退休,应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离开我市时,我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六)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我市时,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为其出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证明,并将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七)可以参加我市工伤保险
(八)可以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我市住房公积金帐户,享受我市的同等待遇。离开我市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手续
(九)在我市工作并暂住1年以上,须出国(境)从事紧急商务活动的,可以在我市申请因私出入国(境)证件
(十)可以购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为其所购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牌号,并按有关规定申领驾照
(十一)可以为随同来我市的配偶申领《人才居住证》,并享有相应的待遇
(十二)符合落户条件、愿意取得我市户籍的,可以落户。
三、《人才居住证》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书面申请,申领人员填写的《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及其近期免冠照片
(二)申领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书
(三)申领人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身份证及有关业绩证明材料
(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五)在我市的居住证明
(六)用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七)管理部门提出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人才居住证》办理程序
(一)市人事局自收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核定《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发放《人才居住证》,《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1年、2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个人或用人单位凭《人才居住证》办理相关事项。
(二)《人才居住证》持有人员因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市人事局办理《人才居住证》相关信息的变更手续。
(三)《人才居住证》有效期满,需延期办理新证的,用人单位应在有效期满15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事局办理换证手续。
(四)《人才居住证》遗失,持证人应及时向市人事局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五)聘用(劳动)合同期满或解聘后,由聘用单位负责收回《人才居住证》,送市人事局归档。原持证人持市人事局开具的有关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等事项。
五、职责分工
市人事局是我市人才引进工作的部门,负责本意见的组织实施及《人才居住证》的发放和相关管理市公安局负责《人才居住证》的居住证明出具工作,并纳入暂住人口管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教育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