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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资源高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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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资源高地意见

为大力开发人才资源,加快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人才引进的宏观指导。要建立完善*人才资源信息库,在人才供求双方随时查询的同时,实行定期集中人才资源信息制度。启动*人事人才“电子政务”工程,开发人事政策法规查询(咨询)服务系统、人才引进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和留学人员政务服务系统。定期制定和*人才开发专业目录,通过人才开发专业目录,对人才的专业和层次调整及引进和培养进行宏观指导。

二、改进人才的引进方式。要尽快建立“户口不迁、关系不转、双向选择、自由流动”的人才柔性引进机制,逐步做到按照国际惯例运作,“不求所在,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积极争取外地人才以兼职、短期服务、承担委托项目、合作研究、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市经济建设。大力鼓励和支持中省直驻沈高校和科研院所增设和扩建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引进国内乃至世界一流大学到*创办分校、培训机构,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内知名企业、科研院所来沈设立研发机构,不断壮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载体。

三、积极拓宽引进人才的渠道。以我市“十五”期间118个重点项目为依托,定期组团到国内外招商引才。依托我市驻外办事机构,在美国、日本、欧洲一些国家设立*国际人才交流“窗口”,直接在国外开展引才引智工作。创建*高层次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以“猎头”的方式争夺人才。每年组织一次“高层次人才*行”活动。

四、大力引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重点行业、重点技术领域和重点学科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对引进“两院院士”的单位,市政府给予重奖,奖金额度为40万元人民币。对引进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国家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负责人以及在跨国公司任职3年以上、熟悉WTO体制下企业运作的国际贸易经营管理人才的单位,经市组织有关专家认定后,市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

五、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和华侨、华人中的高级人才。要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沈投资创办企业。留学回国人员来沈创办企业,最低注册资金为3万元人民币。凡在浑南新区的中国海外学子创业园开办的企业,在场租、登记注册、资金扶持和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便捷的优质服务。留学人员和华侨、华人中高级人才在国外或来沈工作期间,其合法提供的国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科研成果被采纳投产,使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成果转让费或连续3年按其产生年经济效益的税后利润5%奖励本人,也可将其提供的合法科研成果作价入股,参与企业收益分配。到*年,要吸引800名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以多种方式为*服务。

六、吸纳国外、境外优秀专家智力。对于*急需并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给予永久居留资格;对从事科研或为*引进高新技术项目的外籍人员,因工作需要多次往返境内外者,给予办理多次有效返回签证;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台湾地区的科技人才,可给予办理5年有效的多次出入境签证;对来沈进行商贸或科技活动的外国人,因紧急情况未能在境外办妥签证者可在*口岸申办口岸签证。到*年,要完成350项重点引智项目,引进600人次国外专家来沈服务。

七、开辟引进人才的“快车道”。各地、各部门要为引进人才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从外地引进因流动而辞职的人才,可根据本人要求和岗位需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恢复其原身份;引进硕士、博士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岗位、任职年限限制,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请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也可采取先聘后评的方式进行。

做好引进人才和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落户工作,暂不入户口的,由市人事部门发给《引进人才工作证》,在聘任期间,该证持有者及其配偶、同住的子女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对于引进人才的子女,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安排在条件较好的中小学校就读。创办“双语学校”,解决来沈外国专家、外籍华裔专家和归国留学人员子女就学问题。对于引进博士后的配偶,由市政府根据其本人条件指令性安置工作。

八、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选拔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每年全市要拿出20个以上的科技项目予以资助,选派50名优秀人才赴国外开展学术、技术交流,选送500人次出国(境)培训,为优秀人才举办1—2次大型新技术、新成果展览会。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培养WTO事务高级专门人才,每年选拔100名优秀中青年管理人才进行重点培训,培养200名熟悉WTO事务的应用人才和100名精通WTO法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谈判、反倾销等WTO事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九、调整各类院校专业、学科结构。要充分发挥地方普通高校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作用,努力扩大软件、光电子、生物技术、纳米材料等专业人才的招生数量;依托*职工大学、商学院等院校,组建成立*应用技术大学,办成全国示范性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为工商企业培养一批应用性、工艺性和管理型高级职业技术人才;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重点培养一批适应国际产业转移的高级技术工人。

十、加快装备制造业领域人才的培养。鼓励和支持装备制造业企业选送优秀人才到全国重点高校进修硕士学位和委培大学本科生。对在校大学生决定毕业后来我市装备制造企业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为其资助学费。

十一、加快农业领域人才的培养。继续推进“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到2003年全市所有村级组织全部实现一村一名大学生的目标,培养农村基层科技、生产管理人才,不断充实农村一线。抓紧完善已经下派三年的优秀大学生选用政策和各项扶持政策。

启动实施农业人才政府助学计划,对毕业后愿意到我市农村工作的在校大专和本科生,可与区县(市)、乡(镇)政府签定五年以上的工作协议。对毕业后履行协议的学生,由区县(市)、乡(镇)两级政府核销50%学费。

十二、搞好二次人才资源开发。要重点开发专业技术水平高、身体状况好、有志于再作贡献的离退休高级人才资源。根据我市经济发展需要,吸引离退休专家通过开展咨询服务、指导科技攻关、参与科技决策论证、兴办科技产业实体等活动,继续创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建立老年高级人才信息库,健全返聘、外聘制度,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家的传、帮、带作用。

十三、加强公务员培训。组织公务员开展WTO基本知识、公文写作、法律、外语、计算机操作技能以及各类专业知识的学习。今年,要在全市公务员开展一次WTO基本知识轮训,并组织WTO基本知识考试;到*年底,全市45岁以下公务员都要参加公文写作基础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分期分批组织考试。今明两年,在全市公务员开展法律知识轮训,提高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到*年,市政府各部门40岁以下的公务员要达到中级外语水平,涉外岗位公务员都要达到高级外语水平。到*年底,45岁以下的公务员必须具备中级计算机应用能力。积极开展公务员境内外异地培训,与我市在国外的友好城市建立培训合作关系,每年选送50名优秀公务员到境外进行公共管理硕士(MPA)和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的培训。

十四、鼓励管理和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落实“知识资本化、资本人格化”政策,管理经营者可采取股权奖励、期股奖励、期权激励等形式;科技人员可采取技术成果股、职务成果股和综合技术股参与收益分配,对以职务技术成果入股的,其成果完成人,最高可享有该成果50%的股权收益;转让该成果的,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的股权收益,凡再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的,其所享受的个人所得税税基扣除待遇,按辽税发〔*〕50号文件执行。

十五、深化用人制度改革。建立公务员竞争上岗后的考核指标体系,强化激励淘汰机制,推行引咎辞职制和行政诫勉制,不断优化公务员队伍;全市事业单位全面实施以聘用制为主的用人制度,进一步健全高职低聘、低职高聘、续聘、解聘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新机制;完善企业内部用人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推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

十六、放开人才兼职政策。企事业单位各类人才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保守工作单位技术秘密的前提下,可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及其它服务性工作,或到各类学校、科研单位兼职从事教育和科研工作。兼职人员可兼职兼薪。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人员,可经现单位同意,以多种方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十七、大力培育人才市场。建立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和市场薪酬指数定期制度,大力发展网络人才市场,运行“中国*人才市场网”。积极开展人才资质评价、人才教育培训、人才择业指导、人才职业生涯设计等服务项目。以中小型企业和非公经济组织为重点服务对象,全面开展人事服务,逐步建立起以委托招聘、人才引进、档案托管、职称评定、薪酬咨询、人才评价、人员培训等内容多样,面向多种所有制的人才市场服务体系。

十八、开展人事制度改革超前试点。在浑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金融商贸开发区和棋盘山国际旅游开发区进行人事制度改革超前试点,积极推进和支持其尽快实现用人和分配自主权。

十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构建人才资源高地工作摆到重要日程,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一把手”抓人才工作的思想,切实加大领导力度,把人才资源开发纳入工作规划,统筹考虑,统一安排,使其落到实处。为做好此项工作,市委、市政府成立*市构建人才资源高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有关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市计委、经贸委、科技局、教育局、人事局、财政局、工商局、税务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办、市科协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具体负责目标任务分解、定期跟踪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充分发挥作用,形成加强人才资源高地建设工作的合力。

二十、组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估委员会,负责在引进、奖励工作中人才能力和业绩的评价考核工作,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局,负责日常工作。

本《意见》适用于*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市有关部门要依照《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我市以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