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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各类人才在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关于党政人才政策
1.强化培养锻炼,不断提高党政人才的综合素质和领导能力。定期选送一定数量的市厅和县处级主要领导干部到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习培训。省委党校每年举办1—2期市厅和县处级主要领导干部重大理论和政策研讨班,提高他们的理论政策水平。积极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副职和机关干部创造培训条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保证党政干部按时参加脱产培训。对市厅级领导干部,要有计划地选派到发达省份或发达国家进行短期培训,其中对50岁以下的市厅级领导干部,今后7年要有计划地选送到国外进行短期培训。今后7年全省要选派2000名年纪较轻、有一定外语基础的优秀党政干部到发达国家进行中长期培训。省直涉外部门中50岁以下干部,要至少掌握一门外语。
完善干部挂职锻炼制度。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每年到中直机关和发达省份挂职锻炼的各不少于50人;省、市机关与县(市、区)之间上下挂职锻炼、省内地区之间相互挂职锻炼,每年分别不少于100人;省、市机关部门、单位之间以及机关同企事业单位之间相互挂职锻炼的,每年不少于200人。不断总结经验,确保取得实效。
2.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选人用人的公正性。坚持唯才是举、任人唯贤,把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大力推行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积极探索公开选拔党政正职人选办法。全面推行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试行政府雇员制,对特殊岗位、特殊需要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实行特岗特薪。制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党政干部的岗位职责规范,完善定期考核和日常考核制度,健全以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的年度考核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和使用干部。
3.促进党政干部合理流动。机关干部辞职领办或创办企业的,在离开机关5年内,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且有编制,可允许回原单位工作。注意从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选拔熟悉经济管理、财政金融、外经外贸、法律和现代科技等方面知识的优秀人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经过民主推荐和组织考核,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堪当重任的千人左右市厅级后备干部队伍。党政领导班子出现空缺时,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在不同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统一调配使用后备干部。
4.提高长期在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干部的待遇。对在县(市、区)党政正职岗位连续工作7年以上,或在省级以上贫困县和全国百强县(市)的县(市)委书记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经考核确属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可享受副市级干部待遇。
二、关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政策
5.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社会地位。大力宣传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事迹,在全社会树立尊重管理、尊重管理人才的观念,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健康成长和发挥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6.创新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体制。打破按行政隶属关系管理的模式,企业经营者由出资者选聘,逐步实现资产管理与人事管理相统一。按照市场认可和出资人认可的原则,建立以科学规范的经营指标体系为核心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打破区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采取公开招聘、目标选人的办法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建设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逐步实现企业经营者任职职业化、选聘市场化。
7.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大力推行经营者年薪制。全省每年选择一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其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建立年度和任期业绩考评指标体系,对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职工工资收入增长率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基本指标进行科学规范的考核和评价。在全面完成各项指标、保证国家利益和职工利益的前提下,按合同规定及时兑现企业经营者年薪。经营者年薪的数额,应从辽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根据企业规模和创造的效益确定,一般应在5万元至50万元之间。对有特殊贡献的企业经营者,可以增发奖励工资,奖励工资可掌握在新创税后利润的10%以内。鼓励企业经营管理者利用招商引资、引进技术和项目等进行企业股份制改造和技术改造,凡以此带来生产规模扩大和利润增加的,可根据实际效益,按一定比例增加年薪或奖励工资。加强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外部审计,实施依法监督。
8.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与国内外著名企业集团、培训机构合作,采取集中培训、案例教学、个性训练、实战提高等方式,培养一批熟悉国际国内市场、具有战略开拓能力和现代经营管理水平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重点培训大型骨干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费用可计入成本。
9.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保险制度。按3年一个任期,凡任满第一任期、第二任期和第三任期且全面完成目标责任制指标的,由企业出资分别交纳10年、20年和终身商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10.试行企业经营人才期权或股权激励制度。允许出资者以期权或股权的方式,在经营期满后,按核定等值支付经营者各项报酬。
11.建立经营管理人才社会保护机制。制定保护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经营的法律法规,任何部门、单位和人员不得随意干扰经营管理人才的工作。经营管理者一经与出资人依法签订经营合同,双方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办事,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凡完成3年以上目标责任制指标的经营管理者优先享有续聘权利。根据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保证企业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出资者一般只对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总经理)确定年薪和待遇,对企业副职及以下管理人员的年薪和待遇,可由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三、关于专业技术人才政策
12.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招收博士后,企业项目博士后可以“全日制”在站从事科研工作,也可以在完成项目的同时,兼职从事研究工作,或实行“项目申领制”,在站外从事研究工作。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的科研及日常经费可全额计入成本。敞开招收企业项目博士后,凡从事省内企业项目研究的博士后,年龄可放宽到45岁,其研究项目经专家评估论证后,继续由省级财政给予每人6万元经费资助;凡到我省工作的博士后,用人单位或当地财政每人每年给予一定的房租补贴。全省每年创建5—10个民营企业博士后科研基地,7年内逐步增加到50个左右,由所在市财政为每个基地提供相应的启动经费。
对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百、千层次人才,晋升一级工资,百人层次人选晋升正高级职称,千人层次人选晋升副高级职称,在三年内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每年从“两大基地”和“三大产业”相关企业实际应用项目的百千层次人选中选拔100名,其研究项目经专家评估论证后,由省科技发展基金优先给予支持。
制定各类人才出国(境)培训计划,选派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到国(境)外相关机构对口培训,对列入国家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资助。增加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合作的地方项目数量,每年选送80名我省“两大基地”和“三大产业”涉及的科技和管理人才公费出国留学。
做好技术导师培养青年人才工作。用人单位在科学研究、项目开发中,指定导师对有发展潜力的青年科技人才进行传帮带。支持和鼓励企业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院士担任“技术导师”,并为导师提供一定的津贴。
13.加大高等教育为振兴老工业基地服务力度。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对人才的需求,积极调整专业结构和课程设置,注重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人才;试行弹性学制,完善学分制,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先进装备制造等10大专业领域的本科省级示范性专业;创新研究生教育,试行“本硕”连读、“硕博”连读和“研究生访学制度”。高等院校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强化教育服务功能,开展技能培训、科技咨询等服务,把教育培训与技术革新、应用技术推广结合起来,推动高等教育直接参与当地经济建设。
14.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用人单位应把人才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建立带薪学习制度,鼓励在职学习,对攻读更高学历或参加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培训的,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资助。
15.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按照社会和业内认可原则,完善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用、政府调控的职称评聘制度。凡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均可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参加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可获得职业资格。退休后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参加职称评审或考试。推行和规范职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试行以聘代评,允许高职低聘、低职高聘、缓聘或不聘。
16.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今后3年内,逐步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根据岗位需要和本人条件,由用人单位自主聘用,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待遇,岗变薪变。规范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环节,对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实行人事,促进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激活事业单位人才。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符合条件的未聘人员可以提前退休,自谋职业的未聘人员,享受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有关减免税金和行政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17.鼓励和支持科技人才从事科技开发工作。对在企业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人才,依照政策规定发放的工资、补贴、奖金,不受企业工资总额的限制。有关部门定期我省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技术目录,鼓励企事业单位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引导科技人才在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创新。对科技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人才进行重点扶持,为其提供科研经费,资助匹配资金。支持企业为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人才提供经费保障,对所发生的科研经费,可按照国税发〔1996〕152号文件规定,实行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凡获得国家和国家部委以及省级有关部门科研经费资助的科技人才,受益单位应视其财力,给予匹配资金。对于留学回国人员获得国家科技项目经费资助的,省、市财政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匹配一定资金。
18.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通过多种方式创新创业。在不损害原单位或他人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可兼职兼薪;在创办企业、进行科技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在企业注册、土地使用、工商税务等方面提供方便和优质服务。支持省内人才、单位与省外、国(境)外人才和单位合作建立研究开发基地。
19.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才以知识、技术、成果、专利、管理等要素投资创业。经法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以及能创造或带动一个新兴产业的技术成果,所占注册资金的比例不受限制,具体比例由投资各方约定。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国家和省的优惠政策。经所在单位同意,科技人才领办、创办企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原身份;到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创办企业的,可在3年内既保留原身份又保留工资待遇。
20.积极推行科技项目招投标和首席专家负责制。科技项目开发应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中标者作为首席专家,有权决定该项目的人员聘用、资金使用和分配。
21.保护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收益。保护各类人才在专业知识、技术专利、科研成果或合作委托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等方面享有的权益。个人科研成果在知识产权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额应与合作单位事前商定,按约定分享。人才的职务发明、专有技术和科技成果应首先用于本单位或辽宁的单位。高级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实行补充保险和政府投保。对承担国家重点课题、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核心技术或商业秘密的特殊人才依法实行保护。支持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界定和明晰人才资本产权及其归属,实行人才资本有偿转移。
22.健全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风险投资机制。建立由科技创业投融资服务体系和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构成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社会机构、大型企业设立多元化的风险投资基金。培养专业化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构建人才、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与企业、资本有效“对接”机制。健全金融交易服务系统、信息服务系统、保障服务系统为一体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23.建立高层次人才津贴和医疗优惠制度。对在我省工作或服务的两院院士,由省财政每人每月发放津贴5000元,并享受副省级干诊医疗待遇。今后7年选拔200名左右在“两大基地”建设和“三大产业”发展中具有特殊作用的领军人才,由同级财政或所在单位每人每月发放津贴2000元。省优秀专家连续3年每人每月由省财政发放津贴1000元。建立“辽宁省专家医疗保障资金”,对患重大疾病的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省优秀专家的治疗进行补贴,定期组织专家进行体检。
四、关于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政策
24.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根据高技能人才培养方式,由政府、企业、受培养人、社会分担培养经费。省市财政根据建设“两大基地”和发展“三大产业”的需要,加大高技能人才开发投入,分别扶持一批高中级技工学校和重点职业学校,加速培养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强化岗位培训,促进岗位成才。企业须按规定足额提取工资总额1.5%的教育经费用于职工培训,高技能人才需求量大、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25.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机制。技师、高级技师在工资、养老、福利等方面可分别享受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对作出杰出贡献的高级技师实行政府津贴制度。企业可根据技能人才的技能水平、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及实际贡献,确定不同等级工资和福利待遇。鼓励和支持企业实行内部高技能人才津贴制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给予破格晋级和相应物质奖励。建立和完善分级实施的技术能手和杰出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制度,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可破格晋级。根据高技能人才的特点,组织其参与产品研发、技术革新等活动。鼓励高技能人才在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到职业学校传授技能,为其他企业提供技能服务。
26.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社会化原则,为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及时、公正的服务。改革技师考评制度,取消报考比例限额,凡符合技师申报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技师资格考评。打破资历限制,对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并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越级晋升;打破身份限制,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性质的职工、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参加对口职业资格考评。
27.加大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力度。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采取“村来村去”的培养方式,招收农村优秀青年进行涉农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教育,为农村培养一批留得住、用得上的应用技术的明白人、发家致富的带头人。利用高等农业院校、职业教育中心、农村职业学校、农业技术推广学校等培训机构,搞好农民教育培训。适应“一主三化”的需要,采取有效方式,抓紧培养一批懂技术、会管理、有领导能力的农村基层干部。
28.给予农村实用人才优惠待遇。健全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制度,凡取得农民技术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村实用人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请农贷资金、享受贷款贴息、承包土地荒山等。对在农村跨地区开展科技承包和领办、创办企业的农村实用人才,当地政府不得限制。
五、关于吸引国内外各类人才和智力,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政策
29.畅通吸引海外留学人员“绿色通道”,开辟引进外省市优秀人才“直通车”。到党政机关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可在编制限额内直接聘任中层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工作的正式任职。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不受编制限制,确定行政职务不受职数限制;工资待遇放开,由用人单位根据其专业水平和原收入情况,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报酬,政府人事部门为单位核增工资总额。到企业工作的,可直接认定和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时间及出国前在国内的工作时间,应与来辽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来辽工作、服务、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为其提供身份确认、就业推荐、工作调整、录(聘)用手续办理、企业注册和专利申请、出入境手续、人事等“一站式”服务。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可直接到政府人事部门进行认定;实行“海外留学人员工作证”制度,留学人员凭“工作证”可享受我省有关留学回国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并作为在我省办理企业注册等手续的依据。留学回国人员及其从国外自带的工作助手、随归配偶和子女的落户、入学、入托、就业等问题,由政府人事、公安、教育等部门协调解决。继续办好“辽宁海外学子创业周”活动。
30.大力引进国外专家和智力。对于我省急需并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外专家给予永久居留资格;对从事科研或为辽宁引进高新技术项目的外籍人员,因工作需要多次往返境内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多次有效返回签证;对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台湾地区科技人才,可给予办理5年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证;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外专家,凡列入国家和省引进国外专家项目计划的,可为其提供往返国际机票和一定的生活补贴。
31.加快引进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对引进的两院院士、长江学者计划入选者、国务院特贴专家、国家百千层次人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特殊技能的急需人才,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一定的科研、项目启动经费和与实际贡献相应的工作津贴等优惠待遇;其子女(包括两院院士的第三代子女)入中小学可在所居住的市范围内一次性自由选择学校。支持和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置“特聘总经理”、“特聘工程师”、“特聘技师”、“特聘教授”和“特聘研究员”等职位,面向国内外吸引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
32.敞开接收高等院校毕业生。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一般可在省内任何城市先落户后择业,各地一律不得收取除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先落户后择业的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档案保留在学校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免交人事费。用人单位可实行“订单人才”的办法,先与尚未毕业的博士、硕士或本科在校学生签订引进协议,以实际科研项目作为毕业论文题目,提供一定的科研费用,或为他们的学习、科研和生活预支付一定费用。
33.建立“不求所在、但求所用、来去自由”的柔性引进人才机制。坚持产业聚才、项目引才,鼓励国内外各类人才(包括技能型人才)来辽从事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或从事其他专业技术服务。实行“辽宁省引进人才工作居住证”制度,凭证可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申报科研项目和科技奖励、参与科技项目投标、投资创业、子女入学、购房、办理驾照等方面享受与本地人才相同待遇。
34.鼓励各类人才来辽领办、创办企业或进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所带技术、项目、科技成果已转化取得经济效益的,受益单位应连续3年在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企业拓宽市场,打开产品销路的,可按当年上缴税收的2%奖励有关人员;使亏损企业扭亏为盈的,从盈利当年起,受益单位连续3年在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个人。
35.落实各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对引进的人才或柔性流动的人才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参保或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事宜。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解决。
36.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进一步发挥用人单位和人才市场主体作用,促进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自主择人和人才进入市场自主择业。消除人才流动中的城乡、区域、部门、行业、身份、所有制等限制,疏通“三支队伍”之间、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组织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人才流动渠道。积极引导各类人才向生产一线、辽西北地区以及民族自治县流动。加强人才市场管理,完善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制度,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的合法权益。
37.构建统一开放的人才市场体系。按照宏观调控、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的原则,办好辽宁人才市场,建设以*、大连、锦州为中心的区域性人才市场,构建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逐步实现全省人才资源共享和各类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的联网贯通。重点支持发展网上人才市场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培育高新技术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等专业人才市场。鼓励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兴办中介服务机构,向境外人才中介机构有序开放市场,大力培育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
38.完善人才市场服务功能。全面推行人事制度,建立社会化的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系统;强化人才招聘、人才培训、人才租赁、人才策划等服务项目,逐步构建人才资源公共服务体系、人才市场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人才诚信服务体系。
39.建立人才统计和信息制度。将人才资源作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的重要内容,建立人才统计指标体系和人才统计年报制度。建设全省统一的人才资源信息库,完善信息资源共享体制,定期人才供求信息,引导社会各界的人才开发行为。
40.鼓励各类人才到辽西北地区工作。自愿到辽西北地区工作的,可不迁移户口,不办理人事调动手续,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愿意留下长期工作的,由同级财政拨付一定数额的安家补助费,对其子女入中小学给予适当照顾。到辽西北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在所到市内选择落户地点,也可将户口转回原籍。对到辽西北贫困县乡、村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由用人单位或当地财政部门帮助其偿还助学贷款。加大干部交流力度,通过调动任职、挂职锻炼、对口支援等各种方式,每年选派相当数量和相应级别的干部到辽西北地区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同时选派辽西北地区不同层次的领导干部到中省直机关和发达地区挂职锻炼。
41.健全人才开发奖励制度。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充分发挥经济利益和社会荣誉对人才的双重激励作用。建立规范的奖励制度,设立“杰出人才奖”、“辽宁友谊奖”,定期评选并奖励为振兴老工业基地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
42.完善多层次的人才开发投入体系。加快建立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的多元化人才投入体系和机制。省财政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5000万元,用于高层次人才培养、紧缺人才引进等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都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企事业单位应在重大建设和科研项目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门用于人才开发。
对于上述政策规定,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认真抓好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