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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防建文明口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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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防建文明口岸意见

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提高口岸工作效率、服务水平,促进口岸工作人员廉洁高效、公正执法和树立口岸良好形象是口岸相关部门共同的一项重要任务。自1987年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转发《关于开展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口岸活动的意见》(国口办〔1987〕05号)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根据各地实际,组织口岸相关单位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国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和口岸工作的特点,经报中央文明办同意及商国家有关部委取得一致意见,自2008年起,在全国口岸恢复开展统一的共建文明口岸活动。

一、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是展示我国口岸发展和开放整体形象的迫切需要。口岸是国家对外开放的门户,是展示对外形象的重要窗口,直接反映一个国家经济交往的外向程度和综合管理的能力。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快速发展,国际货物贸易在全球范围内加速流动,国际交往和国际旅游事业不断发展,口岸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综合服务功能日益显现,我国口岸建设和口岸开放取得了巨大发展,初步形成沿海、沿边、内陆口岸,水运、陆路、航空口岸全方位开放的口岸体系。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有利于从总体上提高我国口岸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提升口岸整体形象。

(二)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是新形势下加强口岸管理、提高口岸文明程度和优化口岸环境的重要抓手。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国际地位日益提高,对口岸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提升口岸综合竞争力,展示良好的国际形象提出了更高要求。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是新形势下把口岸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任务紧密结合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载体,也是加强口岸管理,优化口岸环境,提高口岸文明程度和口岸工作效率的重要抓手。

(三)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是增进口岸单位之间了解、团结,形成互相支持、协作和发挥口岸整体效应的有效途径。口岸是多部门、多单位集成区域,做好口岸工作离不开口岸相关单位的共同努力。通过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可以增进口岸单位之间的团结协作和相互了解与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取得综合效应。

(四)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是树立口岸行业新风,推进口岸廉政建设和创建和谐口岸的重要手段。口岸部门条块分割,要实现口岸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整体发展,必须将各部门力量整合,通过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发挥口岸单位优势与合力。以共建促共治,树立口岸行业新风,推进依法行政,坚持执法为民,改进工作作风,倡导奉公守法、廉洁从业,提高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的能力,增强抵御廉政风险的能力。以共治促发展,构建和谐口岸,维护社会稳定,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口岸又好又快发展。

二、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五)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以建设“安全、高效、廉洁、和谐”的口岸为目标,以“优化通关环境、优化口岸服务,优化协作配合、深化廉政共建”为主线,以共建活动为抓手,形成“自建为基础、自建带共建、共建促自建”的全国口岸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新格局。

(六)总体目标:通过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力争全国涌现出一批文明口岸及共建文明口岸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其他口岸,以此推动口岸各项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对象范围、主要内容和形式方法

(七)对象和范围:参与对象主要是口岸区域的机场、港口、车站等管理机构,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口岸运营管理和服务单位及口岸其他相关单位。各级地方政府口岸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活动参与对象。范围主要是水运口岸、陆路口岸、航空口岸区域和口岸监管服务现场等。

(八)主要内容:重点围绕以下内容深化共建文明口岸活动:

协作建设。加大口岸内部和区域间口岸相关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力度,完善相关业务协调配合工作办法,建立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增进口岸单位之间的相互了解和支持配合,充分发挥口岸单位工作合力,处理好口岸相关事务。

效率建设。积极参与大通关建设,根据口岸通关特点和单位业务实际,推进口岸通关模式改革创新和口岸通关技术手段科技创新,优化口岸通关流程、提高口岸通关效率、降低口岸通关成本。

服务建设。按照爱岗敬业、文明诚信和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的要求,积极推进口岸管理工作改革创新,引导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努力改善服务,完善便民措施,提高公正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口岸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阳光建设。切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加大推进口岸单位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增强执法和服务的透明度,确保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

法制建设。加强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完善和清理工作,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切实形成口岸管理工作过程中依法行政的良好局面,进一步提高口岸执法、服务的规范化水平。

安全建设。深化安全工作意识,制定安全工作规范,完善安全工作配套设施,建立健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办法,切实保障服务对象、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作安全。

廉政建设。积极开展口岸相关单位之间的廉政共建活动,推进口岸单位廉政勤政,加大行风整治力度,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树立良好口岸行业风气。

文化建设。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道德建设,不断总结和提炼各地区、行业、部门的精神主旨,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增强队伍的活力和凝聚力。进一步指导和推动各地区、行业、部门的工作。

长效机制建设。将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作为口岸日常工作中一项长期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日常工作职责,制定日常工作规范,在实现口岸共建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上下功夫。

各口岸相关单位要突出“安全、高效、廉洁、和谐”这个主题,认真总结以往共建活动的经验做法,不断巩固已取得的共建成果,进一步深化共建文明口岸的内涵。

(九)形式方法:主要是在中央文明办支持和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指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口岸管理机构协调下,由各口岸所在地政府口岸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口岸区域的机场、港口、车站等管理机构、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口岸运营管理和服务单位及口岸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参与共建文明口岸活动。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扩大对外宣传面,营造出强大的活动声势,形成口岸相关单位广泛参与的良好局面;采取上网、上屏、上墙等多种形式,主动宣传活动开展情况;主动走访口岸部门、企业等,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增进共识,取得互信,沟通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召集口岸相关单位、服务对象,召开座谈会、现场答疑会等,解决口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开展问卷调查,了解口岸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动向、新需求,掌握口岸工作第一手资料;开展专项共建活动,要突出重点部门和岗位,特别是承办具体业务的窗口单位;签订业务和廉政共建协议,协调口岸部门各方力量,完善制度措施,加强综合治理,解决口岸部门存在的共性问题,促进口岸建设的全面发展;开展法制理论讲座、职业技能培训、安全意识教育,将提高口岸工作人员职业素质摆在重要位置;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提高口岸工作人员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素质。

四、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考核、评比和表彰

(十)考核: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和各级地方政府口岸管理机构负责对活动参与对象在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中贯彻落实和达标情况进行考核。各级地方政府口岸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单位进行考核。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管理机构推荐的单位进行考核。

(十一)评比:全国性评比表彰两年举行一次,由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口岸管理机构推荐申报,对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口岸管理机构推荐的单位,经全国共建文明口岸活动领导机构评审后,授予“全国文明口岸”、“全国共建文明口岸先进单位”和“全国共建文明口岸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各级地方政府口岸管理机构不参加“全国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先进单位”的评比,其作为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组织实施部门,另行评比“全国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先进组织者”。

(十二)表彰:对获得“全国文明口岸”、“全国共建文明口岸先进单位”和“全国共建文明口岸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和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组织实施单位和个人,在两年一次的全国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工作会议上进行命名表彰。

共建文明口岸活动是口岸单位自建活动中评选文明单位、文明行业及其它创建活动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口岸各相关单位在自建活动中申报“文明行业”、“文明单位”以及其他各种荣誉称号时,涉及文明口岸共建活动的,须征求共建文明口岸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意见。

五、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工作原则和基本方针

(十三)坚持分层负责原则。全国口岸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分三个层面组织推进。

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提出全国口岸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意见和要求,并组织实施两年一度的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评比表彰和督促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口岸管理机构,根据全国口岸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意见,负责制定本地区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实施意见、考核标准和评比办法,并负责本地区相关活动的协调推进、评比表彰等工作。实施意见、考核标准和评比办法报国家口岸办备案。

各口岸所在地政府口岸管理机构要根据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口岸管理机构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要求,会同口岸相关单位,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口岸区域共建文明口岸活动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口岸共建的日常工作。

涉及共建文明口岸活动所必须的工作经费,由各级地方政府口岸管理机构参照有关规定申请解决。

(十四)坚持条块联动方针。

坚持共建与自建相结合。共建文明口岸活动要与各单位自建活动有机结合,要把这项活动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在抓好自建工作同时,积极参与共建活动。坚持日常共建和专项共建相结合。各级地方政府口岸管理机构在组织辖区内口岸单位开展常规共建活动的同时,也要精心组织开展口岸廉政共建等专项活动,建立长效共建机制,不断深化文明口岸共建活动的内涵。

逐步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联动推进、争创佳绩”的活动氛围,以调动口岸相关单位及其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组织领导

(十五)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在中央文明办的指导下,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及口岸相关单位(海关、质检、边防、海事、铁路、民航、水陆运等)共同组成全国口岸共建文明口岸活动领导小组,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口岸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口岸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与地方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联手,建立地方共建文明口岸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当地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当地口岸管理机构,负责当地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日常工作。

各口岸所在地政府口岸管理机构在上级政府共建文明口岸活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本口岸区域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在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中,应发挥当地口岸协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在充分听取进出口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口岸相关单位研究提出评比标准和改革工作的建议。

(十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要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形成共建工作的长效机制和激励机制。要注重建立定期巡访检查和工作联系等制度,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提出整改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中的重大问题。要注重发现和培养先进典型,重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辐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