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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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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我市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辅助制度的工作目标是:建立包括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奖励扶助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金发放到户到人;完善以法定奖励保障和政策扶助为主体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解除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后顾之忧,引导农民群众更加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

我市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遵循的原则是:统一政策,从严掌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完善机制,长效运作。

二、工作内容

(一)确认奖励辅助对象

1、年满60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没有收养孩子的夫妻。

2、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和收养孩子的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已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二)明确奖励扶助金标准

对上述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不得抵消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三)落实奖励扶助金

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补助。

(四)同意发放方式

建立县级财政专户,委托农村信用社设立奖励辅助对象个人帐户,每半年发放一次,直接发放到人。奖励辅助金发放时间从*年1月1日起计算。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要认真制定方案,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落实到位。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即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做好监督工作。宣传部、农工部、监察、审计、公安、民政、扶贫、农村信用社等部门和单位要发挥各自优势,落实相应措施,共同做好奖励扶助工作。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地要及时将奖励扶助政策、符合条件的对象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在计生和财政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定期组织县级以上监察、审计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项目管理、资金配套和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严厉查处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行为。

(三)推动计划生育工作和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各地要结合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进一步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保障待遇,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帮助实行了计划生育的特困家庭;要以此为契机,积极探索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民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