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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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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切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提出,在今后的5年内基本解决全省农村130万人饮水不安全问题。这一任务十分艰巨,务必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加大投入,全力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根据近期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从*年至2012年,用5年时间基本解决我省农村130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其中,重点解决严重影响农民身体健康的水质问题以及局部地区的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问题,优先解决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的饮水问题。在解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的基础上,逐步解决垦区农场、林区林场的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每年解决26万人饮水不安全的目标,分步组织实施。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地要以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进一步加强领导,通过层层签订责任状等方式,逐级落实责任。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群众参与。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要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中来。要加快建立以政府投资为导向、农民投入为基础、其他各方积极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格局,多方面筹集资金,加快农村引水安全工程建设步伐。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必须要统筹兼顾,先考虑现有水厂扩大供水工程,其次建设连片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重点解决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的问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与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相协调。

(三)建管并重,注重实效。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积极探索管理模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使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四)整合资源,综合利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要与“三集中”项目相结合,通过整合各种资源,综合利用,全面推动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五)防治并举,综合治理。加强水源保护,消除水源污染,保证供水安全。

三、落实前期工作经费,认真做好饮水安全工程规划

市县财政每年至少要落实20~30万元经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的前期工作。*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垦区农场、林区林场饮水安全纳入市县规划),并报同级政府批准。

四、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利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或日供水能力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报省水务部门审查、省发改部门审批。利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在100万元以下或日供水能力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由市县发改、水务部门审批。农垦系统的饮水安全项目,由农垦系统自行建设管理。在工程建设中,要实行规划建卡制、社会公示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开工报告制、集中采购制、资金报账制、工程监理制、管理责任制、验收报送制。

国土部门要优先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城建、交通和公路部门要免收沿(跨)公路、沿(跨)公路用地和公路控制区埋设农村供水管道的开挖占道补偿费,但开挖占道前,业主单位应告知公路部门,并确保在施工完毕后及时将开挖的道路恢复原状。

电信部门要向水务部门提供地下电线光纤电缆的埋设情况,避免农村供水管道开挖时造成破坏,确需迁移的,要做好协调工作。

供电部门要优先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规范管理,按成本价收取供电设施建设费。

五、加强资金筹措与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工程投资。除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外,省、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均不少于工程总投资的20%,受益群众的自筹资金不大于10%。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将加大对少数民族自治县和省级贫困市县的支持力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户专账、专款专用。

六、强化建后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积极探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模式,要做到建管统一,管修并重。规模较大的工程可由市县水务局组建供水公司负责管理;规模较小的村级工程可由用水协会、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负责管理,也可委托专人承包管理;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工程,可由市县水务部门和企业组建股份制公司管理;社会投资修建的工程,由投资者负责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实行计量收费。水价按照保本微利、公平负担的原则进行核定。农村饮水供水用电按农业电价收缴。

七、加大水源保护力度,保障饮水安全

依法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在水源保护范围,严格各项开发活动和排污行为,对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企业应坚决搬迁或关闭,严禁新建、扩建影响饮水安全的建设项目。建立健全水质安全保障制度,强化水质检测、监测工作。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一定专款用于农村饮水水源和饮水水质检测。对集中供水工程,卫生部门每年抽检不少于2次,确保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检测制度,保证供水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国家规定,实行“谁供水、谁负责”。水质达不到卫生标准的,不能作为生活饮用水供应。

八、明确部门责任,加强组织协调

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发改部门要商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水务部门要商有关部门做好编制工程规划、可研报告、工程设计及申报审批等工作,具体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要商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财政部门要商有关部门筹措资金,按计划拨付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商有关部门对饮水水源进行检测、监测,并划定水源保护范围。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及时推广先进经验,扩大社会影响,不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