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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2号)、《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母婴保健法》,完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市“十一五”人口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使我市出生缺陷发生率保持在较低水平,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特制定本意见。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是打造城市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近年来,经过各级、各部门的不懈努力,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低生育水平一直保持相对稳定,出生人口素质不断提高,全市的出生缺陷发生率一直稳定在5‰以内,对**市“三个文明”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将成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一项重要内容,成为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但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方面仍面临不少的问题和挑战。据统计,我市每年发现肉眼可见的缺陷儿(孕28周-出生7天内)约为450例左右。由于受监测手段和诊断技术等方面的限制,部分出生缺陷还不能在短时间内发现。根据国内外出生缺陷统计数据分析,出生7天内仅能发现实际缺陷儿总数的1/3-1/4。若以此推算,我市每年出生缺陷实际发生率约为15‰,缺陷儿约为1500例。目前,我市出生缺陷的种类主要为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脑积水、神经管畸形等。出生缺陷的发生不但容易导致婴幼儿死亡,而且大部分生存下来的婴幼儿将来可能成为终身残疾,这将给家庭和个人造成痛苦,给国家和社会造成负担。因此,全面普及优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优生意识,采取干预措施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已成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各部门必须从战略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积极实施优生工程,提高优生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儿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总体目标
(一)育龄人群优生优育科普知识普及率2008年达85%以上,2010年达90%以上,其中新婚夫妇及孕产妇优生优育知识普及率2008年达90%以上,2010年达95%以上;
(二)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优生咨询服务网络,新婚夫妇和孕妇的遗传与优生咨询服务覆盖率2008年达80%以上,2010年达85%以上;
(三)全市自愿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率2008年达60%以上,2010年达90%以上;
(四)育龄妇女孕前保健及优生四项检测率2008年达80%以上,2010年达95%以上,对阳性对象的咨询服务率达98%以上;
(五)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99%以上,孕妇早孕建卡率达90%以上;
(六)高危人群产前筛查率2008年达20%以上,2010年达40%以上;
(七)住院分娩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八)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98%以上;
(九)病残儿家庭再生育优生监护率达100%;
(十)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90%以上;
(十一)加强对残疾儿童的康复治疗,提高残疾儿童的康复率;
(十二)加强妇女孕期劳动保护,严格落实妇女孕期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率达98%以上。
三、主要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原则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人口的关系,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纳入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倡导政府投入,免费推行优生工程。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形成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有效推进优生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教育先导、社会参与原则以公众教育为先导,动员育龄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优生宣传和健康教育,真正使优生知识深入城乡和社区,提高广大育龄群众参与优生工程的自觉性。
(三)预防为主、突出重点原则以预防严重和高发的出生缺陷为重点,突出做好孕前-围孕期优生咨询指导、孕期保健服务和产前诊断工作。
(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各区市、各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本地出生缺陷发生的现状和主要影响因素,制定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的具体措施,注重组织和培养优生专业技术队伍,发挥当地技术和人才优势,分级分类地组织实施。
(五)以人为本、注重实效原则坚持以广大育龄群众的需求为导向,按照不同群体和个人的需求,选择使用效果肯定、群众易于接受的预防技术和措施,有针对性地提供个性化和人性化的服务。
四、主要任务
(一)加大优生宣传力度,提高全民自觉参与优生的意识
1.宣传的主要内容
晚婚晚育、优生优育、自主婚检等文明、进步、科学的婚育观念;国家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生殖健康科普知识、出生缺陷的严重危害性及其影响因素和防治措施、各种性病和艾滋病的防治等。
2.宣传方式
(1)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的大众传媒作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公益性宣传,真正使优生科普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关注优生的良好氛围。
(2)发挥各部门优势开展宣传。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通过设立优生咨询门诊,开通热线咨询电话和网上咨询等,向育龄群众提供个性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宣传、人口计生、卫生、环保、食品药品监督、民政、劳动、教育、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计生协等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和咨询活动。
(二)开展婚前和孕前医学检查
1.倡导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采取多种形式动员围婚期青年自觉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提倡由政府出资免费提供婚检服务。对检查中发现应禁止结婚、因患有疾病需暂缓结婚、可以结婚但不宜生育或需要选择性别生育的服务对象,医务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原因,提出预防、治疗或采取其它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
2.提倡开展孕前医学检查服务。医务人员在健康教育、咨询及了解一般情况的基础上,征得夫妻双方同意,通过医学检查,掌握准备怀孕夫妇的基本健康状况。同时,对可能影响生育的疾病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宜生育或需要选择性别生育的,应向当事人说明原因,提出预防、治疗或采取其它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并开展随访服务。
3.免费开展孕前优生四项(弓形虫、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和单纯疱疹病毒)检测。自**年起由市、区市政府出资免费为城市无业和农村合法生育的育龄妇女提供孕前优生四项检测服务。“十一五”期间,积极探索将城区职工孕前优生四项检测纳入生育保险。如在检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进一步进行确诊,指导治疗,并提供持续的随访服务。
(三)开展优生咨询指导
建立健全优生咨询指导服务体系,在市、区市、镇(街)三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建立优生咨询门诊,开展咨询服务。咨询医师应根据服务对象的一般情况和相关医学检查的结果,对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按照普遍性指导和个性化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对服务对象进行孕前、孕后的咨询指导。帮助服务对象了解和掌握优生基础知识,选择适宜的受孕年龄并做好孕前准备,避免接触放射线和毒物,远离有毒有害工种和各种传染源,减少不良环境因素对胎儿的影响,指导其按时参加产前检查,动员有家族遗传史的育龄夫妻积极参与出生缺陷风险评估和遗传与优生咨询等。
(四)加强孕期保健
1.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市、区市、镇(街)三级孕产妇保健服务网络,指导并督促育龄妇女怀孕3个月内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接受个性化的孕期保健指导。动员怀孕的育龄妇女主动根据围产保健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孕期检查,合理搭配孕期营养,科学进行家庭自我监护。
2.积极开展产前诊断。经批准开展产前诊断的服务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产前诊断质量。其它医疗保健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工作。对经诊断确有严重畸形的胎儿,经本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征得孕妇本人及家属的知情同意后,实施终止妊娠手术,以减少先天性缺陷儿的出生。
3.加强对高危孕妇的管理。对在早孕建册及产前检查中发现有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遗传性疾病、不良孕产史、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等情况的孕妇,应进行重点指导,适当增加产前检查的次数,并采取必要的产前检查手段,尽可能地避免出生缺陷的发生。对病残儿母亲申请再生育的,应加强优生指导和孕期监护,建立和完善病残儿再生育家庭优生管理档案。
(五)加强产时保健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进一步提高接产质量和服务水平,严密观察产程,及时、科学地处理各种产时并发症,坚持实行新生儿科医生进产房制度,降低新生儿产伤、窒息和缺血缺氧性脑病等并发症的发生。
(六)积极开展新生儿疾病的筛查和治疗
设置产科的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规定》的要求参加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各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智力测查。对已发生的出生缺陷儿,接产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及时向缺陷儿父母或其家人提出检查和治疗意见,以免贻误治疗时机。
(七)建立和完善出生缺陷监测网络
建立和完善以区市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中心、其他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监测点的出生缺陷监测网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市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的医疗保健机构和镇(街)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做好出生缺陷监测的相关工作,并建立和完善出生缺陷登记、统计和上报制度,及时、准确、系统地收集、登记、整理、分析优生四项检测、B超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分娩后发现的所有缺陷儿的有关信息资料,及时发现各种出生缺陷的发生、变动的原因和分布特点,以确定区域内出生缺陷的预防和研究重点。
(八)开展出生缺陷的防治研究
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相关科研机构应加强合作与交流,积极探索医疗保健信息和计划生育服务信息之间的资源共享,建立优生工程系统化管理综合服务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各部门之间育龄妇女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围产儿保健和出生等有关信息的共享。加强对全市出生缺陷信息的分析研究,引进和吸收国内外遗传、生殖领域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加强对严重、高发、致残性出生缺陷防治技术的研究。重视科研成果的推广及应用,积极推广简便易行的适宜技术。
(九)加强病残儿童的康复治疗与康复训练工作
进一步加强病残儿童医疗康复和康复训练机构的建设,为各类病残儿童提供医疗和康复训练服务,对贫困家庭的病残儿童实施康复救助,帮助其早期治疗、早期康复训练和早期教育。
(十)改善环境质量
进一步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改善饮用水质量。全面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的综合治理,使居民生活环境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加强对食品药品,特别是各类营养保健品的监管力度,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
优生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综合性科学。优生工作要真正取得实效,必须建立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优生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建立部门定期通报制度,共同做好优生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支持、参与优生的各项活动。
(二)加大投入力度,为优生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实施优生工程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基础性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涉及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各级政府应将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投入作为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的重中之重。
1.加大优生重点科室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各区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加大对优生重点科室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逐渐配齐和更新实施优生工程所必需的仪器设备,确保优生工程高质量、高标准的推进。
2.保障免费筛查项目的经费投入。各区市要积极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大力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四项检测。有条件的区市要逐步探索实行包括产前筛查等项目在内的优生系列化免费服务,为全面推进优生工程提供保障。
3.加大对贫困家庭优生的支持力度。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为贫困残疾儿家庭减免部分或全部康复治疗及手术等费用。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加强对优生专业人员的配备力度,选拔专业技术好、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充实到优生相关的工作岗位。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准入制度,所有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优生咨询的人员必须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加强对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优生宣传、咨询、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出生缺陷诊断和对残疾儿童的康复治疗与康复训练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