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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村镇供水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村镇居民对水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村镇供水工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村镇供水工程指的是为解决村镇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在村庄(含居民点)、乡集镇、建制镇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跨村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单村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包括单户工程和联户工程)。
村镇供水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级政府和广大受益群众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兴建了大批村镇供水工程,村镇居民的用水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村镇供水工程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管理责任不明确、管理机制不活、制度不健全、水价不到位、水费计收难、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经费不足等,这些问题导致大量工程管理不善,效益不能充分发挥,有些工程甚至过早报废,给村镇居民的生活生产带来严重影响。因此,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是当前村镇供水工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村镇供水工程管理要以保障村镇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通过不断改革、实践和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符合村镇供水工程特点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
二、明确管理责任,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村镇供水工程管理体制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村镇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四)村镇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实行不同的管理责任制。
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新建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由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工程管理委员会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乡镇水利管理站负责组建,成员由水利部门和受益乡、村代表组成。村级代表应通过用水户大会选举产生。
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新建的单村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用水合作组织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组建。经用水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用水合作组织的职能。
原有集中供水工程要明确权责,实行规范化管理。
由私人投资或股份制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
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户负责管理。
(五)新建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方式由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或业主确定。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村工程应由供水站管理。单村工程和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村工程的入村管道及附属设施,要由专人管理。
集中供水工程较多的县(市),可以组建县级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委员会,下设供水工程管理总站,对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其他集中供水工程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也可委托管理总站管理。
(六)县、乡两级可以组建由供水站自愿参加的供水协会。供水协会以服务为宗旨,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总结推广管理经验,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等。
三、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建立灵活有效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机制
(七)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要积极推行目标责任制,或因地制宜地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实行承包或租赁,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并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八)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供水站负责人由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或业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优胜劣汰。供水站其他职工按照供水站岗位要求,公开条件,统一考试,择优聘用,持证上岗。岗位和人员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
(九)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十)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业主、供水站不仅要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十一)供水站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加强用水管理,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十二)供水站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需要。在水资源条件允许的条件下,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十三)供水站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须经供水站批准,由专业人员实施。
新增用水户要向供水站提交书面用水申请,办理上户手续。
(十四)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缺水地区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
五、合理确定水价,强化水费计收和管理
(十五)集中供水工程都要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
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由于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当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时,不足部分要通过申请财政补贴、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划拨"养站田"或"养站林"等办法解决。
(十六)水费由供水站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供水站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推行水费民主决策制度,以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利用。
(十七)供水站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六、加强水源与工程保护,严格水质检测
(十八)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特别是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十九)供水站要定期对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进行必要的检测,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对于分散供水工程,可分区域定期进行水质监测。
七、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行业指导和监督
(二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供水站和人员的资质管理,组织业务和技术培训,逐步建立从业资格注册制度,实行行业准入控制。
(二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上述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