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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型经济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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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型经济发展意见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开放创新,大力推进外经贸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与水平,促进市区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鼓励绍兴市区开放型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外贸健康稳定发展

1.在省政府对各地外贸出口增长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地方配套资金奖励,该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外贸出口。

2.鼓励做大出口企业。对当年出口额在1500至3000万美元(含1500万美元)且增幅达到20%及以上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当年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达到20%及以上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

二、切实转变外贸增长方式

3.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经市政府同意,对由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参加的、在境内外举办的部分国际展览会给予摊位费等补贴,在境外参展的每只标准摊位补贴1万元、境内参展的每只补贴0.5万元(其中:赴“发展中重点国家”参展和参加商务部、省外经贸厅组织的重点境外展览会,每只标准摊位补贴2万元);市级以上出口名牌企业参展,为宣传出口品牌而对摊位进行特装的,在上述摊位费补贴的基础上,每只标准摊位再给予0.3万元的奖励;为展示绍兴整体形象而进行的统一公共布展及广告宣传费用,给予项目组织承办单位一定的补贴。企业自行参加的境外展览会,每只标准摊位补助0.5万元(每家企业每次展览补贴最多不超过3只标准摊位)。

4.扩大机电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企业获得商务部、财政部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资助的项目,以及省外经贸厅、财政厅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研发及技改资金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研发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再按项目实际获得资助额的20%给予配套资金资助。

5.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按其实际支付额的50%给予补贴。对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给予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的贴息补助。

6.引导企业创立出口品牌。对新获“中国出口名牌”、“浙江出口名牌”、“绍兴市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5万元和2000元的奖励。

7.支持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对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并取得证书的,给予实际支付商标注册费用50%的补助;在境外办理多个注册商标或办理多国注册的,每家企业最多可享受2万元的补助。

8.鼓励企业开展各类认证。对年度内新通过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产品国际认证和社会责任等各类认证的出口企业,每项认证给予1万元奖励(该项奖励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5万元,对已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再给予奖励)。

9.引导企业积极应对贸易争端。对“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应诉、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知识产权境外保护申诉等,按企业实际发生诉讼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或美国单独税率的,再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赴境外进行抗辩、交涉、游说、参加听证会等活动,给予一定的补贴。

市外经贸部门组织开展“两反一保”境内外培训、出口预警体系建设等,给予一定补助。

10.支持进口资源性商品和先进装备技术。鼓励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引进境外先进装备和技术、进口资源性商品(用于市内生产和销售),对年进口额20万美元以上且比上年有所增长,按进口额排序列1—5位的企业各奖励10万元,列6—10位的各奖励5万元。

三、努力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与水平

11.支持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凡新批属于我市鼓励类产业的外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企业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给予全额扶持。

12.积极鼓励引进重大项目。对当年新批属于我市鼓励类产业且实到外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奖励项目实施单位10万元。

13.着力拓宽引资领域。对外商投资第一产业、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当年实到外资100—300万美元,奖励项目实施单位3万元;3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5万元。同一项目只能奖励一次。

14.鼓励开展增资扩股和外资并购。在外资全部到位年度,按外方增资、并购、转让股权金额,分档给予奖励:300—5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的,奖励10万元;500—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奖励20万元;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凡与全球500强企业合资合作的,再加奖20万元。

对在增资、收购、兼并、重组企业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等权证过户的相关费用,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予以免缴。

15.鼓励现有企业嫁接利用外资。对新批属于我市鼓励类产业,注册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占比达到50%以上的项目,自企业投产获利年度起,财政部门按其当年上缴新增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10%,奖励给中方投资者,连续享受三年。

16.引导外资企业租用标准厂房。对租用标准厂房创办外商独资企业,当年新批并实到外资达到50万美元、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17.着力培育“双优”企业。对当年获得国家“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优秀外资企业”荣誉称号的,奖励2万元;对当年确认为国家“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的,奖励3万元。

18.努力提高外来投资者的社会地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境外投资者,授予“绍兴市荣誉市民”称号。对实际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者,发给“市长绿卡”。

四、着力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19.鼓励企业赴境外投资发展。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在境外投资创办贸易性企业(窗口)并且当年有带动本地产品出口实绩的,奖励2万元。投资创办生产性企业并实际投产,注册资金在10—50万美元的奖励4万元,5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8万元;投资创办资源开发性企业,加倍奖励。创办获商务部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境外工业园区,奖励50万元。

20.支持企业发展境外承包工程。外经企业完成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比上年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

五、其他

21.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按最优惠政策条款执行。

22.凡实际上缴地方税收低于奖励或扶持额(涉及项目引进奖的除外)、节能减排未达标、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保事件等的企业,不予享受本意见的有关奖励政策。

23.本意见自*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有关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