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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开放型经济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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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开放型经济发展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开放兴市”战略,进一步转变外经贸增长方式,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与水平,促进市区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鼓励市区开放型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结构,进一步做强对外贸易

1.做强做优加工贸易企业。评比年度加工贸易10强企业,对列前5强的企业各奖励10万元,列后5强的企业各奖励5万元。

2.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经市政府同意,对由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参加的、在境内外举办的部分国际展览会给予摊位费等补贴,在境外参展的每只标准摊位补贴1万元、境内参展的每只补贴0.5万元(其中:赴“发展中重点国家”参展和参加商务部、省外经贸厅组织的重点境外展览会,每只标准摊位补贴2万元);市级以上出口名牌企业参展,为宣传出口品牌而对摊位进行特装的,在原有摊位费补贴的基础上,每只标准摊位再给予3000元的奖励;为展示*整体形象而进行的统一公共布展及广告宣传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企业自行参加的境外展览会,每只标准摊位补助人民币0.5万元(每家企业展览补贴最多不超过3只标准摊位)。

3.扩大机电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企业获得商务部和省外经贸厅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技改贴息和研发资助的项目,按照项目获得的资助额,市里再给予10%的配套资金资助。

4.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按其实际支付额的30%给予补贴。对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给予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的贴息补助。

5.引导企业创立出口品牌。对新获“中国出口名牌”、“浙江省出口名牌”、“*市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5万元和2000元的奖励。

6.支持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对市区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并取得证书的,给予实际支付商标注册费用50%的补助,在境外办理多个注册商标或办理多国注册的,每家企业最多可享受人民币2万元的补助。

7.鼓励企业开展各类认证。对年度内新通过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产品国际认证和社会责任等各类认证的出口企业,每项认证给予1万元奖励(该项奖励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5万元,对已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再给予奖励)。

8.引导企业积极应对贸易争端。对“两反一保”应诉、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知识产权境外保护申诉等,按企业实际发生相关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或美国单独税率的,再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赴境外进行抗辩、交涉、游说、参加听证会等活动,给予一定的补贴。

市外经贸部门组织开展“两反一保”境内外培训、出口预警体系建设等,给予一定补助。

9.支持进口资源性商品和先进装备技术。鼓励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引进境外先进装备和技术、进口资源性商品(用于市内生产和销售),对年进口额比上年有所增长,按总额排序列市区1—5位的企业各奖励10万元,列6—10位的各奖励5万元。

二、注重质量,进一步提高外资利用水平

10.支持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凡新批属于我市鼓励类产业的外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视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给予一定奖励,第一年至第二年给予30%的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15%的奖励。

11.积极鼓励引进重大项目。对当年新批属于我市鼓励类产业且实到外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奖励项目实施单位10万元。

12.着力拓宽引资领域。对外商投资第一和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当年实到外资100—300万美元,奖励项目实施单位3万元;3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

13.鼓励开展外资并购。在外资全部到位年度,按外方并购、转让股权金额,分档给予奖励:300—5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的,奖励10万元;500—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奖励20万元;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凡与全球500强企业合资合作的,再加奖20万元。

对在收购、兼并、重组企业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的相关费用,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予以免缴。

14.鼓励现有企业嫁接利用外资。对新批属于我市鼓励类产业的项目,注册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占比达到50%以上,自企业投产获利年度起,财政部门按其当年上缴新增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除外)的10%,奖励给市区中方投资者,连续享受三年。

15.引导外资企业租用标准厂房。凡当年新批并实到外资在5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当年标准厂房租费市场平均价,一次性给予首年租费30%的补贴。

16.鼓励企业增资扩股。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从该企业所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市区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对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7.着力培育“双优”企业。对当年获得国家“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优秀外资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当年确认为国家“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的,奖励3万元。

18.努力提高外来投资者的社会地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成绩突出的境外投资者,授予“*市荣誉市民”。对实际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发给“市长绿卡”。

三、抓住机遇,进一步扩大对外合作

19.鼓励企业赴境外投资发展。经批准在境外投资创办贸易性企业(窗口)并且当年有带动本地产品出口实绩的,奖励2万元;投资创办生产性企业并实际投产,注册资金10—50万美元的,奖励4万元;5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8万元;投资创办资源开发性企业,加倍奖励。创办获商务部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境外工业园区,奖励50万元。

20.支持企业做大境外承包工程。外经企业完成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比上年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

四、其他

21.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按市政府其它有关文件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按最优惠政策条款执行。

22.凡实际上缴地方税收低于奖励或扶持额(涉及项目引进奖的除外)、节能减排未达标、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保事件等的企业,不予享受本意见的有关奖励政策。

23.本意见自*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有关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