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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学前教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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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学前教育意见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3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绍政发〔〕11号)精神,切实加快发展市区学前教育,特制定本意见

一、市区学前教育发展的目标是:通过3-5年的努力,基本建立“政府主导、民办公助、自主发展”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

二、强化学前教育规划。要依法将学前教育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越城区和各开发区(工业区、新区)在小区开发及新农村建设中,要根据发展需要,由规划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科学合理、切合实际的学前教育总体布局规划,并抓好落实。

三、完善学前教育办园机制。要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指导,逐步建立和完善“以社会力量兴办为主,公办幼儿园为示范,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办园机制。

规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移交和管理。对市区范围内(含越城区、*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的住宅开发地块,规划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总体布局规划,会同教育部门确定配套幼儿园的规模和选址,作为住宅开发地块出让前置条件,由建设单位按规划规模和《浙江省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的规定建设配套幼儿园,并做到同步建设、同步竣工。竣工验收后,配套幼儿园要作为国有资产,及时将产权无偿移交教育部门。市区目前已建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用于办园,并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教育局、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配合,会同越城区政府、*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按规定要求,区分不同情况,督促有关建设单位抓紧移交或开办。利用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办学,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若以出租、承包等形式用于办学,其租金按市直管公房行政事业用房的标准收取。

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根据市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投资建园或通过租赁场地、捐赠等形式参与举办幼儿园。对符合总体布局规划的幼儿园建设,在建设用地、配套经费等方面,按市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若干意见》(绍市府〔〕6号)有关规定予以优惠。

积极探索“民办公助”的运作模式,建立学前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市财政按合格幼儿园在职非公办教师人均5000元/年的标准,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补助教师待遇有保障、队伍素质提高快、办园条件标准化、教育管理规范化的幼儿园。*年先按标准的60%补助,二年内到位。教育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考核补助办法,定期进行考核补助,并加强对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

四、切实加强学前教育队伍建设。认真执行幼儿园园长资格证书制度,深入实施“名师名园长”工程。严格教师准入制度,新进专任教师必须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幼儿教师持证上岗的情况纳入教育部门对幼儿园的等级评定和年度考核的内容,与经费补助直接挂钩。全面实施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幼儿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少于48学时,市财政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安排幼儿教师培训经费。切实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幼儿教师在职称评定、评奖、评优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的同等待遇;各类先进教师评比中,幼儿教师应占相应比例。

五、加大对学前教育的依法管理力度。要将学前教育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教育、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和各开发区(工业区、新区)要切实承担各自在发展学前教育工作中的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管理合力。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督导,及时对幼儿园办园方向、办园条件、队伍素质和办园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要依法规范办园行为,严格执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园,坚决取缔无证幼儿园。对不规范办园行为,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整改不力的要取消办园资格。要落实幼儿园的自律责任,切实加强园舍、器械和饮食卫生工作的管理,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幼儿园的安全维稳工作实行园长第一责任人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端正办园思想,规范办园行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