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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减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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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减排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1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34号)精神,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期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污染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制度,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必须确保完成。到2010年,我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要在年6.74万吨的基础上,削减15.1%,控制在5.72万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要在年7.79万吨的基础上,削减15.0%,控制在6.62万吨以内。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生态市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把污染减排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一定要坚持“治旧控新,监建并举”的工作方针,突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加强监管,治理好老污染源,控制住新污染源;一定要坚持政府监管、企业减排、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减排责任,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监测、统计和考核体系。

二、突出重点,落实减排措施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要出台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分解落实任务,完善组织协调机制,提高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要按照“十一五”污染物总量削减的要求对产业政策进行调整和优化,修改和完善产业导向目录,严格限制新上高污染、高能耗项目。

(二)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力。要认真落实国家、省限制和淘汰制造业落后生产力导向目录,坚决淘汰小印染、小化工、小造纸、小制革、小冶炼、小石灰窑等落后生产能力,全面完成水泥机立窑拆除工作。对存在严重违法排污行为并拒不改正的企业,对整改无望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对不按期淘汰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对属于“十五小”和“新五小”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加快传统产业技术升级。要加快纺织、印染、医药、化工等行业的技术改造步伐,印染行业要逐步用先进的低浴比气流染色机来替代现有高浴比高温高压染色机;医药、化工行业要采取对外合作和外购中间体的办法来缩短反应步骤,减少废气污染,减轻污水处理的压力。实施排污许可、给排水阶梯收费制度,以及政府对节水措施的补助、奖励,推进高耗水企业采用中水回用技术,提高水利用效率。

(四)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抓紧完成*污水处理三期、上虞污水处理二期工程建设,确保嵊新污水处理厂正常投运。市区和诸暨的生活污水收集率在现有基础上再提高10%,其它县(市)生活污水收集率要达到60%以上。城市污水收集管网要向重点乡镇延伸,有条件的中心镇也要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五)加大环境污染整治力度。要根据“811”环境污染整治要求,深化“1234”环境污染整治工程,即对一大重点流域(曹娥江流域),二大重点区域(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新嵊边界区域),三大重点行业(印染、医药、化工)和四百余家重点污染源企业,进一步加大环境污染整治力度,努力提高整治效果。

(六)实施清水河道改造工程。要组织实施河道“三清”(清草、清障、清淤)工作,加快截污管网建设进度,扩大污水收集范围。加大污水进网督促力度,保障清淤与截污工程同步实施,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

(七)加强农业养殖污染整治。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要抓紧制订搬迁计划,2008年底前必须实施搬迁。限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在不新建和扩建的基础上,按规范要求进行治理,做到达标排放。开展农业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削减养殖污染排放量。

(八)严格实施锅炉脱硫改造。对年用煤量在5000吨以上的用煤单位实施备案制度,对所用原煤的数量、热值和含硫率予以备案,并对备案情况实施抽检,确保全市主要耗能单位的煤质含硫量控制在1%以下。要按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用煤总量,凡超总量排放二氧化硫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落实现有燃煤锅炉的脱硫改造,循环流化床锅炉的脱硫率必须达到85%以上,采用水膜除尘方式脱硫的小锅炉脱硫率也必须达到60%以上。对于高污染、高耗能,且无法通过技术改造实现脱硫目标的设备,依法强制淘汰。对脱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脱硫设施虽正常运行但不正常使用在线监控设施的,按未脱硫状况足额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对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要开展定期复核工作,严格执行“以热定电”政策。

(九)减少燃煤锅炉数量。要合理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对禁燃区范围内的燃煤、重油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按集中供热要求,对集中供热范围内的燃煤锅炉进行集中清理关停;积极推进清洁能源的使用,加快供气管网建设,扩大供气范围。

(十)逐步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要引入市场机制配置有限的环境资源,通过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推动排污企业积极主动地做好排污控制工作,促进企业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发展科技含量高、轻污染或无污染的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从而推动企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抓好落实,强化企业监管

(一)严格环评准入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业类新建项目新增污染物总量的,要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替代比例削减同类污染物排放量;技改项目坚持“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总量控制原则。新建项目总量控制在削减老污染源污染物总量85%以内,新批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得突破总量控制要求,突破总量控制要求的县(市、区)应采取区域限批政策,对所有新建项目不予立项、不予审批。对替代污染物没有完成削减指标或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步运行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对未按期履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停产整改。

(二)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环保部门对全市排污企业要进行主要污染物的总量核定,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要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核发要求和范围向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严禁排污单位无证或超总量排污。

(三)全面实施清洁生产。要实施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努力构建生态产业链。突出抓好热电、印染、化工等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列入省、市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一半以上必须在*年完成审核,其余企业到2008年完成。对污染重、能耗高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

(四)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执法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对本地区重点排污单位加强监管,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要督促建立“三量”(增量、减量、变量)台帐并动态管理。企业减排责任落实情况要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要通过“飞行监测”和环境违法行为整治行动等手段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对二次监测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限产限排,逾期仍不达标的,责令停产关闭。对恶意排污的行为要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加强对排污单位的应急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排污单位的应急管理,并制订本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应急预案。对本地区重点污染源的排污情况要进行监控,并按月、按季进行排污量核算,一旦发现企业在正常情况下无法按期完成减排任务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企业采取停产、限产、轮产等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把减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落实到重点企业。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分别在经贸、环保部门设立节能、减排两个办公室。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区、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管理力量。

(二)强化督查考核。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区、新区)管委会的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统一考核。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减排宣传活动,增强公众环境忧患意识。总结宣传减排先进典型,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使减排成为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自觉行为。

(四)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区、新区)管委会对上述各条工作措施在本辖区内的实施负总责。市环保局要会同市监察局检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30号)以及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市政府作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