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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行政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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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行政机关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工作,根据《关于浙江省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意见》(浙发改开放〔*〕9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的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协调市场主体利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作用,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平稳过渡、确保效果的原则,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自主办会、自律管理、为行业服务的社会团体。

二、主要目标

脱钩的主要目标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积极把行业协会培育成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协调市场主体利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作用。

三、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生产、流通及其他服务行业的行业协会),存在以下情况的,要按照本意见进行脱钩:

1.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的;

2.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的;

3.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兼任行业协会职务的。

(二)内容

1.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应设独立办公场所,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现合署办公的,应在*年9月中旬前完成机构、场地与行政机关分设。

2.人员分离。公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已兼职的,必须在*年9月中旬前,或辞去公职或辞去行业协会职务。退出行业协会的公职人员,应配合行业协会按章程选出新的负责人,完成相关工作的移交。

3.财务分开。行业协会不得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行业协会没有独立账号或财务由行政机关业务科、处(室)代管的,必须在*年9月中旬前设立独立账号。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财产不清晰的,以*年会计年度为界,必须在审计基础上,于*年9月中旬前完成资产划分,明晰产权归属,建立规范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

4.职能分开。行业协会不具有任何行政职能。行政机关可结合脱钩工作,将应当由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将适宜行业协会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

(三)脱钩后的行业协会要按以下标准进行规范

1.协会名称。协会名称应明确行政区划,反映业务范围,统一使用“行业协会”字样的后缀为名称。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取缔的社团名称或与已登记的社会团体相同的名称。

2.会员组成。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要基本达到本地区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或销售额达到同业销售额的50%以上。

3.组织机构和负责人。行业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及分支(代表)机构等基本组织架构。行业协会理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应为专职,也可由理事会向社会聘任。理事应全部来自企业和同行业的其他经济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聘用。

4.管理制度。行业协会以其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章程应按照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制订,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行业协会应依照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议事和选举制度、内设机构管理、财务管理、重大活动报告、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等内部规章,建立与会员单位的磋商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5.结构调整。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和服务功能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具有区域内的行业代表性。对于行业范围宽泛、行业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引导其进行分立分设;对于行业覆盖面小、业务拓展困难或业务范围相近、会员大量交叉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引导其合并重组,业务范围相似相近且由不同部门主管的,应重新明确其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萎缩,行业协会名存实亡的,应主动申请注销或依法予以撤销。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年6月上旬)

1.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召开行业协会脱钩工作动员会议,统一思想,宣传发动。布置相关工作,制订实施方案,协调工作步骤,落实工作班子或责任处室。

2.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对本系统内的行业协会进行动员,对脱钩改制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和要求。成立脱钩工作小组。对本系统行业协会的机构场地、人员、职能和财产、财务等方面情况进行自查,拟定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具体工作方案。

3.有脱钩或规范任务的行业协会,要召开相关会议,传达脱钩工作要求,部署脱钩和规范工作。近期将进行换届的协会可将换届与脱钩工作结合进行。

(二)实施阶段(*年6月底前)

1.脱钩工作小组或业务主管单位按拟定方案具体实施脱钩工作,做到政会分开、财产独立、人员分离、职能分开。

2.各行业协会应及时将脱钩后的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办公地点、章程、会员组成等资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在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3.管理行业协会的市级有关部门,采取由责任处室具体牵头实施脱钩方案、协调相关政策、完善工作保障机制、与市级行业协会年检相结合等措施,协调推进脱钩工作。

(三)检查总结阶段(*年9月中旬前)

1.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对全市脱钩工作指导,掌握动态、布置检查,邀请监察、人事部门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不定期抽查通报。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加强对本级有关行业协会脱钩工作的督促和自查。

2.对在规定时间内脱钩不到位的行业协会,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行业协会下发整改通知。经整改无效的行业协会可引导其注销,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登记。

3.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总结全市行业协会脱钩工作情况,并报送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

4.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这次脱钩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行业协会工作,提出今后一个时期行业协会规范发展的工作思路。

五、有关事项

(一)人员安置

1.现职机关工作人员的界定以及清退政策,按中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有关文件办理。

2.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原在行业协会工作、人事关系保留在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退出行业协会工作,所在行政机关要给予妥善安置。本人自愿,并经协会选举或聘任继续留在协会工作的,应辞去行政机关公职。

3.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行业协会,可将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委托当地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机构管理。

(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已经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业协会按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并缴纳相应费用。

(三)经费保障

1.行业协会可以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标准要规范化,具体制定办法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123号)要求确定。

2.政府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行业管理职能,应给予相应的物资和经费保障。政府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应按“费随事转”原则,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3.鼓励行业协会开展培训、咨询、展览展销等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面向市场解决经费困难问题。行业协会收入中属于非应税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其他事项

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分开前,由行政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提供给行业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及其他财产,由原行政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在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手续后,可划归行业协会所有或继续使用。

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为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分开工作提供服务,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六、具体要求

(一)为保证脱钩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市规范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职能处室同志组成的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小组,负责部署和检查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协调解决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中的政策性、行业性问题。

(二)本次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工作量大,任务重,时间紧,各县(市、区)政府、有脱钩任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也要成立相关工作小组,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和实施好本地本部门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及整改工作,确保脱钩任务完成。

(三)各行业协会要对照规范标准,做好各项自查自纠工作。主动加强向业务主管单位汇报、沟通工作,认真准备换届、选举、变更登记等资料,落实脱钩方案要求。

(四)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作为此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络,加强业务指导,确保脱钩工作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