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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农业外拓工作快速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年,全市外拓基地面积已达711.84万亩,创造基地总产值约29.67亿元。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拓展发展空间,提升产业层次,进一步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升农业外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业外拓的重要意义
农业外拓是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充分利用外地资源,加快我市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拓展市场空间,建设开放型农业,促进区域间资源优化重组的科学选择;是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提高农业综合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培育农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业外拓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它作为促进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我市的农业外拓工作。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和农民为主体”的原则,坚持“一完善、三提高”(即依法完善承包方式和承包合同,提高产品产量,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基地生产效益)的发展思路,促使农业外拓基地由数量扩张型向效益提升型转变,不断拓展农民增收的新空间,为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
二、明确重点,着力提升外拓基地质量
(一)培育壮大外拓经营主体。农业外拓基地要提升,企业主体是关键。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内部制度、生产流程、成本控制等方面的创新,引导外拓企业积极开展ISO9000系列、ISO14000、HACCP、GMP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快培育一批有品牌、上规模、辐射带动力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重点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要按照市场细分原理,引导企业加强对拟进入地区气候、土壤、区位、市场、人文等因素及自身优势的综合分析,选择适宜的主导产业,实现企业自身优势与当地优势的优化组合,确保进得去、建得牢、办得好。
(二)扩展外拓范围。要扩展外拓基地的地域分布范围,在保持国内多区域拓展的同时,加大走出国门、迈向世界的步伐,实现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的优化配置。加强对省内不发达地区的外拓延伸,把农业外拓与扶贫工作有机结合,带动当地特色农业发展,办成当地农民致富的项目。要扩展外拓项目的投资领域,鼓励企业和农民专业经济组织把自身发展与当地发展、全省发展乃至全国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把自身的资金、优质种子种苗、管理经验、技术等优势和外地的土地、人力、政策等资源结合起来,扩展投资领域,实现农业外拓产、加、销“三位一体”。
(三)提升外拓基地产品档次。要引导外拓企业严格实行标准化生产管理,实施和推广农业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建立基地。积极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的外拓基地建设和认证,着力提高产品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
(四)推进技术创新。技术创新是外拓农业保持旺盛生命力和质量提升的根本。要引导和鼓励外拓企业研发、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加大对本地企业的技改投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为外拓企业不断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撑。
(五)依法完善承包合同和承包方式。依法办事、合法经营是提升外拓基地的法制保障。要引导企业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充分尊重外拓基地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及时办理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延长承包期手续,并依法登记,以维护外拓基地农户和外拓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提高外拓基地效益。坚持互利互惠、实现合作共赢是提升外拓基地的核心和落脚点。要引导企业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联系,取得支持。要合理选择外拓的地区和领域,既要分析资源优势、市场潜力,也要了解认识当地的发展条件、投资环境,尊重当地的人文环境、风俗习惯,努力共创“双赢”局面。
三、强化保障,营造良好的农业外拓环境
(一)完善考核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全力支持农业外拓工作,共同为农业外拓提供优质服务。要制定科学严密的责任体系和绩效考核机制,把实施农业外拓作为各地各部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目标管理,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和奖惩。
(二)加大政策扶持。认真落实绍市委发〔〕85号文件中关于农业外拓的奖励政策。金融部门要对外拓企业和农民给予信贷支持。创造条件,设立农业外拓专项风险基金,为农业外拓营造有利的政策环境,鼓励更多的企业和农民走出去。
(三)加强信息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帮助农民和农业企业了解外地农业资源和市场信息,为外出企业和农民承包开发农业资源,创办农业企业牵线搭桥、提供服务。要利用招商会、推介会、洽谈会等多种形式,收集农业投资信息。要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利用“进村入户”的农村信息服务网络,加大对国内外土地、政策、融资等信息及农产品市场信息的采集、整理和。要在外出农民集中地区设立联系点,指定联系人,为外出企业和农民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逐步建立遍布全国的信息窗口,提高外拓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
(四)提供权益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创新与外拓基地的联络机制和办事方式,及时协调解决外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为外拓主体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