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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7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150号)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52号)精神,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定,妥善处理工业用地协议出让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现就市区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利于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土地出让领域腐败行为的发生。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扎实推进此项工作。
市政府城市土地经营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研究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中的政策和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格确定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和要求
自*年9月6日起,除下列项目用地可以协议出让外,全市所有工业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一)凡符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52号)规定的工业项目用地,在*年6月30日前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二)*年9月6日前,省、市、区政府已签订项目招商协议及市直各开发区签订项目招商协议并经市政府确认的工业项目,用地已经国土部门预审,且属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在*年6月30日前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拆迁安置的工业项目用地在市经贸委确认为鼓励类项目,且安置地块面积不超过原用地面积的,可以按规定程序协议出让。
(四)划拨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可以协议出让。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安置留地建设标准厂房可以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上述仍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其土地出让地价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限价。
工业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容积率、绿地率以及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建筑面积比例等标准必须符合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改委联合印发的《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的规定。
三、落实各相关部门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的职责
(一)制定年度工业投资及用地供应计划。市经贸委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局、招商局等部门,按照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依据市区工业经济发展等情况,提出年度市区工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对年度新建工业项目分类细化,制定各类工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镜湖新区要根据辖区内的各类工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土地可供能力,提出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经市发展改革委、国土局审核后,由市国土局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限制类、禁止类产业)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在工业用地供应计划中不予安排或加以特定限制。对具有区域块状经济特点但投资规模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不单独安排工业用地,通过安排多层标准厂房予以解决用地需求。
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须向社会公布,在执行过程中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作适当调整并再次公布。
(二)确定地块建设使用的综合条件。为确保工业用地公开出让顺利推进,各开发区管委会及越城区政府应分批对列入出让计划的地块,提出项目行业类别、投资强度、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环境保护等项目建设要求,送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市经贸委审核工业建设项目的具体工业门类、投资强度、节能降耗、产业要求等相关指标;市国土局审核拟出让地块的权属等情况,并按照《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和工业门类核定相关土地利用指标,审查竞买人资格;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城镇)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工业项目建设的特点,审核出让地块的规划范围、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企业内部办公等配套设施用地、建筑面积比例等规划条件及开竣工期限,并核定《规划设计条件书》和地块红线图;市环保局审核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各相关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核意见。各开发区管委会及越城区政府应及时将各职能部门意见汇总后分别送市国土局和市经贸委,作为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的依据。成立市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具体协调项目建设有关前期工作。
涉及涉外安全、外汇结算、林地和水面使用等事宜的地块,须征求国家安全、外汇管理、林业和水利等部门的意见。
在项目建成后,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相关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复核检查,并将复核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国土部门,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情况检查的依据。
(三)土地供应信息。市国土局要分期制定具体工业地块的供应信息,并通过土地有形市场、新闻媒体、政府公开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意向用地者的用地预申请。
用地者进行用地预申请时需带拟建项目的可研报告或项目意向书,并承诺愿意支付的最低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条件等资料。市国土局适时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参加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四)开展地块的前期开发整理。工业用地实行净地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须按城市分批次方式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越城区及各开发区(园区)组织辖区内拟出让地块上的附属物清理工作并协助市国土局交地。凡不具备交地基本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
(五)确定地块出让价格。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估价结果或土地所在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产业政策以及土地市场情况,经集体会审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底价。出让起始价、底价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
严禁以财政补贴、返还、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等形式低价出让土地。
(六)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市国土局根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书》及规划红线图,编制地块的公开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具有产业目标、开发建设要求较高或对工业项目有严格限制和特别要求的地块,经市城市土地经营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出让。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出让方案中可视城市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设定准入条件。
(七)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国土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11号令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要求,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在市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经公开竞价后依法确定竞得人,并与竞得人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
(八)出让结果公示。出让地块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国土部门应及时将受让人、土地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出让金额等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日报、市国土局网站、市招投标中心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对工业用地出让后涉及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内容需要调整的,必须及时将调整内容及理由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后无异议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调整土地出让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内容。
(九)做好后续监管与服务工作。竞得人或中标人凭《土地成交确认书》等资料,到市级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企业登记、工业项目备案(核准、立项)、规划用地许可、环境评估、施工许可等有关事项的报批工作。
竞得人或中标人根据《土地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付清土地出让金后,与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竞得者需在地块所在地新注册企业进行项目建设的,可按有关要求注册成立相关企业后由新注册的企业与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越城区政府及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会同各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工业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切实减少土地低效利用和闲置浪费现象的发生。
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物流、仓储及非国有资本全资投资的科研设计、福利机构等项目用地也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