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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实施和用地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规划得到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的规定,现就加强市区各类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的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监督,严格规划、用地管理
(一)各建设单位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设各类项目。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类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
(三)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土部门批准的项目用地的规定实施开发建设。各类建设项目竣工后,规划管理部门和国土部门应对项目进行复核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和土地复核验收结果通知单等文件后,相关部门才能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依法处理超过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出让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违规行为
(一)建设项目竣工复核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也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但该超出幅度在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内的,经规划管理部门、国土部门同意,按原出让时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超出幅度在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以外,但基本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经规划管理部门、国土部门依法处理并同意补办后,对其超过部分建筑面积按规划验收时的市场楼面地价(低于原合同楼面地价的按原合同楼面地价)加倍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市城管执法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三、依法查处超过批准用地面积的违法行为
(一)建设项目竣工,经国土部门复核验收后的实际土地面积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经依法查处后,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规划管理部门、国土部门同意,给予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并缴纳有关规费。
原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项目用地,依法补办审批手续时,土地出让金按该项目出让时的地价缴纳;原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按国土资发〔2001〕255号《土地分类》二级类)按规划验收时相应的基准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其他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等)如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按原批准时的地价补缴有偿使用费,如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按原取得时实际支付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等收取划拨土地取得费。
(二)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管理部门、国土部门不予补办,并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予以查处。
四、采取措施,加强规划许可的实施管理
(一)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实施建设和使用,市城管执法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反规划要求的行为。
(二)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时,要认真核对注册场所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用途,涉及建筑物使用性质改变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规划管理部门先行办理建筑物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三)建设用地转让过程中需要进行分割和改变规划控制指标的,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并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国土部门应根据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对允许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规划控制指标的,应对照原批准用途及规划指标情况,依法补办有关手续,当事人应依法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规费。
五、依法规范,加强对国有存量土地上建设的管理
(一)在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扩、翻、改建的项目,须经规划管理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超过原批准建筑面积的,应到国土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相关规费后,规划、建管等部门才能核发规划、施工许可手续。
(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实施扩、翻、改建的,市城管执法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规划验收时间在发文之后的项目,一律按本《意见》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