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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完善救灾保障机制,提高灾区重建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6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的能力为目标,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全市全面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二、实施办法
(一)投保人和保险标的。投保人为本市范围内具有*市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户。保险标的为农村居民自有的生活居住房屋。
(二)保险责任。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只保住房倒塌,不保住房受损。房屋倒塌的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因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农民保险房屋倒塌,保险公司按约定标准赔偿。责任范围由保险条款界定。
(三)保费标准。每户农户每年保费10元,其中农户交费3元,省财政补助3元,市、县(市)财政补助4元。
(四)赔付标准。根据本市农户住房现状和“低保障、低保费、广覆盖”的原则,确定本市农户住房保险金额每间最高为3600元(即每间最高赔付3600元),每户住房保险金额最高为18000元(即每户最高赔付18000元)。
(五)运作方式。本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由人保财险*分公司承担经营业务,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以丰补歉、自负盈亏”,经营费用按20%确定,每年年终向市政府报告保费收支执行情况。
(六)时间安排。*—2009年为试行期,不断总结,逐步完善。具体要求:今年年底前召开动员大会、完成调查摸底和分户清册的制定;*年1月底前,基本完成参保50%以上的任务,争取达到80%,各县(市)最迟不得超过*年3月底。
三、政策措施
(一)财政补助与农户自愿参保相结合。市及各县(市)两级财政补助以农户自愿交费参保为基础,农户不参保,政府不补助。农村低保户和没有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其自交保费部分由所在地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二)地方财政补助与农户参保比例相结合。以市直(包括越城区、*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和镜湖新区)和各县(市)为单位,地方财政补助实行分块负责,市直由市财政负责落实补助资金,各县(市)财政分别落实各自补助资金。农户参保面必须达到50%以上,市及各县(市)财政补助必须落实到位。
(三)中央、省及其他救灾资金补助与农户参保相结合。中央、省财政及其他用于恢复重建的救灾资金,优先、从优支持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农户,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促进农村保险事业发展。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都要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民政部门要成立倒房纠纷裁定机构,严格按照省里制定的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及时有效地裁定纠纷。人保财险*分公司要建立健全承保理赔业务服务网络,并延伸到乡镇和村,方便群众参保和理赔。
(二)制定配套政策。各县(市)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和政策措施,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
(三)强化责任考核。把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范围,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尽心尽力抓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