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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生态*、和谐*”战略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发〔*〕4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绍市委发〔〕6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态补偿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区域、城乡统筹发展为主线,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建立公平公正、权责统一、经济激励、兼具融资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区域间协调和平衡发展,公平分配环境与经济利益,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协调,共同发展原则。按照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和生态补偿原理,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二)坚持公平公正,权责一致原则。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标准,逐步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规范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
(三)坚持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原则。立足现实,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因地制宜选择生态补偿模式,扎实稳妥地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
(四)坚持多方并举,合力推进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拓宽生态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路子。
三、主要举措
(一)整合统筹财政补助资金。统筹整合现有市级财政用于生态补偿的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适度调整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环保补助资金、生态移民补助资金、矿山治理经费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范围。各部门应按原资金使用渠道并结合生态补偿的理念制定或调整资金使用管理政策,结合年度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安排项目,对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作用明显的重大项目实施必要的倾斜政策。
(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市、县两级按照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确定财政支出投向,充分体现生态补偿的要求和对相对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倾斜和扶持,进一步明确用于生态补偿的项目和标准,重点扶持相对欠发达地区的生态示范项目,重点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和环境监测监控设施建设”、“生态公益林建设”、“百村示范千村整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污染治理”、“兴林富民工程”、“绿色生态示范村建设”、“下山脱贫”、“百万农民饮用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等“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以及水土保持、自然资源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生态补偿效益明显的工作。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生态重点工程和重点领域,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更加清晰地体现生态补偿的要求。市财政逐年以不低于一定的比例增加生态环境整治资金的投入,县(市、区)也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形成上下联动、合力推进的生态补偿机制。
(四)加强政策扶持力度。通过规划引导、项目支持等方式,扶持、培育生态脆弱和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新的经济增长点,重点加强相对欠发达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投资环境的改善,支持这些地区特别是重要生态功能区大力发展生态型、环保型产业,对源头、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乡镇实施税收减免,加强当地居民的社会福利保障,优先安排这些地区的公用事业。通过政策倾斜和实施差别待遇激发这些地区保护资源环境、发展生态产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五)构筑异地发展平台。在市域范围内,设立异地开发试验区,以产业梯度转移和要素合理配置为主线,从有关税收分成、排污指标分配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为异地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推进全市范围内生产力合理布局,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大对下山脱贫生态移民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跨县域的扶贫方式。
(六)调整区域产业结构。各县(市、区)要根据环境功能区划、区域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定符合自身实际的产业发展方向,完善产业发展政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构建生态产业体系。要继续加大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力度,通过淘汰取缔落后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优先扶持生态产业,改善现有不合理的区域产业结构。要继续加大推行清洁生产,强化环境污染整治,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七)推进水资源使用补偿。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加快推进水价改革,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市本级修改完善《*市汤浦水库水源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增加水库水源保护专项资金,由原来按供水量每吨0.015元提高到按每吨0.03元提取,以后逐年增加。各县(市)也要建立水资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用于重要水源保护地区的生态补偿和奖励。
(八)强化其他资源使用补偿。增加政府各项资源性收费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强化资源使用补偿。提高污水处理收费,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环境污染的有效防治。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确保排污费应收尽收,排污费的使用在确保重点污染源防治资金需要的同时,加大对区域性、流域性污染防治,以及污染防治新工艺开发和应用的资金支持力度。加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力度,合理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征收标准,确保治理备用金的征收标准不低于矿山生态修复的治理成本;加强采砂等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管理,逐步加大资源有偿使用过程中生态补偿费的征收力度。
(九)实行奖惩型生态补偿。全面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加大超标排放处罚力度,处罚所得资金由各级财政充实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资金。建立严格的水环境保护行政责任制,确保交接断面水质达到规定标准;对跨县(市、区)河流水体,功能区水质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控制区域,在确保水质稳定达标的前提下,由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相关经费从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因上游排污超标造成下游重大污染的,上游地区应给下游地区相应的生态补偿,补偿数额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根据污染程度核定解决,对于跨县(市、区)的补偿数额,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十)研究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充分发挥我市体制机制优势,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水权转让机制。在合理确定区域环境容量的基础上,在市域范围内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和排污权有偿交易制度,充分调动政府、企业主动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积极性。在不影响流域整体功能的前提下,鼓励上下游之间探索水资源有偿使用的市场转换机制。充分发挥民间资金充裕的优势,拓宽利用外资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资源高效综合利用企业,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和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作为生态市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协调,整合优化政策措施,统筹安排补偿资金。各级生态办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生态补偿各项措施的督促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生态市建设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要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生态补偿机制的积极效应,提高生态补偿的综合效益。
(二)强化责任考核。改革和完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将万元GDP能耗、万元GDP水耗、万元GDP排污强度、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和群众满意度等指标纳入考核指标并逐步增加其在考核体系中的权重,将落实生态补偿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强化各类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的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实行生态补偿实施情况年度审计制度;实行信息公开,定期公布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工程进展情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及时总结经验,创新建立健全生态补偿的机制、思路和方法,为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技术、政策保障。